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宛蓉
关于儿童遭遇性侵这一社会问题,一般认为直到20世纪才逐渐被发现和关注。英国维多利亚时期,人们对童年、青少年的具体定义,以及性观念等认知方面存在诸多疑惑甚至是无知,针对性侵儿童这一严重问题,社会主流观念、社会救助措施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病。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常常处于失语状态,受到的关注也极少。即使在当今更加文明现代化的社会,儿童被性侵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与之相应的防治措施也没能迅速而有效地落实。
通常认为,性侵儿童这一现象被发现和认知是在20世纪70年代。然而在19世纪晚期,英国已有诸多社会组织的建立以及议会法案的出台,来试图解决儿童卖淫、乱伦和性许可年龄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当时社会对性侵概念还是缺乏足够认知的。维多利亚后期,常常使用委婉语如“非道德”“骚扰”等词来指称性侵,尤其是在官方报道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针对儿童遭遇性侵,通常会使用“儿童遭到不合适的攻击”来形容这一现象。比如1903年英国 《每日电讯报》上曾登载过类似现象,文章这样论述道:“一位名叫亨利·塞缪尔·科利的58岁教师,因涉嫌对一位名叫艾达·康斯坦斯·沃伦的14岁女孩儿,实施不适宜的攻击而于昨日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艾达·康斯坦斯·沃伦是其班级中的一员,于特定的时间去老师家学习。”
维多利亚时期,遭遇性侵的儿童很多来自底层工人阶级家庭,他们的父母整日被束缚在工厂劳作,无法照看孩子。1885年英国《泰晤士报》曾报道,在米德尔赛克斯地区,一名68岁的男士被指控对两位分别年满9岁和10岁的小女孩实施不适宜的攻击。这些幼小的儿童常常成为受伤害的对象,而最早发现她们遭到性侵的,往往是母亲,当然邻居、祖母等也会成为目击者。另外,由于工人阶级家庭的贫困状况,孩子过早便进入工厂劳作,更多的女孩子还会进入中上层家庭从事家务工作,而性侵现象主要发生在雇主与雇工、主人与仆人之间;同时,一些工厂监工也会对年轻女孩儿和女童实行性侵。
除此以外,还存在着乱伦现象,包括父亲对女儿的性侵。《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儿童性虐待》一书中就摘引过类似案例: “埃尔莎·哈蒙德,15岁,祈求她的母亲不要把她一个人丢在家里,她母亲也会时常监督丈夫的举动。伊丽莎白·洽博,11岁,如果她的继父开始骚扰她,她就会睡在表哥房间的隔壁;当继父异常愤怒表现出暴力时,她的母亲也常常睡在这儿寻求避难。”而父亲作为主要的家庭角色和经济支撑,家人往往不愿意对其公开指控,因为那意味着不仅整个家庭荣誉毁于一旦,而且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负担。
不仅女孩儿遭此厄运,事实上,男孩也同样面临相似的性侵现象,但往往会受到忽视。这与当时社会的主流观点密切相关,因为在中产阶级看来,“由于男女性别的不同,要对女儿实行严格监管”,“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的人格是根据她在性方面的声誉来判断的。女孩儿和妇女往往非常容易‘堕落,但是男孩儿则不会”。
遭遇性侵的女童,一方面是受害者,另一方面也会被看作是社会上的危险物。“维多利亚时代,人们对童年概念还未形成明确的认知体系,不知道童年的天性是什么,也不知道儿童与家庭、社会的关系怎样才是合理的,即使是那些关心儿童福利事业的人。”人们一般的观念认为,天真纯洁的女童一旦遭遇性侵,则“不能再被当做儿童了,相反她们成了社会上不合群之人,需要通过特殊机构来对其进行改造”。在儿童犯罪方面,男孩儿不过是小偷小摸,而女孩儿则可能意味着非道德、性早熟,甚至将从事卖淫行当。相较而言社会更多地关注性侵女童,也是考虑到这些女孩儿未来将成为母亲,担心她们道德上的堕落将给后代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儿童的健康以及母亲的角色,社会更多地强调女性作为母亲的重要性而不是妻子。……作为一名女性,在影响孩子方面她拥有更大的权威。”
除了对男孩儿和女孩儿进行区别对待外,孩子所处的社会阶层也会影响到社会的态度。那些来自贫穷家庭的孩子往往会遭到歧视性对待,因为十分强調后天环境影响的中产阶级认为,那些家庭条件低劣、过早在工厂劳作的儿童,常常有犯罪倾向。
面对儿童遭遇性侵,社会往往将其归罪于孩子母亲的失职。在法庭的审判上,父亲的权威则通常会得到维护。此外,社会中上层的男性基本不会被宣判为实施性侵者,当他们被指控对儿童实施性侵时,一般会以酒后失礼来为自己开脱罪责。《泰晤士报》等媒体曾对此有过报道:“他的行为是无意识的,大概是因为他喝了一些酒,因而酒精对他的不适当行为产生了一些影响。”“如果他当时没有喝酒,他是绝对不会做出这么愚蠢的事情的。”“他一整天都在喝酒,进入了一个温暖的房间,这股酒精引起的火热使他很沮丧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在此之前,他是一个具有高尚的品格的人。”这些说辞都将犯罪行为归于酒精,来摆脱法律上的审判。
而那些来自底层阶级的儿童,遭遇性侵后的供词却遭到法官等社会各界的质疑。据《每周快讯》的报道,1835年6月,一位10岁女孩儿指控其父性侵后,与警察邻居住在一起,而警察的妻子每天早上都会要求女孩儿重新述说当日的事实,并给她一个便士。考虑到儿童证词的真实性问题,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在法庭外也要判断孩子是否区分真实和想象,是否能合理地来描述在自己身上发生了什么。孩子经常会面对警察、律师、法官甚至医生的质疑,即她是否能理解真话与谎言的区别。
一些社会机构组织随之建立起来,如“国家防止虐待儿童协会”,英文简称NSPCC。NSPCC的模型最先来自美国,当地最早的协会是1875年在纽约建立起来的。在英国,最早的相关协会1883年建于利物浦。对于那些将保护儿童视为从原始迈向文明进程的重要一步的人来说,NSPCC是在人道主义指引下必然要建立起来的,也是当时众多保护儿童机构中规模最大的一个。
此外,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针对性许可年龄方面的争议,1885年的《刑法修正案》正式将性许可年龄由13岁提高到16岁。该法律的出台虽意味着对16岁以下的儿童实行性侵是非法的,但实质上还是为了维护监护人控制女孩儿性的权利,尤其是父亲的权威。1908年出台了一部乱伦行为的惩罚法令,被历史学家广泛讨论,该法宣布兄弟姐妹间、父母与子女间、祖父母与孙子女间的性行为为非法。而在此之前,近亲间的性行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并不归于犯罪行为,虽然教会法庭早在1857年就已经将乱伦视为犯罪。
当时社会主流观点认为,那些遭遇性侵的女童将成为社会潜在的犯罪隐患,因为她们已经失去了儿童的贞洁,道德上容易堕落下去。对此,要将这些女孩儿隔离起来,禁止她们进入正常的学校,以免“污染”其他儿童。一些特殊的儿童收纳所也因而建立起来,如1865年艾格·科顿在伦敦北部的雷顿斯通区成立好牧人儿童之家,来接管那些13岁以下的“堕落”女孩儿。以上保护儿童方面的种种措施,在当时只是刚刚起步,毋庸置疑存在诸多问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