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

2017-10-11 09:54张玮玮颜晓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食品安全问题

张玮玮 颜晓慧

摘 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深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给社会生活带来一系列隐患,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应当对新形势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发现其中的不足并加以有效的改进,从而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行政执法 问题

作者简介:张玮玮、颜晓慧,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17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引发社会的深层关注与思考,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势在必行。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程中,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确保食品安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抑制,亟需采取完善措施。针对新形势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缺陷,我们进行深度地实践与反思,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改进方式,努力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全面分析新形势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职权划分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涉及部门较多,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形成的多头执法给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国家设置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赋予其行政执法权的目的在于全方位控制食品安全法制化进程,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以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滋生。然而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发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与设置执法部门的初衷相背离,执法主体相对混乱,导致职权分工不明,甚至产生互相推诿的局面。现阶段众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间没有清晰的职权划分,重合现象严重,各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使得很多执法工作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的作为,执法力量趋于分散,无形中扩大执法的真空地带,十分不利于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进展。

(二)行政执法机制落后,执法体系亟需健全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已经日益完善,然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却还停留在相对基础的阶段,发展尚未成熟,与现代食品安全立法不相适应。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体制采用分段监督,虽对行政资源进行了一定的整合,但其机制弊端也不断凸显出来,尤其体现在执法理念、监管模式、主体问责等方面上。执法理念的冲突、执法追责制度的缺陷,使得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能有序运行,漏洞不断增多,无法形成系统化的执法体系,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薄弱环节相对突出,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网络环境下的食品销售、食品安全行刑衔接问题的出现增大了执法难度,使得食品安全执法陷入困境,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在互联网普及的大背景下,网络化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势必给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带来新的挑战,而原有的监管手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高效执法的需求,为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契机。同时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现实问题也日益突出,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各地信息平台差异性较大,组织保障尚未完全理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无疑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阻碍,无形中给现阶段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行政执法效率低下

目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缺乏系统化的专业教育,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够熟悉,自身执法水平有待加强。现阶段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知识面相对狭窄,执法理念相对落后,仍然遵循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缺乏灵活机动性,无法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部分地方性执法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达标,法律素养不够高,业务能力较差,往往无法应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状况,不严格遵循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导致程序的正当性无法得到保证,不能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地执法,引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拉低了执法效率。

(五)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执法趋向于利益化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缺乏统一规范,给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目前许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以利益为指标,把食品安全抛在脑后,一味追求经济上的利益,而忽视了执法的本质要求。利益化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象层出不穷,许可、审批、收费、检查、处罚各项环节都围绕着利益链条开始运作,全然不顾食品安全质量,导致食品安全执法的监管效果微乎其微,无法对食品进行严格的把关,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不断失守,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加剧了社会食品安全问题。

二、进一步探究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水平的措施

(一)创新执法主体模式,适应当下形势发展

尽管《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改变多头执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林立,职权分工不明的现象仍然存在。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当审视现实,理清思路,改變传统的执法主体模式,对其加以改革创新,探索出新形势下最佳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模式。各级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步入法治轨道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目前我国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将成为食品安全执法的唯一主体,相反,在现阶段职权交叉、冲突不断的行政执法背景下,我们更应该在保证监管部门恪尽职守的基础上完成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首、各部分工协作的系统化主体模式构建,从而弥补单一执法或联合执法的缺陷。与此同时,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秉持着“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整体原则,合理地配置执法力量。endprint

(二)全力排除体制弊端,促进综合执法改革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给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原有执法体制的弊端,综合执法改革势在必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关键在于机构的设置与权限的界定,机构设置方面应当遵循科学化的组织理论优化内部部门结构并协调运作,而在执法权限上则应将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集中于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尽可能减少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市县两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的领导与协调工作,同时量化分析现阶段食品安全机制存在的消极因素,尽快完成运动执法到常态执法的理念过渡,着重统筹执法体系,突出执法问责机制,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加以溯源追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三)扩大监管覆盖范围,重点把握社会热点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实际层面的接轨,需要实时动态地关注当下食品网络销售、无证经营管理、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度的实践,在实践中把握难点性问题对其逐个突破,进一步拓展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尤其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应当尽可能摆脱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信息平台作用参差不齐、证据规则和要求不统一等现实困境,結合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自身的特点统一制定案件移送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指引,并加快食品安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程,在实践中健全食品安全行刑衔接协同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效率。

(四)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建立高效执法队伍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食品安全执法水平,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是现阶段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重要任务。针对目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的不足之处,积极采取系统化的专业培训,不断向执法人员灌输全面的理论知识,为其执法的操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全方位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除此之外,注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确保依法执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深入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推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明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落实力量配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建立起一个高效率高水平的执法队伍,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复合型人力资源。

(五)优化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执法

程序正当是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重要前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水平与执法的效果,然而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上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程序应当得到规范。根据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状况优化执法程序,简化冗杂流程,突出关键环节。针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利益化的特征把握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逐步瓦解执法部门与企业所建立的利益链条,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秉公执法,贯彻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口号,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努力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制度,首先在内部推行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保证程序正当性。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促使执法工作在阳光下顺畅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实质效能。

三、迎合形势以积极展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前景

在“小政府,大社会”建设的推动下,社会力量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为了顺应“社会共同治理”这一潮流,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调运作,在全方位监管的环境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社会其他力量的分工合作,尽可能消除食品安全执法的真空地带,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来完善目前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弥补漏洞,形成双重甚至多重的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与社会公民当然也分不开关系,因此就当下形势而言,积极促进公众参与不失为一种高效率的方法。社会公民作为食品安全行政关系的部分主体,应当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积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健全多元化公众参与途径,使之形成完整有机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利用信息化网络的独特优势,扩大社会食品安全监督的覆盖面,构建多元化、多领域的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争取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的毒瘤。

参考文献:

[1]张迅雷.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视角.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4).

[2]王丛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合法性分析——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5(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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