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2017-10-14 15:44谢琴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8期
关键词:强制性婚姻法效力

谢琴

摘 要:近年来社会快速转型,人们生活越来越浮躁,面对各种诱惑,"婚外情"、"包二奶"、"包二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国内离婚率每年创新高。人们对婚姻与爱情产生了极大的危机感。光凭道德难以解除信任危机,现行的《婚姻法》对其保护,明显有所缺失,力度不够。加之人们对法律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为给自己的婚姻加把锁,签订忠诚协议,巩固家庭稳定性。然而忠诚协议到底有效否,很多时候都依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裁决,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律的可预见性。故而笔者就此提出一些意见,以便立法司法参考借鉴。

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认定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在此期间也产生了许多矛盾。相比改革开放前我国婚姻关系稳定性与今天是天壤之别。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两性关系不再是以前的谈性色变,“婚外情”、“包小三”、“包二爷”等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人们越来越焦虑对婚姻产生极大的不信任,认为单凭道德舆论显然不能遏制此现象,也不能保证自己在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很多人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希望通过协议为自己的婚姻上把锁,消除自己的后顾之忧。然而,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全国各地的案件中,有着不同的裁决。忠诚协议是否在法律上是否适用,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定论。首例“忠诚协议”案例支持忠诚协议是在2002年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法院的理由是,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是将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在之后类似的案件中,对此类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与上海闵行区首例“忠诚协议”案件几乎雷同的案情,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却没能得到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有关于道德而不是法律。以上两个法院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目前理论界关于“忠诚协议”的态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案不同判,一是影响公平性,二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可预见性。故而笔者认为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应该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1.忠诚协议的释义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通过制定协议的形式来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关系做出约束,以维持夫妻关系。如果违反了忠诚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忠诚协议规定支付协议规定的费用,一般表现为损害赔偿金,以遵守协议。法律明文规定身份关系的约定是无效的。故而本文,主要是讨论“忠诚协议”中涉及相关财产部分的协议的认定问题。

2.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几种争议学说

在司法上,法院到底支持忠诚协议还是不支持,学界从未有达成统一的说法。学界关于忠诚协议分为无效说、有效说、二元区分说,就此几种争议学说,我们逐一阐述。

2.1无效说

无效说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法”,此法条可以解释为,由于婚姻签订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因此无效。

同时《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此法条也可以得出,不能因为夫妻双方不忠实去起诉,因为法院不受理。故而忠诚协议从本质上也属于因为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关系,所以忠诚协议也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畴。

还有学者认为婚姻忠诚协议很可能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情绪化时做出的非理智选择,在爱情甜蜜期,很容易被冲昏了头,违反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此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成立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婚姻法》规定,这种身份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忠诚协议不应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此时应该遵循法定约定,法定优先。

2.2有效说

据调查提出签订忠诚协议85%的人士是女性,女性是婚姻中的弱者,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总体上有利于保护女性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夫妻间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忠诚协议在性质上与收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相似,而此类协议依然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畴。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思,约定附条件的忠诚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德,即符合被法律承认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自然有效。

2.3二元区说

该说其实就是一分为二,认为忠诚协议中关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变动如果不符合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当然无效;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认定为有效。也有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和以财产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前者具有非强制性和较强的伦理性,不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后者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调整。

3.笔者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看法

夫妻双方对婚姻忠实本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而男女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就是一合同,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规定的具象化,是对《婚姻法》的实践,是给双方当事人上的婚姻“保险”。

忠诚协议既然是附条件的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只要在不违反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忠诚协议依法成立生效。

4.结语

总之,无论如何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应尽快确定下来了,适应社会急剧变化的需求。同时如今很多男女双方都去公证署签订忠诚协议,这说明此协议具有存在的必要,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当然也不能滥用忠诚协议,在签订忠诚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合理利用。忠诚协议给予了打击违约一方。但是婚姻关系的稳定,不能单凭一纸协议,还需要男女双方用心经营。

参考文献:

[1]王卫峰.论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7(15):281-282

[2]陳奕凡.论忠诚协议之效力[J]. 法制与社会. 2017(06)259-26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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