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转专业问题的法学透视探析

2017-10-17 11:38谢一丹
卷宗 2017年26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

摘 要:2014年,武汉一大一学生却因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将母校告上了法庭,引起了社会的一番评论。为能进一步理解高校学生转专业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依法保障高校学生的专业选择权利,本文在分析高校学生转专业的原因的基础上,厘清高校办学自主权定位,完善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权利救济,以期促使高校实现转专业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高校学生;转专业;高校办学自主权

1 案件导入

2003年1月,复旦大学 244 名学生重新选择专业转到新院系,迈出了中国高等院校转专业的第一步,随后,陆续有很多高等院校开始制定并实行转专业政策,学生通过一学期或一年的校内学习了解到自己的专业兴趣和个人优势,使学生获得一定程度的个人选择专业权利,经过申请、考试、审核和公示等程序无异议后方可调入自己所选择的院系专业,继续在大学里学习。但在2014年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一学生张某却因不满校方设置的转专业门槛,将母校告上了法庭。张某认为学校擅自以第一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确定参加调整修读专业考试者名单的做法人为剥夺了学生平等自愿求学的基本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撤销相关通知。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关于转专业的相关通过不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而是对其成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该校履行高校自主办学权范围之内,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 高等院校学生转专业现象分析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迈向大众化潮流,高等教育理念渐渐发生改变,在课程设置、管理方式、教学方法以及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专业设置丰富多样,课程更加灵活,给予学生更多地自主选择所要报考的专业机会。

从2003年复旦大学首次制定允许学生转专业的政策后,近些年来,很多高等院校纷纷开始制定并实行转专业的相关制度,“转专业”是在校大学生和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高考填报志愿时,由于考生和家长对高校的设置专业不够了解,报考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先入为主性;進入高校后,学生对自己的志向和爱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开始审视自己的专业,不同程度上有了转专业的意向。目前全国高等院校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大学生转专业情况呈现出一些特点:第一,学校和学生人数逐步扩增,专业设置更加多样化。对于学生转专业的限制逐渐放宽,各个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实行转专业制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前和入学后均有所增加。第二,转专业政策逐渐正规化。各个学校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出台适合本校的转专业政策,对转专业所要涉及的各个步骤和分管部门的具体工作都做了精细的规定,高校学生转专业从小范围试行逐步迈入规范运行的阶段,趋向正规化。第三,对于学生个人而言,对待转专业态度从片面化趋向全面化。学生往往不再仅从单方面考虑专业问题,除了会将个人兴趣爱好考虑在内,还包括一些家人建议、未来定居地等方面。

3 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法理思考

考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并到学校报到缴费上学即表示合同的履行,在履行中发现有重大误解的为可变更合同。转专业在法理上是因为考生填报志愿时对专业有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可变更的协议,因此,转专业是学生可变更协议的权利,其变更不是当然和绝对的,而是相对的。[1]学生在报考填报志愿的过程中,与高等院校之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同等公平的,不存在孰轻孰重的关系。在2017年9月1号将要正式实施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更加积极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健全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在第二十一条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在本案中,张某身为本校学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所在学校是平等的关系,拥有转专业的的权利,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转专业,但转专业并不是随意性、武断性的,而是要通过一些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允许转专业。

入学前,高校根据自身的办学资源确定各个专业的招生人数,学生在入学后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转专业,但转专业很明显会打乱入学前的专业设置,造成转出专业教学资源的空缺和转入专业教学资源的不足,造成学校专业结构极端化,影响学校专业结构得到平衡发展,会直接导致学校的办学资源不均衡和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了保证广大学生和高校的切身利益,高等院校要将学生转专业随意性降到最低,规范转专业的程序,平等对待每个学生,既要努力保证转专业学生的权利诉求,也要使其他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使每个学生的权益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取得学校和学生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高校学生转专业必须要通过所在学校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学校同意,方可调至所转专业学习。

在本案中,张某因期末成绩靠后未能参加转专业考试,认为学校粗暴地剥夺了平等求学的权利,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学校撤回相关通知,法院驳回起诉。高校是从事高等教育的国家事业单位,高校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有关本校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并且要健全公示制度。张某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所作出的通知内容规定了调整专业学生名单确定方式、预调指标、考试科目及时间,且进行了公示,这一通知的相对人是已成为教学管理对象的2013级新生,而非面向学校以外的社会成员所作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为,是对其成员的内部管理行为,属于学校履行教育自治权利的体现,[2]成员包括在校学生,故有关学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也是对在校学生所作出的行为,只有通过了学校转专业的程序,经得学校的同意后才能转入新专业就学,这就自然而然的涉及到高校办学自主权范围界定的问题。

高等学校自主权,按照辞典的解释,是指“高等学校独立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力,如教什么、怎样教的权力、制定研究计划的权力、法律规定的有关权力等等。它是进行创造性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是分析高等学校与政府和社会对学校活动支持与干预的程度。”[3]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高等教育法》首先确定的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的原则,即其第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为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体现出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广泛。这一范围不仅包括教学与科研学术行为,还包含了许多内部行政管理行为,高等院校是拥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法人主体。《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按照《高等教育法》条文制定的相关面向大一新生的转专业通知,是根据该学校自身的教学实际情况、人才培养方案等综合考虑制定实施的,确定转专业学生的择优标准或适当放宽调整专业考试资格也应是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实施,均属于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范围之内。但目前有关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法律条文较少,法律上对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界定模糊,未有明确的区分,导致司法介入高校管理纠纷的范围众说纷纭,诸如此类的案件仍会不断出现。endprint

4 高校学生管理依法治校的法治化途径

近年来,学生屡告母校的案件以各种现象纷纷出现,本案中涉及学生转专业权利的事件也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高校自主办学和依法治校是两大源头,如何使校规和法规从碰撞走向融合,使高校和学生的权益都得到充分公平的保障实现,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诉讼纠纷,社会和学校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促使高校加强依法治校,学生管理秩序有度,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舒适,既能充分享有学生权利,又能切实履行学生义务。

1.尽快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扫除法律法规盲点和误区

近年来,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加强有关高等教育立法的建设,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017年9月1号将要正式施行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几大特点,其中就有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自我管理,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但从学生屡告母校现象层出不穷的现实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的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未建设完善,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具有滞后性,例如关于高校学生转专业案例,在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还存在盲点,容易造成误解,分担责任后果时“踢皮球”,处理结果往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心悦诚服。因此,在高等教育立法中应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连续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科学性与全局性相结合,稳定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备法律法规中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减少讼争的发生。[4]高校办学自主权和依法治校相辅相成,法律既保证高校内部自治不受侵犯,又能使高校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具体细化规定进行治理。依法对校规进行清理, 摒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校规,依法建章,保证高校校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5]不触碰法律底线,提高办学效益,加快促进高等院校转专业迈进法制的道路,促进高校转专业合法化规范化。

2.树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强化高校学生法治观念

师生是现代大学的主体,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以人为本。实际工作中,还应突出对师生民生问题的关注,重视改善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高等院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学生自然而然成为被高校所培养的对象,而高校学生是一个完整的全人,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层次,有着自己独特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享有人权和受教育权。而许多高校管理理念和规章制度条条框框束缚过紧使高效管理工作施展不开,滥用权力、管理不当、滞后、缺失等问题不断出现,影响高校管理工作效率。若想更好地服务与高校、学生和社会,就必须改变陈旧僵硬的管理理念和古板的规章制度,屏除专制的管理方式,进行民主管理,要在高校管理中应在现代管理理念的指导下修订和补充目前执行的规章制度,在修订前可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学生的主体意识,以学生为主体,改变学校和教师“居高临下”的不平等地位,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学生自身而言,则需要增强个人的法治观念,能够充分了解作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能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更能合理运用自身权利,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学生个人主动去了解增强法律知识以外,学校也要积极宣传,举办相关活动使学生潜移默化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如开设一些法律选修课,举办一些法律公益小讲座等。当前,高等教育已经从规模扩大的外延式发展转向提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高校應合理制定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高校学生转专业的需求,真正贯彻高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3.完善高等院校学生救济制度,扩大高校学生自治范围

高校章程不仅要确认宣示师生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还须建立校内权利救济机制。我国高等院校学生救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得以体现: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标志着为学生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可以调节学校和学生矛盾关系,高校内部自行解决和管理,避免复杂的法律途径,学生经济负担小,节省经济支出,并且申诉程序简单灵活,使学生更好地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对于高校来说,学生救济制度要有章可循,制度公平公正,规定正当,且要实际运用,不能纸上谈兵,校规要广泛深入开展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对违反校纪校规者做出处罚的时候,需要听取违纪违规对象的述词和申辩,收集教师和学生的听证意见,综合考虑再做出是否处罚或处分的决定,同时还要建立各种信息公开制度,校内的行政工作需要足够透明,及时发现和保障学生受到侵犯的利益。除此之外,在高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倡导吸引学生参与到学校自治工作中,权力适当下放,集思广益取得工作新亮点新思路,给予学生更多地发言权,更好地了解学生内心所想,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利益,学校治理更优化,学生学习更愉快,双方都取得满意的结果。学校对社会发展与人才需求关系的深刻认识,并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了解学生意愿,进而形成放开转专业的理念,适当调整学校的专业结构,通过转专业能够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对于学生的申诉,做到双方满意的处理,给予学生发挥自治的空间和机会,既满足了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又符合社会、用人单位对于高素质多方面人才的需求。

4.建立健全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行使的校内和校外监督机制

高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发挥其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度是制约权力滥用的一个必要途径,为了使高校校规校纪规范管理,实施有度,必须要建立各种监督制度,包括校内监督和校外监督,校内监督首先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和开放度,其次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关乎学生和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讨论后通过,增强高校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高校工作效率,为学校和教职工尽心服务,维护高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校外监督首先是行政监督,国务院、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后各方面的关系,上通下达,加强依法行政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行上下级相互制约监督举报制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包庇,权力滥用和缺失。其次是司法监督,司法救济主要是穷尽所有途径后使用,通过司法机关对高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受理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外发生的诉讼案件、仲裁法律纠纷等。最后,还需要通过社会公众、新闻传媒、网络等进行共同监督。

参考文献

[1]郭必裕.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法理思考[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5(6).

[2]刘志月,李丽.武汉大学生调整专业未成告母校.[N]法制日报,2014-07-05[2017-07-25]http://news.ifeng.com/a/20140705/41030981_0.shtml

[3]朱九思,姚启和.高等教育辞典[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3

[4]姚加惠.校规,法规,孰重孰轻?—高校师生与母校对薄公堂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中国电子教育,2002(4).

[5]芦燕,代峰.从学生屡告母校现象谈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J].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6(10)

作者简介

谢一丹(1994-),女,汉族,安徽阜阳人,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在读,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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