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上午7时许,南宁女子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五象大道一处辅道时,连人带车坠入一个没有井盖又无任何警示标志的管线井,致其牙齿断裂、下巴留下伤疤。李某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良庆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担责8成,赔偿李某3160.26元。
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證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窨井位于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窨井盖完全缺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人,对这个缺失井盖的窨井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李某因井盖缺失摔伤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李某要求该局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车辆应尽谨慎驾驶义务。故认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