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张女士曾系夫妻,后来离婚。2016年,李先生为达到复婚的目的,给张女士写下借款30万元的欠条。但事后双方没有复婚。如今,张女士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 30万元。请问,仅凭欠条起诉偿还借款,能得到支持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駁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女士对李先生向自己借款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包括提供可以证明借款的来源、用途及目的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但是,如果张女士不能对借款事实存在的真实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就不会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卫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