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研究

2017-10-17 04:29李明
卷宗 2017年26期
关键词:合法性

李明

摘 要: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孤残儿童的救助工作,确立了政府在孤残儿童救助领域的主导地位,民间慈善组织适当参与。2016年出台《慈善法》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模式主要是在法律合法性危机下的边缘化生存困境中,通过致力于事业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的建设,在处理与政府关系时采取合作、模仿、服从和接纳以获得政府的默许到政府的支持过程。国家应从对社会慈善事业的直接的行政性控制到对民间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的间接督促和协管,推进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进程。民间慈善组织自身也应转变生存发展逻辑,主动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完成从传统的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化生存模式到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的现代慈善组织的转变,并在实施慈善救助行为过程中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参与孤残儿童慈善救助事业。

关键词:民间慈善组织;儿童福利;合法性;生存策略;慈善文化

1 绪论

1.1 背景

2002年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制定的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中提到:“在所有关于儿童的行动中,将儿童的最高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我们强调致力于创造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考虑到儿童的最高利益,在民主、平等、不歧视、和平与社会正义等原则以及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有关性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的人类发展。

民间儿童收养机构多采取以伦理为本位的“家庭化”生存模式,是孤残儿童社会化进程中对“家”概念的认知形成的重要场域。因而,应思考在“运动型治理”过程中,在排查和取缔民间慈善组织的过程中,我们该如何客观地看待社会福利社会化格局中,在孤残儿童社会照料和社会保护过程中“官”与“民”的分工和协作的问题,以真正体现“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实现儿童权益的合法保障;也应思考如何公平地审视民间慈善组织在参与孤残儿童社会救助中的社会价值,以及如何在排查与管制的过程中,保护生根和重构于民间社会的慈善精神。

民政部通过对全国孤儿及民间儿童养育机构进行系统地排查后发现,截止到2013年3月,我国现有孤儿共约61.5万名,其中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有10.9万名,全国仅2%的县配备了官办的儿童福利院,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其中个人举办的134家,宗教机构583家;共收留孤儿弃婴9394名,得到民政部门监管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4654人,约占总数的49.5%。据民政部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12月,我国共有孤儿54.2万名,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6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4.6万人。

1.2 研究意义

由于公共财政支持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在儿童保护方面还存有漏洞,我国缺少能够对所有儿童提供保护的安全网。剖析我国的民间儿童养育机构产生的社会基础,阐述在“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在政府主导的儿童福利事业格局中,民间慈善组织的社会功能、其在制度与信仰的边缘努力获取生存资源的策略以及在应对生存危机的过程中形成的生存逻辑,为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民间慈善组织科学合理地参与孤残儿童救助事业,构建新型“官民合作框架”下民间孤贫儿童救助机制,搭建孤残儿童救助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合作机制,高效整合国家与社会力量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增进困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各项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本研究基于ICC孤残儿童服务中心对孤残儿童的救助实践,剖析了民间慈善组织在未获得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下,更深入解析了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价值,尝试着提出了孤残儿童慈善救助体系中官民合作的框架及路径的构建,以充实和完善特殊儿童福利制度,通过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实践中,个人、组织与社会的互动过程,较为生动地分析了民间慈善文化建构与传承的重要因素。民间慈善组织相对于官办慈善组织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是它更接近基层民众,它的形成本身更侧重于民间基于互助共济的社会选择过程,是民众与民间慈善组织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文化价值观而形塑的合作互动机制。

2 孤残儿童的生存困境及权益保障需求

2.1 孤残儿童问题的成因

弃婴是指因身体残障或父母及家人因各种原因放弃养育责任而遭受遗弃的0-1岁婴儿。弃婴和孤儿概念有不同内涵,但在孤儿群体中,包括了残障弃婴,弃婴的增多意味着孤儿数量的扩增,因而在分析孤儿的总体状况时,不可忽略弃婴问题的成因,弃婴问题的缓解或根治是实施孤残儿童社会救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古代,失去父亲的儿童即被视为孤儿。儿童家庭中父亲或母亲的不在位,一直是界定孤儿的重要指标。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孤儿问题日趋复杂化,出现了“事实孤儿”,即事实无人养护或照顾儿童。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的社会历史背景现及孤儿成因的复杂化,给现行的政策体系带来了挑战,我国传统上以家庭为责任主体的儿童养护模式受到激烈的冲击,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儿童收养制度建设、家庭福利保障制度的建设滞后的情形下,孤残儿童养育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婚前医学检查制的取消,也导致了新生儿缺陷的问题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预防。例如《2014年是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中期监测统计报告》指出:“全省共有118个市州和县市区建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达179所。全年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6879人次,福利机构收养孤儿6338人次,被家庭收养的孤儿数达803人次。与此同时,全省加大对残疾儿童的康复关爱力度,先后对13928名肢体残疾、2652名贫困智力残疾、590名孤独症等残疾儿童進行康复训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达23500人次,残疾儿童康复率达12.2%。进一步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力促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全省中小学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3.2%,其中残疾女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2.5%。”随着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急剧下降,从而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200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1.16%,城市为1.98%,农村为0.75%,远远低于中期监测目标88%和75%的水平;而出生缺陷发生率则由2003年的79.9/万上升至2004年的94.1/万,2005年90.4/万。”在弃婴问题中,观念问题占主导地位。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农村仍然有很深的文化痕迹和遗毒。“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观念影响着人们的生育意愿和性别偏好。“遗弃儿童的父母所具备的几个共同特征有:文化程度低下,甚至是文盲或半文盲;传统观念浓厚,法治观念淡薄。”

在中国,从古至今,由家庭为儿童提供照料是天经地义的,儿童历来被视为家庭的财富,国家只在家庭无力抚养儿童时才介入,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得我国政府在家庭相关福利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转型时期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迁,致使孤残儿童的各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2.2 孤残儿童的生存困境和权益保障需求

湖南省儿童福利研究中心根据14个省地市州统计资料显示:农村户口的孤儿占总数的86.3%,城市户口的孤儿占13.7%。孤儿的统计结果显示:第一,从0-3岁组到3-6组的孤儿被大量领养,重新进入家庭,不再被定义为孤儿,孤儿到了15岁以后,具有劳动和迁徒能力,有些会参加工作或独立生活,所以孤儿的绝大部分集中在6-15岁,这一时期的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和入学教育的关键时期,受教育需求尤为突出。第二,0-3岁组中女孩的比重最高,其他年龄组中的男孩比重高于女孩比重。根据深度调查结果,很多孤儿的母亲实际上仍然在世,由于“爹死娘嫁人”,这些儿童才失去父母双亲的照顾。

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从国家救助孤儿的制度安排而言,涉及到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建设等15个管理部门,但对一些部门根本没有明确的要求,最为重要的是缺乏相应的問责机制,这种充满弹性的制度安排很有可能陷入“重建设、轻监管”的怪圈。农村孤儿的救助还只停留在社会救助的初级阶段,采取的也只是典型的社会救助形式。”

在由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赋予了社会更多的权利,与此同时,政府对社会和意识形态的控制力度削弱了,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相应的道德约束和社会舆论监督,被认为经济价值较低的女婴和残疾儿童更容易被遗弃。

此外,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的网络体系不够健全,孤儿的资料难以及时到位是其难以得到及时救助的重要原因。由于孤儿没有任何背景,如果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尚能够在派出所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另一方远嫁外出或生死不进而,要去法院申请出具失踪证明,法院需要调查、取证、公示,费时费力费钱,资料难以及时到位,加大了相关部门执法的难度。

2.3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的制度背景

儿童期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知识和能力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对其人力资本进行投入,具有较高的产出-投入比。儿童由于自身还不具备独立的生产生活能力,往往成为贫困群体中最脆弱的无声群体。大量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以教育、健康为主要指标的人力资本匮乏,是发展中国家贫困发生率长期居高不下、弱势人群陷入持久贫困的根本原因之一。实施以健康和教育为主的儿童早期发展政策措施是回报率最高的人力资本投资,对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从根源上消除贫困有重大战略意义。

在我国,强调家庭伦理的儒家文化和强调国家补救作用的意识形态,塑造了中国特色的儿童社会福利制度。为儿童提供支持和照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被视为家庭约定俗成责任,并被写进了国家宪法,国家只有在家庭无力对儿童提供支持时才伸出援助之手。社会福利制度具有补救性的特征。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有四个基本的权益保障需求:基本生活需求、替代性养护的需求,发展性的需求,以及教育、医疗和社会参与需求。在我国,为孤残儿童提供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有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设立的儿童福利保障设施体系、在政府的监督与支持下运作的儿童福利设施如SOS儿童村、孤残儿童所属的血亲家庭、基于地缘的互助性网络如社区和社区中的互助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参与儿童救助工作的民间慈善组织。国家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为孤残儿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支持,而以血缘、姻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家庭和亲属制度以及社区为孤残儿童提供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总体上看,我国对孤残儿童的救助手段较为单一,救助体系不完备,社会化的救助体系尚未成熟且其影响力较小,这使得家庭在面对贫困、疾病和育儿养老方面的困境时,无法与社区、政府和慈善组织在化解家庭育儿风险方面形成有效协商和互助的机制。

2.4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渠道

2.4.1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服务的渠道

民政部通过对全国孤儿及民间孤残儿童养育机构进行系统地排查后发现,截止到2013年3月,我国现有孤儿共约61.5万名,其中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有10.9万名,全国仅2%的县配备了官办的儿童福利院,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非政府力量的收养或救助占到80%以上。民间慈善组织在参与孤残儿童救助中存在专业养护能力较低、人才和资金困境以及政策困境等多方面不利因素,孤残儿童的规范化救助和科学合理的助养或收养,对参与救助的民间慈善组织进行扶持是提升孤残儿童群体福利服务质量的重要渠道。

2.4.2儿童福利理论、制度及核心价值理念

社会福利这一概念既带有主观色彩也带有客观性,既可以用描述性、定性的方式来界定,也可用经验性测度方式来衡量。社会福利包括三个要素:社会问题得到控制和解决的程度,社会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以及改善生活的机会得到提供的程度。这三个要素适用于个人、家庭,社区甚至社会。社会慈善活动、社会工作以及通过法律化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政策来实施政府干预是制度性地促进社会福利的途径。

西方国家儿童福利历史发展至今,形成了四种理论范式:社会救助范式、福利国家型范式、发展型儿童福利范式、社会参与式整合型儿童福利范式。社会救助范式起源于欧洲国家宗教团体的儿童慈善救助活动,其价值基础是个人责任、社会互助和国家的权威恩赐,照顾儿童是家庭的责任和父母的义务,国家在儿童救助与保护中扮演剩余性和最后出场者的角色。福利国家型范式下,政府成为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的主体。发展型儿童福利范式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核心理念是国家将儿童的养育视为重要的投资,通过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对家庭进行辅助性地干预,为儿童创造适合生存与发展的家庭与社会环境。在社会参与式整合型范式中,在以政府为主的福利供给主体基础上,通过税收激励政策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供给,以市场和需求为重要导向,合理而高效地整合政府与民间社会资源,以期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多样化的福利服务,满足不同儿童群体的福利需求。

儿童福利服务可以分为支持性儿童服务、补充性儿童服务和替代性儿童服务。支持性服务是儿童福利的第一道防线,主要是针对家庭提供针对儿童父母及家人的教育和咨询服务,以及针对生理障碍型儿童的治疗服务;第二道防线是补充性服务,主要是在弥补家庭照料不足或不适当而提供的服务,包括經济补助、托育补助及协助父母扮演亲职角色;替代性服务是儿童福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是在家庭遭遇特殊困难事件致儿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需要暂时或永久解除亲子关系时,对儿童提供家外安置或机构助养的服务。

3 ICC孤残儿童服务中心参与救助的缘起

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单位(或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救助功能的渐趋衰退弱化了政府层面的孤残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安排的功效。社会变迁过程中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以及孤残儿童群体生存困境的复杂化,孤残儿童群体的生活保障需求、受教育需求以及医疗保障需求因不能得到及时满足而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在社会慈善事业逐步受到党和政府重视的背景下,民间助孤慈善事业再度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契机。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与保护事业经历了由个人行为到社会行为的转变,民间慈善精英在孤残儿童救助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慈善精英的精神感召下,民间社会救助力量在互助共济的文化共识下得以整合,民间慈善组织通过其相对于政府与市场的比较优势对散落在民间社会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孤残儿童提供了及时的救助服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间儿童福利服务事业的发展。

3.1 慈善精英的生命神圣的理念

创办者的理念:“生命神圣”的理念带进社会关怀,创办者DavidGotts曾回顾了他近二十年来开展慈善事业的心路历程和实践体验:永远不会忘记在1993年第一次走进社会福利院,我看到了为遗弃的残疾儿童改变生命的机遇,那一刻的心情。很多孩子身患残疾和疾病,甚至危及生命。目睹着这一切,我倍感难过,但是我知道如果能和政府携手,我们能够改变这种局面,重新给这群孩子带来希望。他是一位基督徒,相信这是上帝的托付,1994年至今(2013年)募集近1亿元资助孤残儿童。他被世界各地的基督徒对这些孤残儿童的真情所震撼!他明白了上帝对生命神圣的理念,坚定信念,上帝的爱不是口头上传讲的,而是要实行的,对这些孤残儿童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般,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情流露。他受上帝的感召,就在同年,我们成立了国际关心中国慈善协会(InternationalChinaConcern简称ICC)那时没有钱、没有人、没有场地,但是再困难也要做!这是他的信仰!自从产生之初就倡导爱的伦理,宣扬“爱人如己”及“施比受更为有福”的奉献理念。通过举办各类培训、开展项目合作、指导等方式,提升公益慈善的理念和业务水平。

3.2 参与慈善救助的社会政策背景

国家针对孤儿的全面的保障制度确立于2006年《关于孤儿救助的意见》,在此之前,政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孤儿的救济和保障范围仅限于父母双亡的儿童。ICC是民间慈善组织在总结慈善救助经验的基础上,基于“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和对孤残儿童提供相对可靠的社会保护理念上创立的。院舍式集中养护的模式虽然是古已有之的针对弱势人群进行救助模式,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对事实孤儿的救助和保护理念的确立,是我国孤残儿童救助史上的一个进步,是民间慈善组织对完善孤残儿童福利制度做出的有益探索。

3.3 ICC彩虹孤残儿童服务中心运作

ICC彩虹孤残儿童服务中心对上接受国际关心中国慈善协会的领导指导、综合协调,对下指导、监督各个项目点的工作,同时与湖南省衡阳春天项目、河南三门峡项目等为平行机构,隶属于ICC中国事务处管理,并处于平等互相交往的关系。对上接受ICC及中国事务处领导表现在一是财务管理领导。每年做好财务预算上报至ICC总部及中国办事处,经过审批后每月下旬拨付次月预算资金。二是年度预算外审批。报送预算外工作计划至ICC中国事务处审批,同时ICC总部及中国事务处也会及时下达预算外最新要求,最新规定,最新管理体制体制机制,根据总部及中国事务处的精神、要求修订执行年度工作计划。三是宣传工作领导。宣传管理权属于ICC中国发展部,所有的宣传,网络宣传等由ICC总部进行管理。

ICC彩虹中心对上接受ICC及中国事务处的指导、综合协调表现在一是对长沙欲取工作的评估。每年定期中国事务处对长沙区域的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评估指导,本次评估为综合性评估,中国事务处抽调评估小组成员,一般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康复专业、特教专业、护理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消防安全等专家组成综合评估组按照自主设计的考核评估表格对照彩虹中心的工作逐项打分,公布评估结果,并对工作结果、工作问题进行分析,指导彩虹中心更地做好工作。二是对彩虹中心的工作进行协调,协调总部及中国事务处的专家来彩虹中心给所属员工开展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技能;协调总部及中国事务处派遣外国志愿者来彩虹中心为所属员工、为所属服务对象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为所属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帮助,提升生活质量。三是对彩虹中心其他相关事务的指导、综合协调,保障ICC长沙办事处获得足够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快速、高效工作,精心、专业服务。

ICC与长沙市民政局第一社会福利院共同建设了建立长沙彩虹孤残儿童服务中心为101位孤残儿童(脑瘫儿童、唐氏综合症、多动症、侏儒症、自闭症、盲儿,其中以脑瘫儿童为主)提供护理、医疗、康复、教育、职业训练和心理辅导等全方位的养育,因此彩虹中心接受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的管理与监督,院方为重度脑瘫提供了居住场地,区域派遣工作人员从事具体的服务工作。ICC长沙区域和长沙市社会福利院共同就相关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共同决定。

4 推进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进程

4.1 在政府实施全国性的事实孤儿救助政策之前

本省山村孤残儿童的生存困境曾引起省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国家顶层儿童福利制度设计上对散居孤儿生存困境的忽视以及事实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的缺位,省政府在扶贫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省妇联儿童部部长、省少年儿童基金会秘书长刘女士坦言,“孤儿的实际数量要多得多,其中生活贫困的仍会占大多数。2005年全省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孤儿家庭仅占1%左右,半数以上的孤儿家庭无任何收入,只能靠亲属、乡亲接济,17%的农村孤儿被寄养在亲属家。由于家庭贫困,农村孤儿入学年龄普遍偏大或多次辍学,与普通孩子比,他们所在年级与年龄不相称。孤儿12岁以上在初中就读的仅占半数多一点,最低的才读到小学三年级。从2003年秋季新学年开始,省教委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学生实现了免费上学;省民政厅也已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社会各界也以不同的方式对孤儿们展开了多种形式的救助,但由于省内贫困孤儿的数量过大,一些救助也只能解决燃眉之急,大多孤兒义务教育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还是个难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布的《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指出,基本监护的缺失是导致女童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调查显示,2012年,县以上妇联受理幼女受性侵的投诉达到500多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则是主要受害人群。”女孩在颠沛流离的成长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人身侵犯。受过侵犯的女孩子,成年婚后的生活压力,和童年阴影互相影响,会形成隐性精神病,一旦遇到疾病灾难,隐性精神疾患就会暴露出来,糟糕的会彻底疯掉。ICC创始人法为此很痛心,反复叮嘱工作人员,遇到这种情况,要尽力想办法接来彩虹中心。

4.2 ICC彩虹中心经过20年成就的模式

近年来先后获得了长沙慈善奖、争创工人先锋号,争创五一先锋奖、芙蓉标兵奖、模范集体奖等,虽然是境外社会组织,但政府和社会对其认可程度越来越高。ICC长沙区域有工作人员129人,国外长期义工15名,直接服务的一线员工99人,康复人员13人,特教9人,还有大量的国外短期团队义工,目前服务102名孤残儿童和245名有家庭残疾人,用经济学来解释是不合常理的,用成本控制来讲是有违成本控制原理的,但是经济学家、成本控制专家往往只从企业的角度看、经济的角度看,作为一项孤残社会福利事业,一项爱心事业而言,正是这样几乎一对一的服务,ICC长沙区域所有人员共同努力,保障工作的专业性,为孤残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工作,孤残儿童拥有了一个精彩的世界,这是最大的收益,也是最低的成本,是最讲科学发展观的。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孤儿为5000人左右,即使通过全面普查这个数字再扩大20%,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所需,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计算,年需资金也只有360万元左右,无论是从福利彩票之类的社会公益资金中划出,还是财政分担,都不是十分困难的。”

彩虹中心在“家”的建设上,首先明确了家园是一个有秩序的集体,通过让儿童充分参与到集体的建设中来,培养儿童的集体观念。家园定期请社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来家园,为儿童进行各方面的法治和社会教育。孩子们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道路交通法》、《消防法》、《治安管理法》等等,遵纪守法是孩子们的必修课。通过让儿童诵读《弟子规》、《论语》进行传统美德教育。家园教导儿童要热爱家园这个大家庭,热爱原生家庭中的父母和亲人。家园注重对儿童的综合素质的培育,鼓励儿童在课余时间参加家园的劳动,在劳动中体验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

彩虹中心构建的家,是实在的家,有家长和孤残儿童每一套房建立在社区与公立福利院的养护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它营造了一个以集体主义理念为导向的“家”,这个家里的成员虽然没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家里的成员在内化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的同时,相近的年龄、相似的生活阅历和共同的理想追求拉近了成员们的心理距离,共同营造了一个集体主义的“大家庭”。陈实,29岁:生活在彩虹中心里,他不仅沐浴着爱的阳光,也感受到一般人得不到的快乐,在这个大家庭里,他学会了独立、自主、团结、有爱,学着怎么认识命运,了解人生。他说“我爱家园,他是我们立志的地方,这里有我们灿烂的欢笑,我爱家园,他教会了我们怎么做人,这里是我们迈向人生的起点,家园的教导和我们的所见所闻,让我们懂得了没有这样的爱心人士发自内心的帮助我们而无所求,这是最值得敬重的。”他已经完全能独立了,现在深圳工作,他的志向一定会用积极的人生态度报恩的。

4.3 彩虹中心成立初期获取事业合法性

彩虹中心成立初期获取事业合法性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其在长期扎根于贫困山区的社会救助活动中与基层政府形成的良好的互助与合作关系,在协助地方基层政府实施有效的扶贫济困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事业合法性。彩虹中心对孤残儿童的了解和认定的过程,是在与基层政府的合作中实现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一指导意见初步确立了地方民政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基层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中扮演支持者和协助者角色的思想。

4.4 政府逐步认识到慈善事业

近年来,政府逐步认识到慈善事业是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途径。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视,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宏观层面给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和舆论环境,为民间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中,党和政府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福利的供给和服务,并制定了如税收、房屋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地介入孤寡残障人群的社会救助和保护工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阐明了政府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视,希望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民办官助的形式来合力促进福利事业发展。2006年《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构建了全社会齐心协力助孤的蓝图,重视了孤儿社会保护的社会环境方面的建设工作。《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推动了儿童救助工作的专业化进程,确立了社会公平、国家主导责任和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4.5 “官退民進”的服务模式

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的扩展,官办慈善组织在系列慈善风波中遭遇了公信危机,为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释放了社会空间。曹德旺就灾区捐款问题对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执行问责以及2011年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的慈善风波事件拉开了中国慈善与公益问责的帷幕。据相关数据显示,“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中国红十字会2011年接受捐赠为28.67亿元,较2010年下降约59%。系列的慈善风波事件严重地影响了官办慈善事业或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但另一方面,它间接地提升了民众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促进了公民现代慈善意识的觉醒或萌芽和对慈善行为中的维权意识的认知,也加速了官办慈善组织深度变革和回归慈善本质的转型历程。慈善发展史上的系列诚信风波事件发生的社会基础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和社会贫富阶层收入差距悬殊,社会进入冲突加剧和群体性焦虑的特殊阶段,是系列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所导致的连环效应,它客观上坚定了政府推进慈善体制“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和充分激活民间慈善事业生命力的决心。慈善组织在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奔赴灾难现场积极参与灾区的社会救助和社会重建工作,使民众对慈善组织的社会功能有了新的认识,对慈善组织慈悲济世、利他奉献的慈善精神产生了认同和接纳,在爱国爱民、为国分忧的灾害救助工作中,慈善活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让政府和社会都感受到了慈善事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政府在福利供给中的失灵现象为民间慈善组织的慈善参与提供了社会空间。

5 结论及建议

5.1 基本结论

在我国古代孤残儿童救助史上,助孤事业被国家视为安民的政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实施,民间慈善组织是作为辅助者的角色参与孤残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过程中,确立了政府在孤残儿童救助领域的主导地位,民间慈善组织参与救助的空间被严重挤压。建国以后形成的国家统合社会格局下,政府在长时期内垄断了儿童福利的供给,孤残儿童的生存保障一直是国家对困境儿童进行救助的重点领域。在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单位(或企业)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救助功能的渐趋衰退弱化了政府层面的孤残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安排的功效。社会变迁过程中孤残儿童群体生存困境的复杂化,孤残儿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受教育需求以及医疗保障需求因国家儿童福利体系的不完善而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

5.2 进一步研究的建议:社会慈善文化的传承与重构

按慈善事业的组织载体和慈善资源整合和传递的方式,可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至明清时期,国家是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由国家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对贫弱人群进行慈善救助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政府有力地促进了民间慈善文化的弘扬与传承;第二个阶段是民国时期,民间慈善组织踊跃参与慈善救助,民族精神与慈善文化水乳交融,民间慈善事业步入繁荣发展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建国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以政府行政力量为主要的慈善资源动员机制,通过“政府-单位(社区)”对民间社会的慈善资源进行整合的阶段,官办慈善组织繁荣发展,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第四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2010年,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分类控制时期,官办慈善组织或具有官民二重性的具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逐步回归民间性和社会性,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扩大;第五个阶段是2011年至今,在系列慈善危机事件发生后,国民慈善意识逐步觉醒,慈善制度逐步完善,官办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组织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慈善事业由伦理本位的传统慈善向伦理与法治交融的现代公益慈善转型的阶段。相对于政府选择模式的官办慈善组织而言,民间慈善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一种社会选择的过程。我国慈善事业的演进史是从政府推动慈善组织的成立和主导慈善救助活动的开展,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重温或拒斥传统,应尊重慈善文化的历史传承规律,在现有的社会慈善组织体系的基础上融合传统与现代慈善文化要素,包容性地看待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中官办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组织各具特色的资源整合方式、运行模式和发展逻辑,引导它们在本土慈善文化体系构建和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功能,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完成由传统的慈善向现代慈善演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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