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保护制度构建路径研究

2017-10-11 23:15张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构建路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摘 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类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增强。在某些领域,谁掌控了关键性知识产权,谁就抢占了这一领域的话语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与国际条约标准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较晚,同时经验不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从知识产权概述入手,详细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深入阐述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有效途径,希望本文能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保护制度 构建路径

作者简介:张俊,溧阳市科技开发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55

作为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重要地位,科技越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就越早越完善。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后,在经济规则和经济体制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但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今后,如何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权、著作权等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获取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知识产品或者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精神财富,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其中,商标权和专利权被称为“工业产权”,需经申请、审查、批准才可产生民事权利。商业秘密专有权和著作权不需要经过批准,在创作完成后,自动依法产生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地域性、专有性和时间性,其本质特征是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特征

一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但起点高、发展快。1982年我国颁布《商标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起步。1984年我国颁布《专利法》,该法对发明创造专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国际标准成立了专利局,促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迈入了国际工业产权保护的行列。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用几十年时间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赶上发达国家二百年的发展成果,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和条约规定是一致的,因此从时间上看起步较晚,但是从标准和进度上来看,又具有起点高、发展快的特点。

二是对知识产权强调最大限度的充分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同一智力创造成果可根据不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复合保护。

三是对发明创造实行单一专利保护。我国在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发明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此举受到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有关负责人的高度赞扬。

四是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相结合。我国为更好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都可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利用行政调处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

五是注重与国际接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始就特别注重在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等领域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日本、德国、法国、美国等的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不平衡。企业在产品更新、技术革新和提升服务方面往往需要大量的新成果、新技术,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因此企业成为了知识产权的主要载体,企业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都离不开知识。但目前,一些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没有很高的要求;而一部分知识密集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科学技术的保护相当重视,并将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需求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具有不平衡性。

二是企业间保护知识产权方式的差别较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和方法也呈现多样性。部分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视为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增强科研创新力度,申请专利保护,并制定对产品配方和商标的保护措施。部分企业主动与科研院所合作,注重科技创新或购买专利技术。另外一些对科技要求较低的中小企业,则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但不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申请专利,更有个别企业盗用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仿冒他人的创造发明专利。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盲区。在我国自东至西存在产业机构、产业品质、产业发展层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递减的情况。在发达的东部城市,不同行业间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只要一说到知识产权保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多申请发明专利,却不能深层次拓展和挖掘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目前只有企业较为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却很少关注,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盲区。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知识产权运作水平较低。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大多数人的认识还停留在专利上,而对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造成很多产权遭受侵犯。另一方面,产业化水平不高。我国的科技人员只热衷于申报科技成果奖,不重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很多科技成果遭到外国人抢注。尽管我国科技人员众多,但是科技成果利用率非常低。

二是企业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不平衡,缺乏运用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的水平和能力。从目前来看,我国在科研开发、科技创新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經费投入总额只占日本的1/18,占美国的1/30,甚至远远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投入水平,这使得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上存在不平衡现象。部分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缺乏长远发展规划,缺乏运用科技竞争的理念,不能运用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竞争力;部分企业仅关注对技术和知识的利用,而不重视保护这些技术和知识,甚至处心积虑地盗用他人的技术、知识和专利为我所用;一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只重视技术、知识和专利的保护与申请,不能有效地将这些技术转化成生产力。endprint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有效整合,甚至存在责任限定、条例内容和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同时,《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司法、行政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上也各具差异。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一)制定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备的现状,应根据国际规则,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政策,提高我国的竞争能力和科技实力。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尽量将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消除或缩小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PIPS协议、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

(二)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

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仔细研究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有效解决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高速公路等向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新问题,紧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步伐。针对新技术领域,应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或配套规范,纳入知识产权制度范畴,在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整的前提下,灵活予以掌握和运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顺应技术发展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三)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与司法水平

为实现知识资源共享,使知识传播范围更广,需要构建知识产权竞争与保护共存的法制保护制度,在立法过程中,主动承担起加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所需承担的国际义务,实现国内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对接。

司法保护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手段,结合国际经验,应对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时限进行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不断强化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对技术性专业法官的培训,不断构建和完善人民法院中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逐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

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极具特色的部分,所以在对知识產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增强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统筹能力,在商标、专利的申请、审批、审查、授权、注册等程序方面,都要和国际管理接轨。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机制,运用行政手段对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进行打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总之,只有我国的司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有的效率,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四)做好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无论对于企业法人、公民个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来说,知识产权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益。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不能很好地维护和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知识而不愿意应诉,即使有些企业应诉了,也往往会因为有关知识准备不够充分,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部分企业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因为太急于签订外资合作协议,对于外商提供的知识产权不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常常会引进一些不能合法获利、已经过期甚至是侵权的知识产权,使己方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意义深远,这不但可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还能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与此同时,还可对那些意图仿制、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之徒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触碰法律底线。另外,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还可以提升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维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四、结语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与完善,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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