史晓江
备用金是企业日常经济业务。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备用金归类属性的改变,并未引起会计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对备用金问题的足够重视与深入思考。本文从基本会计理论入手,剖析了备用金的本质属性及其报表列示方法。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备用金的变化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较之前企业执行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备用金的会计处理有了变化。
1.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2006年之前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删除了“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这句话。同时,①在“库存现金”科目中规定,“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②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中也未列明包含备用金,并且明确“其他应收款”科目可以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
1.原《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对备用金的核算有较明确说明。其中,①在“现金”科目中规定,“……㈡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②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规定,“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即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原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一样,都明确规定将备用金纳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关于备用金的核算有较大变化。①在“库存现金”科目中,删除“㈡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等关于差旅费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表述。②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删除了原制度“其他应收款”核算内容中“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的表述,并明确“其他应收款”科目可以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从而,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以上两个科目的表述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③同时,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调整为,“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将备用金纳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范围。以上三点改变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明确将备用金的核算由“其他应收款”科目改为“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备用金归类为企业货币资金。
縱观企业备用金的核算演变过程,从之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到2004年《小企业会计制度》,都是延续了历史的传统做法,强调备用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属于企业的债权。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删除了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表述,但具体处理方法仍有些模糊。2011年10月,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明确了备用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将备用金纳入企业货币资金范畴。
二、备用金本质属性的判断及报表列报
(一)备用金不是企业对外债权
判断备用金是否属于企业债权,最根本的判断依据应当是会计基本理论——会计主体假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应以会计主体假设为前提。依据会计主体假设,“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者报表项目均应反映本会计主体或报告主体应收本主体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款项,即反映的是本会计主体或报告主体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债权。
从备用金的流转过程来看,企业拨付备用金只是将货币资金从本会计主体的财务部门转入本会计主体内部其他部门,在备用金实际支付出去之前,由备用金使用部门保管的这部分备用金并未脱离会计主体,并不会构成对本会计主体或报告主体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债权。待备用金使用部门实际使用备用金时,备用金减少,同时本主体的费用增加,此时也不会形成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债权。因此,自始至终,备用金都不是对外债权。不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也不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
相反,按照以往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备用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者报表项目,则是站在企业财务部门的角度(而不是会计主体或报告主体角度),认为备用金由财会部门拨付给其他部门,脱离了企业财务部门控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者报表项目,便于财会部门对备用金的反映和管理。但此时的“其他应收款”,本质上反映的是企业财务部门对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应收款,并不是企业对外的应收款。这种以财会部门为主体替代会计主体或报告主体的传统思维习惯,明显是继承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制度,严重背离了会计主体假设。
(二)备用金的拨付与收回是货币资金的内部流转
备用金是企业财务部门,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给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或职工,用于差旅费及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等日常开支的款项。依据会计主体理论可以看出,备用金的拨付与收回过程,只是货币资金在企业内部的流转过程。
1.财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企业的货币资金从财务部门转入备用金使用部门,依据会计主体假设,货币资金并未实际流出企业,仍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只不过由财会部门保管转为由备用金使用部门保管,是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在企业内部的改变,属于货币资金的内部流转,不会因此导致企业货币资金减少。
2.备用金使用部门使用备用金时。备用金的领用部门实际使用备用金时,货币资金流出企业,企业的费用增加,货币资金减少。
3.财务部门收回剩余备用金时。备用金使用部门尚未使用的剩余备用金,若退还给企业财务部门,则是企业的货币资金由备用金使用部门保管转回财会部门保管,属于货币资金在企业内部流转。同样不会因此导致企业货币资金增加。
同理,企业财务部门拨付给职工的差旅费,也不是拨付给职工个人的钱,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本质上与拨付给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备用金性质相同。
(三)备用金的报表列报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已经拨付给备用金使用部门的备用金,主要有两种可能情况:一是,实际使用之后由企业货币资金转化为企业费用,二是,由备用金使用部门保管作为企业货币资金。
在备用金的日常管理中,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往往要求备用金使用部门,对于已经支付的备用金能够及时报账。特别是在会计期末,企业均须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结清账目。如果会计期末编报企业财务报告时,备用金有余额,只能是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剩余备用金。根据前述分析,期末剩余备用金理应属于企业货币资金,既不是企业应收债权,也不是已支付尚未报账的费用,否则将会违背会计主体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基础。因此,无论会计核算时采用什么会计科目,备用金的期末余额均属于企业货币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列示。
备用金本质上是企业的货币资金,将备用金列入“其他应收款”报表项目,表面上看只是歪曲了备用金的性质,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实质却是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最基本概念的模糊认识所致,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作者单位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