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探讨

2017-10-11 02:35吕玉珠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预防对策职务犯罪高校

摘 要 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频发,如何进行预防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从现状进行分析,深入剖析原因并从事前、事中及事后三阶段提出对策,以期对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有些许借鉴意义。

关键词 高校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吕玉珠,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01

职务犯罪问题在各个领域皆有存在,一直以来都是普遍关注的问题,而教育系统尤其是存在于高校的职务犯罪更是引发公众极大的重视。人人向往的象牙塔,书香围绕的纯净场所出现了与之不符的腐败气息并且在不断侵蚀稚嫩的求知者,一系列不良影响让越来越多的人将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推上关注焦点的风口浪尖。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

高校职务犯罪,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高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的总称。综合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发案领域环节集中,窝串案高发

统计数据表明,高校职务犯罪的“病源”主要集中在基建、招生、采购和财务等领域环节,而基建和采购更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2003年初至2005年10月期间,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1件46人,其中,财务管理环节6人,占13%;招生录取环节7人,占15%;教材、教学设备等物资采购部门15人,占33%;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和后勤部门18人,占39%。 高校本身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小型社会,师生关系、亲属关系、同乡关系等结成的利益联盟影响力更为突出,而恰恰是这种环境给高校职务犯罪行为制造了窝案、串案突出的犯罪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个犯罪行为常常需要打通整张关系网络,也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从一般经办人员到审批人员再到管理层一连串、一系列的腐败,呈现出上下级、交叉部门之间“沆瀣一气”式贪污腐化,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狼狈为奸的窝串式贪污腐化。

(二)犯罪主体身份特殊且类型较为固定

高校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是高校党政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等具有一定领导权力、能够凭借手中权力作出实质性决定的人员。这类实权人员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下,心存侥幸,尤其在初尝“甜头”未东窗事发后侥幸心理加剧,进而大肆以权谋私,逐步走向犯罪深渊。近几年,我国高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类型比较固定,集中在贪污罪和受贿罪,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发案率相当高且所占比重亦逐年增加。

(三)作案手法多样化、隐蔽化,社会影响恶劣

高校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一般具有高学历、高智商,以浙江省2010年至2012年三年的高校职务犯罪数据为例,在查处的23名高校职务犯罪人员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有21人,占总数的91%,其中,甚至存在多名具有博士学历的涉案人员。 高智商人员常常伴随着更加具有隐蔽性的作案手法。除了常见的通过接受请托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干股、虚假借款等形式受賄外,还出现了学术项目上的贪腐案件。例如,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贪污案。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陈英旭在承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政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过程中,利用自己作为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授意其指导的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万余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非法占为己有。 一系列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爆发,不仅损坏了高校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国家教育的公信力。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事出必有因,追寻高校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可以从社会环境的宏观、客观中入手,结合分析涉案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

(一) 客观原因

1.管理体制的缺陷。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高校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而目前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主要沿袭了行政管理体制,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下属二级学院的院长负责制。这种体制环境下,领导决策的权力过于集中,许多部门的权力完全掌握在部门一把手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此外,囿于传统“官本位”思想,高校管理上的民主化及权力监督也十分难以推行,容易形成利益的小圈子,极易滋生腐败。

2.高校资源的稀缺。近年来,虽然高校不断扩招,但是还是无法满足需要,高校仍然是稀缺的教育资源。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王树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提到,高校腐败根源之一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现实中,社会各界对高校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校教育资源颇为追捧,许多高校的管理人员一直是招生环节中公关行贿的重点对象,而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反映出该类情况。在高校自主招生环节中,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就在“特招生”、“定向生”等事项上被“拖入水”,出现腐败问题。

3.监督措施的缺位。监督机制措施是腐败防火墙,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内部监督机制缺位,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约束。高校内部虽然同样设有监察处、审计处等专门机构,可是,这些部门并不是独立的,也是高校的隶属人员,在这种环境下,监督很多时候就流于形式,不可能真正动真格,也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起不到真督实查的效果,实践中爆出的高校腐败案例只有比重极小的一部分是内部监察发现的,大部分都还是在被司法和审计部门监察审核中案发的。内部监督乏力,那么外部监督的情况也不是十分乐观。首先,高校相较于其他政府机构而言是相对独立的,高校的经费大多是自行管理,外部监督一般是例行的每年的事后审核,即使发现问题常规也是就事解决,并不会提出专门的意见建议。而且部分高校系教育部直属,地方的“手”也不可能触及,而监管单位又间隔较远,监督的及时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这也就给腐败滋生留下了机会。

(二)主观原因

内因是关键。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阶段,不符合社会各领域发展的弊端仍然存在,在这过程中,各种思维尤其是一些腐化堕落的拜金思维、物质思维对高校工作人员的冲击十分巨大。不少高校工作人员落马后自我剖析犯罪原因过程中都不约而同提到了思想方面的原因。面对着社会上纷繁复杂的各类诱惑和陷阱,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观念、放松了自我思想要求,产生了肆无忌惮的贪婪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补偿心理、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总是认为反腐败不会触及高校、行贿人不会出卖自己等等,最终触及国法,走上犯罪道路。endprint

三、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高校是优秀人才的蕴育基地,是传播科学的前沿阵地,防治高校职务犯罪十分必要且重要,任重而道远。结合上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笔者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一)事前预防

防范应于未然。笔者认为,对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应重视源头治理。第一,规范要有依据。从我国高校目前的实际来看,需要考虑进一步完善立法。一方面,从管理层面上考虑高校运行模式和相关权力配置的立法规范;另一方面,对各个岗位只能也要进一步明确。通过法律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的方式,让阳光照进每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细菌的环节,杀菌消毒。例如,加强高校的财务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将预算精细化管理,使每一笔资金去向用途公开透明,杜绝猫腻。对基建、采购等易发腐败的环节流程公示化,民主决策制度化,避免一言堂,让监督产生实质性效果。第二,完善内部职工监督机制。目前,我国高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高校内部监督的一个主要渠道。但是,这个渠道如何发挥作用、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是预防能否产生效果的一个重要条件。完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充分发挥其功能,尤其是监督功能,让更多的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件发表意见建议。在民主的前提下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科学可行性高的操作方案,并且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操作执行。这种引入教职工监督的方式并不是新形式的监督方式,落实是体现效果的关键。由内而外的监督对于高校的建设完善发展,对于进一步引进其他社会监督方式能够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高校应鼓励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参与监督校园内的各类事务,在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集中在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人、财、物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里的权利运行全过程都应当公开,通过对这种全过程的参与进一步加大对校园行政权力形式进行监督。 第三,逐步推进高校“去行政化”进程。高校的“行政化”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并被认为是高校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高校作为学校应更重视回归本业,更好地思考教育服务社会,应当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进行合理地制度化梳理,使其互为制约、互为补充、互为促进,共同服务于大学的功能实现。另一方面,高校还是应当保持其一定的独立性,所以,高校内设纪检监察及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效用,逐步推进实现高校“去行政化”。第四,引入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各项事务和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职务犯罪的风险点,这些风险点的防控就是关键。在事务及权力运行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在风险点上设置防控机制,使容易腐败因素隔离在外,净化运作流程。同时,除了在客观机制上的防控充分重视外,还应当通过重要岗位上的人员流动进行犯罪预防。例如,可以建立合适的任用选拔、定期轮岗及考核机制,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执业行为。第五,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咨询。

(二)事中防范

事中防范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案发的处理。首先,案件归口管理的问题。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障案件的处理侦办,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妄图规避处理。在确认相关人员涉案后,应当根据规定提交组织进行职务上的中止,对其他涉及人员应回避或调整,既配合调查又防止腐败可能的进一步扩大。其次,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及预估损失进行挽回。以案件处理为契机,进一步整顿作风、强调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治病救人。

(三) 事后处置

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是在查清事实后的必然程序,也只有通过惩处,才能让更多的人引起警惕,敲响警钟。这里的惩处可能是党纪党规的惩戒、可能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应当依规、依法进行,勿忘勿纵。同时,也只有做到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才能体现有力的震撼性,做到防微杜渐。

注释:

戴勁松、陈芳、何云江.权力寻租,频繁侵蚀“象牙塔”高校腐败主要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流量大的基建采购招生等部门.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1月20日,第1版.

饶桂生.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5.

吴春莲.当前高校职务犯罪预防途径——以杭州市为视角.中国检察官.2009(5).18-21

赵亮.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社科纵横.2012(4).10-14.

胡蕙兰、林文岳、金朝霞.高校职务犯罪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34-1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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