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斌
据统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自2015年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70件、审结351件,同比分别增长20.13%和21.88%;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2750件、审结2530件,同比分别增长17.37%和14.79%。
近年来,广州中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为环境保护构筑了健全的法律保障。据广州中院巡视员刘跃南透露,目前该院已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二合一”审判机制,呼吁环保社会组织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落实最严格的刑事、民事责任承担。
科学界定收案范围,刑民合一强化追责
面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类案件,广州中院科学界定环境资源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类型,其中刑事案件涉及56个罪名,民事案件涉及43个三级案由和54个四级案由,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和统一裁判尺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针对以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一般只判决当事人自由刑和罚金刑,生态修复因属民事责任范畴,难以一并追究的问题,广州中院呼吁环保社会组织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修复生态、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落实最严格的刑事、民事责任承担。
据了解,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主要涉及环境类案件、资源类案件、与环境资源类相关的案件三种。其中环境类案件的案由主要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和土壤污染责任纠纷;资源类案件主要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与征地补偿有关的纠纷;与环境资源类相关的案件主要案由为相邻关系纠纷。其中资源类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占整个收案的98.5%,环境类案件仅占1.5%。
资源类案件虽然数量多,但因属于传统的合同、侵权和物权纠纷,社会关注度不高,影响力小;环境类案件虽然数量少,但属于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大。如:2015年12月29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为新环保法施行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入选“2015年广东十大法律事件”,并入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评选”。又如袁某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获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是广州中院首个被最高法院评选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在刑事案件中,罪名主要涉及污染环境罪,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水资源、森林和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相关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主要包括水体、森林和濒危野生动物。其中污染环境罪数量较多,约占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且该类犯罪中大部分涉及水体的污染,给生态环境和公众生命健康带来危害,需引起充分重视。
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
在严格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广州中院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共同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研讨,在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案件中做好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的衔接。
目前,联动机制成效初显,今年4月,广州中院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单位座谈共商,搭建社会公众与政府沟通对话的桥梁;白云区法院联络省司法厅,从广州、深圳、珠海等十个地级市共推荐20名熟悉环境资源诉讼、热衷环境资源公益事业的律师作为联络人,为各地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诉中代理、调解、诉后执行等服务;6月2日,白云区法院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关于办理广东省珠三角地区跨地级市环境资源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合作协议》,广州两级法院今后将持续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针对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方面问题,广州两级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机制的完善。如:广州中院在审理齐某等人非法經营案中,发现被告人租用民用房屋并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销售、储存、分装、运输有放射性的抗肿瘤药碘[125I]密封籽源,该行为已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广州中院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使用和销售放射性药品医院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公益基金设立与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密切相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环境损害赔偿金无特定的受益人,环境损害赔偿金需要处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支付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法院执行修复生态环境需要垫付修复资金等。因此有必要设立公益金账户,用于上述款项的收支。
下一步,广州中院将借鉴无锡市、昆明市等已经建立的公益金管理制度,从近期生效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挑选可供执行的案例,坚持问题导向,从具体案件的执行来推动公益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目标是建立有广州特点的,适应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形势的公益金管理制度。
推动落实加强对环境权益受损害当事人救济
针对环境类民事权益受损维权难的问题,广州中院目前正积极与市检察院、市环保局、环保组织等协商建立相关机制,让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机关的协调与合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鼓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环境权益受损害当事人维权难,主要在于举证难和诉讼能力欠缺,由于环境侵权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当事人一般很难自行取证,而环保局等行政部门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已经利用专业手段收集了比较全面的证据,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等,建议当事人可以直接使用该部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部分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中,加强对受害人的释法工作,鼓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受害人欠缺诉讼能力问题,联动单位要以案说法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意识;呼吁环保组织中众多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人士包括环境公益律师等,为环境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环保局专家库中的专家为当事人的维权提供专家意见等。
在联动机制中,各方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共享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资源。
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广州两级法院将在市人大环资委、环保局现有环境保护专家库的基础上筹建市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按照不同的专业编制专家名录,根据专家的个人意愿,提请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遇到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将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让专家担任一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广州两级法院还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与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加强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学习研究,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中经常涉及的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的专业知识加强专业培训,打造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通讯员:祁雷、杨晓梅、席林林、刘欢、李琦、董广绪)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