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薇 田雨
[摘要]近年来,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愈演愈烈。菜鸟与顺丰之争最终由于主管部门的介入而暂停,其中的孰是孰非并未从法律角度予以明晰。以双边市场为出发点,菜鸟所属相关市场应当被界定为物流市场。结合反垄断实践及理论研究,菜鸟不具有物流市场的支配地位,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不成立。如果顺丰确有证据可以证明菜鸟要求其提供非淘用户的数据信息,菜鸟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菜鸟;顺丰;双边市场;垄断;网络安全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9194
1引言
菜鸟、顺丰之争是指菜鸟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菜鸟”)和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顺丰”)突然掐架,先是菜鸟指责顺丰于2017年6月1日凌晨宣布关闭对菜鸟的数据接口,声称顺丰这一行为“导致了部分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混乱,可能会造成商家和消费者的重大损失”。[1]并表示已经紧急建议商家暂时停止顺丰发货,改用其他物流公司的服务。随后,顺丰方面回应:在2017年5月,“菜鸟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出发,要求丰巢提供与其无关的客户隐私数据,此类信息隶属于客户,丰巢本着‘客户第一的原则,拒绝这一不合理要求”。[2]菜鸟顺丰之争最终以国家邮政局介入,双方全面恢复业务合作和数据传输落幕。
菜鸟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家物流科技公司,其目标定位是行业标准制定者及变革推动者。其在现有物流业态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物流基础设施平台,接入快递公司、仓配服务商、落地配公司等,打通跨境、快递、仓配、农村、末端配送的全网物流链路,打造社会智能物流骨干网。菜鸟与物流企业之间形成物流服务采购合同关系,菜鸟在该合同关系中属于采购方,处于主导地位。顺丰是国内市值最大的一家快递企业,主要经营国际、国内快递业務。顺丰与菜鸟的业务在多领域存在交叉,如“丰巢”“数据灯塔”“顺丰优选”等。菜鸟顺丰之争由来已久,此次博弈,当事人均声称为了“客户”的利益,但论其实质是数据控制权的争夺。
2菜鸟与顺丰之争的反垄断法分析
据中国邮政总局统计,2016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累计的3128亿件总量中,大约有535%的快递包裹通过菜鸟网络处理。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菜鸟与顺丰之争中,菜鸟是否构成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上述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21相关市场认定
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认定的最大难点在于相关市场的认定。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步骤,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结果。传统行业体现为单边市场,体现为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易。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模式是在单边市场的基础上构建的,可以通过需求弹性和边际成本进行价格——成本分析。但在互联网行业,绝大多数产品或者服务涉及双边市场。所谓双边市场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双边市场中的核心特征是网络外部性——一边用户的效用受到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影响。以菜鸟运营生态为例:物流企业盈利的大小,与菜鸟平台使用者的多少直接挂钩;使用者是否愿意通过菜鸟平台选择物流企业,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获得高效、廉价、优质的物流服务。在双边市场,由于价格决策同时受到两边用户甚至多边影响,需要考虑整体的需求弹性和边际成本。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广东高院的判决显示其已经认识到互联网利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而后利用用户资源实现盈利的双边市场的客观存在。同理,界定菜鸟所处的相关市场应当以双边市场为出发点,不能仅仅定位为单边所属市场——物流信息平台市场,而需界定一个包含双边的相关市场——物流市场。
2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采用的是市场结构方法为主、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方法为辅的标准体系。菜鸟在物流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不仅要考虑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结构性因素,还要考虑到菜鸟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菜鸟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行为和绩效因素。国际市场反垄断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表明:面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分析应该逐步从结构主义过渡到行为主义。[3]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条件和其他企业对涉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依赖程度更能够反映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力量。虽然2016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累计的3128亿件总量中,大约有535%的快递包裹通过菜鸟网络处理,但是顺丰在生鲜物流配送中的绝对领先地位、物流行业的低市场门槛、京东配送的异军突起等,均说明菜鸟目前在物流市场内对物流服务的价格、数量、品质、售后服务等并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或者其不具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物流行业,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物流行业、提高其他经营者进入物流行业成本的能力。
23相关因素
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4]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只有形成需求方的规模经济,其产品或者服务才能被广大用户所接受。一旦需求方规模经济形成,就会产生消费者对互联网企业的依赖,从而形成自然垄断。由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和创新的竞争。新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凭借新技术或者创新打破该自然垄断,过度的政府掌控可能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纵观反垄断历史,针对AT&T的第一个反垄断大案发生在1911年,是其开放了第一个电话交换机之后的26年;IBM首次面临反垄断起诉是在其获得打卡机专利之后的47年。尽管互联网行业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但是其充满了活力,大量的市场进入和更新换代使其成为现代服务业中最活跃、发展最快的产业。我国并未出现如微软这样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全球性互联网企业,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允许其提出效率抗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抗辩,避免将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扼杀在摇篮里。
3结论
综上所述,菜鸟并不具有物流市场的支配地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因此不成立。但是,菜鸟的行为无可厚非。如果顺丰确有证据证明菜鸟要求其提供非淘用户的数据信息,从合同法的角度,菜鸟的行为违背了契约自由精神;从网络安全法的角度,任何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转让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2017年6月1日,菜鸟、顺丰之争拉开序幕,同日《网络安全法》开始实施。《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该经被收集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规定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菜鸟网络菜鸟关于顺丰暂停物流数据接口的声明[EB/OL].(2017-06-01)https://weibocom/u/3391153442?is_hot=1
[2]顺丰集团关于菜鸟称物流数据接口暂停的回应[EB/OL].(2017-06-01)https://weibocom/sfsuyun?is_hot=1
[3]张志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
[4]张江莉互联网市场的新自然垄断与反垄断规制[J].网络法律评论,2010(6):52-54
[作者简介]王传薇,女,陕西西安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田雨,男,陕西西安人,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互联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