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交易安全探讨

2017-10-15 00:14周风潇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静态民商法交易

周风潇

摘 要: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使得商品交易能够顺利开展,并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对民商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继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民商法突显了其法律秩序价值,促进了交易安全,当交易安全面临着冲突时。因此,本文针对民商法交易安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而发挥民商法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

一、交易安全概述

对于交易安全而言,其有很多定义,不同学者有其各自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交易安全和财产静态安全相反,其属于动态安全;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法规的作用下,对商品交易加以指引或者是预测安全。另外,一些学者的观点是交易安全指的是和所有交易相关的安全。

由此可以看出,交易安全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交易安全的内涵都有其独特的依据。此外,交易安全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履行相关财务义务时,主体转移财产权利时,能够对交易安全予以明确,并促使其具有合法性。从实质上讲,在交易中,交易安全对该过程起到了保护的作用。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但因为对交易安全的表述和内涵等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在对交易安全进行定义时,通常会不具有统一性,从中也体现了严格主义和公示主义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的表现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也体现了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性也有所差异。

总之,交易安全是法的安全,其在动态安全的范围内。也可以说交易安全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进行保护,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依赖于生效的交易主体。然而,在交易安全和静态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从我国的现代民商法中能够看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交易安全在我国民商法中的主要地位

1.交易安全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将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加以划分,主要目的在于在交易安全个静态安全存在时,判定立法取向,也就是分析哪种安全在优先保护地位。在我国的民商法中,通产情况下,交易安全的地位优于静态安全,交易安全是主要的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民商法不断完善,但从历史上讲,静态安全向交易安全转变,我国古代的主要法律是侵权法和刑法,所以法律具有以刑为主和诸法合体等特点,在交易处于不发达时期,静态安全的地位要优于交易安全。

此外,梅因在对大量的法的历史进行考察过程中,在古代社会文明中,财产、合同法和继承法等不是十分完善,主要原因是在“父权”下,财产和土地等被家族内所接受,一旦分配需要在家族范围内实施分配,在此环境下,并不将其设置成任何权利和义务,而是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诸多权利的压制下,在工商业经营者中,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财产的静态安全,以及其所享受的归属感,所以可以看出静态安全的优越性。

2.现代民商法中突出交易安全的优势性

在步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交易呈现出广泛性,在商业时期,一些房屋被改造成商铺,在繁荣的商业时代,交易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契约被遍布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交易的安全性,需要加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交易安全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所以各国对交易安全的法律调整予充分认知,从1808年的《发过商法典》到1888年的《西班牙民法典》等,这些法律中有关条文,都对和交易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在这一时期,交易安全并没有直观的在法律中表现出来,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不是法律的滞后性,而是因为在该特定的历史时期所造成的。

三、我国商法对保护交易安全规范进行完善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

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应当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使得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必须通过发挥我国民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安全予以严格保护,遵循保护原则,将交易安全保护原则纳入到民商法立法中,从而为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奠定良好基础。为了弥补交易安全和司法实践未能有效的联系在一起,需要采取科学的措施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加以保护,从而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采取的手段如下:

加强对程序和条件的控制。由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的强制主义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言,对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必须对程序和条件等进行严格控制。通过设立简化的规则,然后根据准则主义,对交易安全予以有针对性保护,并结合具体的情况,对交易安全予以严格保护。在设立公司时,需要具有无效性认定的强制性规范。例如,在对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严格监管时,需要发货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作用,一旦企业存在破产的状况,政府应当减少行政性手段的干预,从而使得交易主体对自身交易安全有深刻的提醒,继而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通过对交易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而为民商法中交易安全的合理保护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政府应该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政府通过减少干预行为,进而有利于交易风险性降低,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为了使得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需要对公示进行规范,通过对公示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于企业变更信息而言,交易主体主动提供自身的变更信息,使得交易对方对变更信息情况有详细的了解,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

2.完善网络交易法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需要完善网络交易法规,从而确保在网络交易中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我國的民商法中,应当补充电子商务法规和网络交易法规,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在对交易安全加以保护的同时,制定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签名商务法案》和《电子交易法令》等法律法规,并对与网络交易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正,与合同相关的内容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展现,使得网络交易的内容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范,为提升交易安全性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佀家毅.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论略[J].科研,2015(46):155.

[2]鄧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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