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
古代官员咋“学法”
◎刘利
古代确非法治社会,但制定法律却是历代皇帝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汉朝为例,法令之多,可谓汗牛充栋。萧何作九章,韩信订军法,叔孙通制仪法。到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就有一万多种。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隋唐以后,国家颁布的法令就更多了。
既然有了法,皇帝自然高度重视官员学法。秦丞相李斯曾给秦始皇打报告,提出“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意思是说想学习法令的人,须以各级官员为老师。
历代帝王不仅倡导官员学习法律,而且还对官员严格考核奖惩,引导官员自觉学好法、用好法。
宋太宗时,首创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具体做法是:每年对任职期满后的各级官员组织统一 “试判”考试。考试内容是考官提供几则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据材料写司法判决书,以综合考察考生是否通晓法令规章,能否融会贯通,乃至文理是否通畅,书法是否优美。这个办法不仅迫使官员要认真学法,而且还要放弃“死记硬背”,学会灵活运用法律处理公务。考完后,朝廷根据官员的考试成绩,决定官员的升降去留。
明朝官员学法不仅有全国统编法律教材,即朝廷编撰的《吏律公式》(相当于现在的“公务员执法守则”),而且对官员学法考核和惩处措施也作了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中须逐一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和宋朝只“罢黜官职”相比,明朝的惩处措施因涉及 “打屁股”,确实有些不文明。
和明朝相比,清朝不仅更为严格,而且还经常搞突击检查。《大清会典事例》载有雍正三年皇帝批准的奏本:“嗣后年底,刑部堂官传集满汉司员,将律例内酌量摘出一条,令将此条律文,背写完全。考试分别上中下三等,开列名次奏闻。”
提倡学法、考核学法,固然重要,但对精通法律运用的官员予以大胆提拔,甚至破格提拔,或许才是一些古人热衷“学法”的根本原因。《汉书》说:路温舒在放羊时,取裁蒲草为牒,认字习书,被县署录用为小吏;“因学律令”有成绩,被提拔为狱史(相当于监狱长);继续钻研,持之不懈,“县中疑事皆问焉”。从“小吏”到“狱史”,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跃升,因路兄仍继续深造,不久还兼任县府的法律顾问,而完成这个高难度动作的“华丽转身”,真的没啥“潜规则”,就是因为路兄喜好钻研法律。
既然“精通法律”也能迅速提升,于是古代官场“学法”蔚然成风,一些名头很响的大师也迅速看准了这个巨大的市场,竟以自身名气作为品牌资源,创办私立学校,将律令之学作为学校的王牌专业,广招各级官员和读书人为学生,大发横财。董仲舒就将自己的法律研究心得写成“公羊治狱十六篇”,在自己的私立学院中传授学生赚钱。
(摘自《牛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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