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国初期新婚姻法的作用

2017-10-15 23:55王方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

摘 要:建国初期新婚姻法颁布,在坚持一夫一妻,婚姻自由观念的同时,合理处理遗留的历史问题。以在过渡历史条件下的新婚姻法調整童养媳婚姻关系为例,建国初期新婚姻法结合历史与现实的具体情况,妥善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建国初期;新婚姻法;童养媳;婚姻自由

一、建国初期新婚姻法基本概况

童养媳,顾名思义,女方时定亲时尚为幼女,成年后即可办婚礼。童养媳通常被称为“小媳妇”,是以夫妻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准”夫妻。自西周以来确立婚嫁六礼,将财产作为婚嫁的条件之一,男方给女方下聘礼后方能进行商定婚嫁日期,然而清朝之后,由于人口增多,人均土地减少,地主垄断田地,致使许多家庭没或有经济能力支付聘礼,转而向其更甚的家庭价买女孩,或无抚养幼女,在订婚之日将其送至男方家。建国初期,由于夫权的强势,妇女地位低下,对妇女要求三从四德,妻子需要承担单方面严苛、残酷的夫妻义务,然而并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可言。在繁重的家庭责任,丈夫虐待等强情形下,死亡成为解脱的便捷选择。仅1948年中原太行解放区四个县的统计,妇女自杀案12起。童养媳自小养在男方家,是男方婚姻的备用品,地位相较于明媒正娶的妻子更低。未结婚时,要承担为夫家无偿劳作的义务,婚后仍不受夫家重视,动辄遭受打骂,和言语的讽刺,造成严重的生理、心理的双重压力。同时,上千年的男权思想禁锢着男女老少的思维,新婚姻法的实施遭受到来自各方的挑战。

195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以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为核心,坚持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明确该时期确认夫妻存续的关系,需要到政府办理登记,受到国家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近亲结婚等的约束等程序性约束。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各地区设立,接受公民提请的诉讼,解决纠纷。国家为承接建国前遗留的一系列问题,在婚姻继承方面,采取当事人自愿的方式,对旧社会的婚姻制度与新婚姻法采取有序渐进的方式,逐渐过渡到自由婚姻模式。

二、新婚姻法颁布后的童养媳的方式

1.协调新旧制度,促进新婚姻法的颁布实行

(1)新婚姻法的自由平等观念与封建男权社会相悖,在实行过程中必然受到传统观念的排斥与漠视。新婚姻法要求婚姻自由、禁止童养媳的规定。童养媳,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与“天高皇帝远”心态的共同作用下,对新婚姻法的漠视。女方当事人在知悉新婚姻法对其利益的确认和保障后,选择结束非自愿的婚姻,往往需要经历一段漫长而艰难的与夫家的抗争的过程。婚姻法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受到阻碍,却并不能阻止妇女对自由平等的渴望。

(2)合理衔接新旧法律适用。建国初期新婚姻法颁布时,考虑到社会制度性质的差异,与思想观念上的不同,囿于中国国土面积较大,信息传播的方式简陋,传播速度慢,中央政府要求加大对婚姻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报纸及政府下发文件等方式,尤其针对广大偏远农村,进行长期的教育宣传工作,引导当代婚姻制度逐渐旧社会包办婚姻、限制婚姻自由向社会主义提倡的自由平等的婚姻模式转变。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要求地方法院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深入宣传新婚姻法的实质内容。在审理此类解除婚姻关系时,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

(3)维护妇女婚姻自由。传统儒家社会提倡的三纲五常禁锢妇女的人身自由。在国家法律颁布后,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和保护,让妇女有信心向庞大的社会舆论提出挑战。在土改政策与婚姻法制度相互作用的时代背景下,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价值悉数归还于集体(土改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上产生的利益于归属日常生活)。在建国初期的实际上是权衡利弊后的做法,虽然男方花费不少金钱在女方身上,但女方在男方家居住的情况下本身也为夫家创造利益,况且在当时,童养媳本身即使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碍于国家法律的威慑,男方家也未提出财产争议,进而保护女方财产。

2.完善法律制度

(1)解放妇女经济自主权。妇女享有经济权力,在土地改革中,土地按照人口进行重新分配,确保妇女拥有个人的财产,经济独立保障人格独立。男女同工同酬,妇女积极参与到生产建设中,妇女享有通过个人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和能力。

(2)解放妇女政治参与权。在1954宪法中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通过最高法确认妇女的政治平等地位,妇女参与到真实的政治生活中,与男子共同决策实施。改变传统男权社会对女性政治能力的蔑视状态。

(3)恢復妇女受教育权。国家开展扫盲行动,提高妇女文化素质。这是帮助妇女正确认识自身地位最直接的方式。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增强个人地位认知感。以上措施,落实婚姻法实施,解放妇女人身自由提供经济、政治、思想保障。让妇女更为真切的感受到个人权利的内容。杨某和蒋某在认识到土地改革中自己应当分得土地,从而对个人权利产生新的认知。

三、总结

新婚姻法的推进落实过程中,综合国情,婚姻家庭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方面,受到广大妇女的关注,是建国初期面临的最突出的紧要的问题。在男权思想根深蒂固的情况下,保障妇女权利又是渐进的过程。在经济、政治、思想等制度措施的相互配合下,经过数年的宣传,妇女逐渐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封建传统发起挑战。最终童养媳退出历史舞台,新婚姻法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张军亭.20世纪初中国妇女参政运动兴起探析[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04).

[2]吴云峰.华中革命根据地对童养媳制度的改造[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02).

[3]肖倩.清代江西民间溺女与童养[J].无锡轻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3).

[4]孙玉生.中国现代文学中“童养媳”创作母题的生成与嬗变[J].名作欣赏,2010(02).

作者简介:

王方(1994—),女,汉族,四川省泸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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