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
监管层正进一步完善创投与一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差异监管政策。
历经草莽生长、“全民创投”热潮到“最严监管元年”,我国创投行业整体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改变,特别是针对创投的监管框架与思路逐步明晰。
今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该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应对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这也是继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监管,2016年国务院发布“创投国十条”进一步提出实行差异化监管之后,政策层面再一次确立对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限接近尾声,相关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监管层正进一步完善创投与一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差异监管政策,“监管思路将创业投资基金要与一般性股权机构区分已十分明确,对于创投基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不搞牌照管理、不作严监管。”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前,针对股权和创业投资机构备案、分类监管等问题,全国人大財经委曾开展摸底调研。”上述人士表示。
市场关于“分类监管”、避免“一刀切”的呼吁主要围绕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挂牌暂停和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暂停展开,市场普遍希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区分有待完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之外,《征求意见稿》对于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定义并作出特别规定,以与一般性私募股权投资相区分。这项分类的重要性在于,如果一家VC/PE机构能够被分类为创业投资基金,将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差异化自律管理及服务。
正因如此,一些机构对于如何分类产生了分歧:“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VC/PE基金都做未上市企业投资,只是处于不同阶段,除了投资上市企业的并购基金之外,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创业投资基金?”来自西安的一家股权投资机构表达了疑惑。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也透露,一家深圳股权投资机构专门为此到京找到有关部门,“认为自己无法被划分,如果进行划分,不应排除在政策惠及范围之外”。
创业投资与一般性股权投资概念混淆不清问题由来已久,也给监管带来了障碍。
一位监管层人士表示:“一些机构追逐创业后期项目甚至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将‘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的边界故意模糊处理,创投行业亟待正本清源。”
“创投国十条”开篇即对创业投资作出了定义: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本原方向是并购投资,狭义的创投基金的本原方向是中早期投资。虽然创投基金经过从狭义向广义的发展,但由专业化运作的角度考虑,创投基金有必要回归狭义的本原。”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在“创投国十条”政策解析文章中提出:“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实际上主要是创业投资基金与并购投资基金的区别。”
今年以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中有超过10次会议涉及“双创”。
前述监管层人士表示:“我们应当充分理解为创业投资基金制订特别规定的必要性,但将主要取决于自主选择的其他类别私募基金的差异性安排,交由市场自治。”
《征求意见稿》无疑沿袭了“创投国十条”的监管脉络,进一步厘清创投本质,意图亦十分明显。
今年以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中,有超过10次会议涉及“双创”。由于创业投资对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意义重大,监管层对创投机构从事的业务进行准确界定,出发点是希望相关支持政策不被滥用,避免享受到政策支持的创投机构又从事二级市场投资,“让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用于最需要支持的创业创新领域。”
差异化监管和相关支持政策正加速推出。
为落实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今年5月,减持新规发布后,仅时隔一周,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区别安排政策便出台,为创新创业公司与创业投资提供了政策护航。今年7月证监会出台《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性质、发行标准、试点范围及相关制度安排。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也在2017年5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处调研员任宇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税收政策始终支持创新创业,特别是2017年‘1+4+6的税收政策更加给力,优惠主体、优惠税种以及优惠税种都进一步扩大了范围。”
“仅仅一年时间,创投行业信用试点、黑名单建设逐步展开、‘创投国十条各项政策实施细则都在抓紧落实当中。”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创投委会长沈志群表示,创投委也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呼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应该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区别对待,分开监管、单独立法,“未来制定‘创业投资管理条例或‘国家创业投资促进法非常必要也完全可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