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孟雨
摘 要: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人们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注越来越多。基于此,本文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探究,希望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民商法和经济法。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各种经济交易也随之增多,这无疑增大了市场秩序管理的难度。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较为完善和行之有效的法律,其能够很好的维护和监督市场规范,进而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能够共同维护人们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很有必要。
1民商法和经济法概述
1.1民商法
从民商法的内容来说,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从民法和商法的角度来说,民商法可以分为两种法律体系: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其中民商合一这一法律体系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简单来说,民商合一这一法律体系就是民法中包括了商法,也可以理解为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模块,总之,民商合一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1.2经济法
经济法就是在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用来规范各类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通过实际运行表现出来的有关经济法律方面的经济行为主体,都属于经济法管理的范畴。经济法在我国起步较晚,改革初期才开始制定,并逐步规范和完善,目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作用巨大,其能够促使市场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不同点
2.1权利保护特点不同
民商法对于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会区别对待任何一个人;与民商法不同,经济法将被保护的人分为个人、国家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不同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给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在垄断等行业中,经济法还会根据保护对象所处的市场地位来给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2主体限制不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经济逐渐趋向自由化,相较于经济法,民商法倾向于自治,更为自由。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处理中只要处理结果双方都满意,当事人可以不经过法律约束自行处理事件。与民商法不同,经济法具有很高的限制性,不可随意修改,其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平均分配,帮助社会平衡发展,必须每个人都遵守,必要时候要牺牲小我来保全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2.3目标不同
民商法的目标注重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鼓励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快速在利益之间做出选择,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利益。民商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个人利益,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经济法强调的是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经济法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社会发展良好个人才能发展良好,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是每个人的共同追求。经济法有时候会损害个人利益,但是其更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4自治管理理念不同
民商法的自治管理理念倾向于个体的自治,在民商法的管理范围内,只要个体没有做出损害巨大的经济行为,或者个体自身能够按照相关法律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基本上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民商法的管理以警告为主,其目的在于降低个体对市场经济造成的波动。经济法的自治管理理念倾向于国家的自治,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国家和政府,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破坏行为,因此经济法的管理以严厉的警戒和硬性的惩处为主。
3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3.1调整范围内存在共同点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必须是在各项法律条文的作用下来完成的。市场经济较为活泛,其各项操作手段和盈利模式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完成。而法律条文的制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存在的,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服务目标一致,调整范围具有相似的地方。
3.2发挥的作用有互相联系的地方
从根本上来说,民商法是一种常态上的法律,规范较为随意,其较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强调的是用无形的手来引导市场,虽然是无形的手,但是一旦突破法律界限也会受到很大的处罚,因此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经济法是一种非常态的法律,有一定的干预性,其颁布的一些条文必须要实现,强制性体现的较为明显,经济法的规章制度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强制性都是为了调节、规范市场,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3.2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的辩证统一关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都是实现社会主义正义。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以个人权利、社会权利为主,但个人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使得二者之间有交叉与趋同。民商法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促进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范,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经济法能够强行规范市场秩序,强调市场法制的外在化,提出宏观性、公法性、整体性、预性性、政策性的规矩。
事实上,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为国家市场经济的调控都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总的来说,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法律的环境下稳步发展的,在这个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上的利益是分不开的,他们是相互渗透,互相补给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的不足,在宏观上为维护民商法的正常运行提供了良好环境,增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另一方面,在微观上,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为经济法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基础,民商法在商品经济中的间接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法律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很大缺陷,需要运用公共权力等外部力量来协调国家市场经濟,确保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是辩证统一的。
3.4职能作用互补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在经过大量的事件变革和国内制度革新以后,才逐步拥有了今天的繁荣景象。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成果来之不易,绝对不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因素而出现流失的现象。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时候表现为互补关系。民商法负责小案件的处理,处理对象较小,涉及到的大多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数量较多,但不会在社会上引起大的轰动效果。经济法是为了保证国本不受到影响而存在的法律,其处理的案件和对象,一般是与国家相关的。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职能互补,两项法律共同作用,保证大环境和小环境都得到良好管理,实现了互相补助的效果,共同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总结
总而言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人们正常生活的保障。民商法和经济法是最贴近人们生活的法律,总的来说,民商法主要是为个人服务的,经济法主要是为国家服务的,虽然二者权利保护的特点不同,主体的限制不同,目标不同,自治管理理念不同,但是它们的主要目的都是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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