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珊
摘要: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基本善”发挥着重要作用。“基本善”是人们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下作出合理选择的心理动机,同时也是区别最不利者的重要指标。正义二原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 善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1-0059-02
“正义与善”是当代政治哲学普遍关注的问题,两者的优先地位是区别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关键,自由主义认为“正义优先于善”,而社群主义则反之。这两派的争论焦点可谓当代政治哲学的基本争论。罗尔斯是自由主义的代表,“正义优先于善”是其基本观点。但罗尔斯认为善分为一般的善和“基本善”,一般的善如怜悯、热情、爱心等,而“基本善”如权利、自由、自尊等。罗尔斯认为的“正义优先于善”。是指的优先于一般的善,“基本善”作为人类最普遍的偏爱,则优先于正义。“基本善”是罗尔斯推出正义原则的理论和逻辑前提。而正义原则又是构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支撑框架,所以“基本善”是理解和把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
一、“基本善”的内涵
在正义理论中。罗尔斯设置了一个逻辑前提——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在此之下,没人知道自己的信息、自己是谁、出生背景等,以确保人们处于平等的地位。那么在大幕打开后的现实社会中,采用何种原则以确保公正、公平。相比于不能确保自己是收益的大多数的功利主义而言,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平等自由原则,就像一个人切蛋糕,另一个人选择,这样更能保证公平。在无知之幕下,人们都不知道加在自己身上的社会标签,人们不敢孤注一掷,所以更期待一种更加平等的分配,而不是根据权力和出生。当然这里的平等分配并不是平均主義,只是要求不利者在不利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翻身的机会,平等自由原则并不是拒绝收入与分配存在差距,而是要把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个限度就是要使这种差距同样也是不利者收益。这样这种不平等才是被允许的。这些保障我们可以有翻身机会的护身符,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他的一般正义观表述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所有这些价值或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应用于社会结构的,社会结构是应用于分配社会价值的,罗尔斯把这种被社会结构分配的社会价值称为“基本善”。罗尔斯认为“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这些“基本善”与他的正义原则是对应的。“权利与自由”对应“平等的自由原则”。“权力与机会”对应“差别原则”,“收入与财富”对应“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罗尔斯的“基本善”是由两种要素构成的。一种是“欲望”,一种是合理性,简单来说就是人类合理的欲望。欲望是动物的本能,所以人们追求权利、自由、财富、自尊等的欲望是基本的心理动机。这些心理动机是合理的,所以罗尔斯认为“基本善”作为合理的欲望是优先于正义的。无论何时人们最先追求的都是“基本善”的东西,正义往往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在社会分配时才考虑的。而且。在罗尔斯看来这些欲望是有顺序的,即权利和自由优先于权力和机会,权力和机会优先于收入和财富。
“基本善”是社会的,从定义来看“基本善”是由社会结构分配的社会价值,既然是由社会决定的那么必然是社会的。人们无论如何都想要的分为自然的和社会的,如健康、天赋等这些都是先天的,社会控制不了,所以这一类善是自然的。而权利和自由等是由社会所控制并确立的善,所以是社会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与社会的“基本善”有关的。罗尔斯认为人们想要的拥有的“基本善”越多越好,人们从来不拒绝加在身上的“基本善”,但是他又无法解释自由和自尊。因为自由和自尊只要保证足够就好。
二、“基本善”的作用
基本善在正义理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基本善为无知之幕的公民选择正义二原则提供了基础,是每个公民生来所必需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基本善原则主要发挥了两个作用:提供区别最不利者的一些指标:为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提供了动机,以作出合理的选择。
(一)衡量标准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最重要的前提是区别出最不利者,这也是最复杂的,要想实行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就要区别出最不利者。罗尔斯认为应根据对基本善的占有状况来找出最不利者,但为了避免陷入功利主义的困境。罗尔斯拒绝对基本善进行精确的计算。所以他通过“对基本善的期望”来区别最不利者。就像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在基本需求获得满足后才会追求较高层次的需求,按照基本善的层次。比如以不熟练的工人的期望为标准。低于其期望层次的人群为最不利者。
罗尔斯的“基本善”分为有次序的三组,但第二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第三组。拥有了权力和机会。一般来说就会拥有收入和财富,所以用第三组就可以区别出最不利者。拥有最少收入和财富的群体就是最不利者群体。这样罗尔斯就提出了两种方法来确定最不利者群体,一种是采用社会地位。把处于低层的人群的平均收入和财富定位标准,把低于这一标准的人群称为最不利者群体:另一种方法是。仅考虑收入和财富,这样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一半的人群称为最不利者群体。罗尔斯认为采用任何一种标准都可以确定最不利者,但罗尔斯也承认这存在很大的武断性,因为仅从收入和财富这一指标考虑就存在片面性,况且确定这一指标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确定出最不利者,就要考虑采用差别原则提高其地位。这同样需要“基本善”的指标,因为要考虑不要把其提高到超过它之上的群体。
(二)选择动机
在正当与善的问题上,目的论与义务论争来以久。目的论认为善优先于正当。把人们的利益和要求预设为最终目的,只要能最大程度上实现目的,那这就是正当的。而义务论认为不应该将人们的利益与要求赋予价值。而是在实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遵循正义原则,那么就是正当的。功利主义者将善作为最终目的。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就是这种善的“最大净余值”。义务论者如康德,认为道德与否取决于人们是否按照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行事。罗尔斯并没有采用康德的先验理论,而是设想了一种原初状态下的选择心理。endprint
在正义原则中,“基本善”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动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属于契约论。契约是指人们因为对之前的生活情况的不满。进而相互约定并共同遵守某些约定。契约论中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任何信息都被屏蔽,作出合理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为了实现你特殊的人生计划,你选择的有可能是你不需要的。而“基本善”作为人们普遍的偏爱,为人们选择提供了动机。所以“基本善”为原初的无知之幕下的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提供了心理动机。
罗尔斯认为“基本善”带有中立性,所以它能作为动机。在现实社会,人们都有其特殊的人生计划,都需要特殊的善来实现其目标。所以不同的人生所需要的善也是不同的。但在无知之幕这一假设下,人们并不知道自己会分配到的善是什么,也不知道自己的选择是否合理。所以为了确保自己即使是处于不利地位也可以有翻身的机会,人们在选择时会更加偏爱一些基本的必备的善,也就是“基本善”。“基本善”是完成人生计划所必需的,而且越多越好,所以為了实现自己的特殊的人生计划,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往往选择正义二原则。人生计划是特殊的,所需的善也是特殊的,但“基本善”是普遍的、共同的,所以无论人们追求何种人生目标,“基本善”是必备的,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善”是中立的。
罗尔斯用“基本善”取代了个人的善,把所有特殊的善都排除在外,所以他是普遍的、中立的。另外,不管特殊的人生计划是什么。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所有人都共同需要的,所以“基本善”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三、“基本善”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考虑的是存在分配的不平等。只要这种不平等同样使最不利者收益,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存在就是被允许的。工人和资本家在分配时所占有的社会价值有着天壤之别。只要保证工人在分配时分到对资本家来说九牛一毛的社会价值时,就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这显然是站在资本家立场的正义原则。而且差别原则在补偿最不利者时没有考虑造成不平等的根源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存在某些缺陷,但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借鉴意义。和谐社会主张公平正义,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有着推动作用。公平正义不是虚无缥缈的理论,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仓廪足而知礼节”,追求公平正义必须以一定的国力为基础。只有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才能在这一过程中追求和实现相对的公平与正义。要想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最关键的是实现分配的公正和平等。在建国初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平均主义,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实现分配的平等并不是平均。在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的所有制,分配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多种要素综合作用的分配制度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而且在国家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下,生产要素基本优先分配给了东部沿海地区,导致多年来的分配不平等。近十年来主张实行二次分配,旨在消除贫富差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本质上并没有有效地治疗这一病症,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相对于初次分配的直接成果,二次分配的效果很小,难度很大。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张弥补最不利者,使其社会地位得以提高。在我国最不利者基本可以确定,就是那些偏远山区的人们。如何提高这些人们的地位,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通过国家的力量重新分配社会价值。国家加大山区的基本设施建设,通过财政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合理建设山区。
责任编辑:杨国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