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姐是北京人,她和父亲陆先生的户口落在陆先生单位的公租房内。陆小姐年满18周岁后,陆先生经人介绍和有一套住房的王女士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陆先生因病去世,王女士要求分割其与陆先生居住的两间公租房。请问,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会受到支持的。不过,公租房虽然无法继承,却可以变更承租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内,陆先生外迁或去世,陆先生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本案中,王女士与陆先生并不在同一户籍,且其在与陆先生结婚前已经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无法申请變更。
姚志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