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10-11 17:09范静
时代经贸 2016年10期

范静

【摘要】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是贯穿于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制度,然而近年来,冒名开户、虚假代理开户等时有发生,影响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本文主要分析了非实名账户的类型,以及非实名账户开户证件核验存在的困难,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规避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实名制;非实名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遏制贪污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构建良好的支付结算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国家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账户实名制、联网核查等有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银行机构开立账户的行为,但是,仍有不少不法分子通过各种违规方法逃避实名制检查开立非实名账户。

一、非实名账户的类型

非实名账户一般分为匿名账户、虚假账户和假名账户。

(一)“匿名账户”是指存款人虚构非自然人姓名开立的账户。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后,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使用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证件号码,从制度上杜绝了在储蓄存款记名制时期虚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二)“虚假账户”是指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如果不法分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和居民身份证鉴别仪识别;如果不法分子持伪造的非居民身份证件,银行仅能凭肉眼观察、判断证件的真假,核实效力亟待提高。

(三)“假名账户”是指存款人冒用他人真实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常见的“假名账户”开户方式主要有冒名开户、虚假代理开户、操控开户等。冒名开户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过有偿借用、欺骗、捡到、购买等途径获取的他人真实身份证件开户,因证件真实有效,均能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验证及身份证鉴别仪鉴定,较易成功。有些不法分子所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与其相貌高度相似,且有备而来,对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的相关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等信息均能从容应答,银行工作人员较难识别。虚假代理开户是指不法分子使用真实证件伪装成代理人,让另一不法分子伪装成被代理人进行电话核实,谎报委托代理关系,利用代理方式开户。操控开户是指真实证件持有人出面在柜台申请开户,但是由另外的人在现场操控或远程遥控指导开户流程。如一人陪同多名客户或多人陪同一名客户前往银行网点办理开户;多名客户集中办理开户,且申请表中填列的通讯地址均为相同地址;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非本人;多名客户预留电话相同;账户开立不久立即要求变更联系方式等。

二、非实名账户开户证件核验存在的困难

非实名账户在开户中除了存在银行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操作;违法成本低,缺乏有效打击措施、应对手段等问题外,在对非实名账户开户证件的核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困难。

(一)虚假非居民身份证件缺乏有效核实手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和居民身份证鉴别仪鉴别其真伪,但是对于其他证件仅能依靠银行工作人员经验进行审核。非居民身份证件缺乏权威方式有效辨别真伪,为不法分子开立“虚假账户”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假名账户”开户隐蔽性较强。“假名账戶”开户时因其持有的身份证件是有效的,形式上真实,无论是银行内部事后监督还是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均难发现,因此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手段,风险隐患较大。目前,银行对客户身份识别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银行临柜人员发现身份证照片与客户本人相貌存在出入时,如客户不提供辅助证件,只能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核实,对形式合法的“假名账户”开户缺乏有效手段。另外,监管机构对银行受理“假名账户”开户的行为难以认定和取证,缺乏有效打击措施,也为“假名账户”的开立提供了可能。

三、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利用海报、折页、横幅宣传、网站、手机短信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等风险点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此外,银行还应加强柜台人员培训,确保柜台人员熟悉账户实名制相关知识,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办理业务的警觉性,规范实名制核实流程,建议对开户人进行拍照,留存档案供日后核查,并完善开户业务复核制度,复核人员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不能流于形式,保证个人账户真实性,有效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建立权威的身份信息核实系统。一是完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加载内容。冒名开户、虚假代理开户一般使用的多为遗失的身份证件,因此建议公安部门在联网核查系统中加载身份证件有效期和状态,便于银行识别已挂失、已作废、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提高“人证一致”审核的有效性,有效遏制冒名开户行为。二是利用指纹认证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建议公安机关将指纹信息与银行实现共享,银行在开户时通过指纹认证确保身份信息和办理人的一致性,从源头上解决外貌相近的办理人冒名开户的情况,有效减少冒名开户的事件发生。三是完善非居民身份证件核实机制。建议建立非居民身份证件的核实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对公安机关颁发的非居民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可靠核实,有效遏制利用虚假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的行为。四是推广人脸识别技术。建议银行办理业务时借助人脸识别系统对客户证件照片、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照片及客户现场影像进行比对,在自助开卡设备开户时,可采用“活体检测技术”,通过系统给客户发出一些动作指令,如点头、眨眼等,谨防自助开卡端用照片而非真人,有效判断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五是利用实名制电话核实客户预留信息。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人网手续时,需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建议电信运营商将电话用户信息与银行实现共享,银行在开户时通过核实客户电话信息,进一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三)明确银行对问题账户的处置权利。“操控开户”后续一般都存在账户持有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虽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具有对“出租、出借账户”的认定及处罚权,但是人民银行对该类信息的掌握相当滞后,而银行能够及时发现账户的出租、出借行为。因此建议在制度层面规定,银行在能够明确判断银行账户被出租出借后,有权限制该账户交易或要求持有人撤销该账户。此外,还应健全“冒名开户”的处理流程。银行在发现冒名开户情况时要立即报警,并与其他银行共享“冒名开户”黑名单信息,查询“冒名开户”证件有无其他账户,确定是否由存款人本人开立,同时,银行应对可疑账户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可疑交易的银行账户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四)加强对非法使用身份证件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居民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成本较低,建议从法律层面提高对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行为的惩处金额,加大对身份证件买卖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此外,建议公安机关、各金融机构联合构建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黑名单,设置有关惩处措施,并将非法使用身份证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示其它银行加强对失信人员的身份核查,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加大监督力度,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银行应强化开户审核监督问责机制,加大对客户身份识别环节违规操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鼓励、约束柜面人员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人民银行应加大对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为增加业务量放松开户审核行为,一经发现就处罚,对屡教不改的机构要严惩。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