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问题

2017-10-11 00:57张乃根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过境海关经济带

张乃根

特稿

“一带一路”视野下《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问题

张乃根*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对于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倡议与该协定的实施相向而行。《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一般问题首先是哪些成员,在何时应实施哪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根据该协定的“灵活性规定”,“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已推迟实施包括过境自由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为此,中国应在加快提高自身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同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过境贸易密切相关,是《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中的特殊问题。中国应利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协调新平台,努力促使“一带一路”倡议与贸易便利化的“平行”实施。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过境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达成的首项多边贸易新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TFA)*2013年12月7日由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Treaty Facilitation Agreement(简称TFA),其正式名称为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无简称)。《贸易便利化协定》作准英文本,见WTO:WT/L/940,28 November 2014,pp.3-32;中译文本来源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http://sms.mofcom.gov.cn/article/dhtp/201510/20151001138374.shtml,2017年7月22日访问,以下访问日期相同,均略。以下援引TFA以及2014年11月27日议定书,出处均略。已于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根据《WTO协定》第10条第3款,应由WTO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生效,并对此后接受的每一其他成员生效。截至2017年7月11日,共有121个(含欧盟及其成员国)成员接受。中国于2015年9月4日接受该协定。“该协定旨在使海关程序流程化、简约化和标准化,有助于减少全世界的贸易成本。预计该协定的实施将在全球平均减少14.3%贸易成本。”*WTO Press Conference - Entry into force of 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Remarks by DG Azevêdo,22 February,2017,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spra_e/spra157_e.htm.在TFA缔结至生效的同期,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BRI),不到4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参见《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2017年5月14日,北京)。TFA与BRI平行,并在较短时间取得显著进展,不是巧合,而是国际社会迫切期望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与中国方案的强大吸引力相结合所致。本文着重在BRI的视野下,探讨实施TFA的一般问题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相关过境贸易的特殊问题,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BRF)作为BRI协调平台对于TFA实施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一、“一带一路”视野下实施TFA的一般问题

(一)“一带一路”的视野

BRI的初衷是促进沿线各国和地区互联互通,包括“道路联通”和“贸易畅通”休戚相关的“交通便利化”、“贸易便利化”和“投资便利化”,*参见《习近平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的演讲》(2013年9月7日,阿斯塔纳)。在这次演讲中,习近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以创新合作模式,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参见《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的演讲》(2013年10月3日,雅加达)。在这次演讲中,习近平第一次明确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如今,在TFA已生效实施的情势下,BRI与之关系更加密切。*参见何力主编:《一带一路战略与海关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八章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一带一路”海关国际合作。从经济的角度看,加大沿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本身不是目的。“若要富,先修路”,这通俗地表明了“交通便利化”是为了“贸易便利化”,以互赢之贸易达至共同致富之目的。投资是贸易的延伸,通过在东道国的实业投资,拓展当地市场,带动国际贸易,历来是投资与贸易这对“孪生兄弟”的天然关系。因此,就BRI的经济内涵而言,在当前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中,大力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是其核心目标。TFA的实施将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其中,实施TFA的一般问题首先是哪些成员,在何时应实施哪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一般问题

根据2014年11月27日WTO总理事会通过的将TFA纳入《WTO协定》附件1A的议定书,“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议定书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也就是说,作为该议定书附件的TFA,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保留,对其生效的各成员应不折不扣地予以实施。但是,TFA序言称“认识到发展中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及期望增强在此领域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和支持。”为此,TFA的实施采取了区别原则,即发达国家成员不可享受TFA第二部分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LDC)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灵活性规定”)。据此,发达国家成员和选择不利用这些“灵活性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和LDC成员或地区均应自TFA生效之日其实施TFA的全部规定。

根据“灵活性规定”,自TFA生效之日起,发展中国家或LDC成员将仅适用其明确承诺适用TFA第一部分的实体规定,这些承诺均规定于其所递交的A、B、C的“条款类别”(categories of provisions)通知。其中,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成员,A类是其指定自TFA生效之日起立即实施的条款;B类是其指定在TFA生效后的过渡期后实施的条款;C类是其指定在TFA生效后的过渡期后实施,并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96个发展中国家或LDC成员已递交A类条款通知,20个成员递交B类条款通知,14个成员递交C类条款通知。*WTO/TFA:Notification List(截止2017年7月17日),http://www.tfafacility.org/notifications.

以中国为例,2014年7月1日,中国向WTO贸易便利化的筹备委员会递交《TFA项下A类条款承诺通知》,明确承诺TFA第一部分所有条款作为A类条款,除下列条款:第7条第6款“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第10条第4款“单一窗口”、第10条第9款“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和第12条“海关合作”。*China’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ies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TFA,WT/PCIT/N/CHN/1,14 July 2014.这意味着:除外条款均为B类条款,其余均为A类条款。发展中国家或LDC成员可以任择A类、B类或C类。中国仅任择部分B类(占TFA第一部分条款的24.6%*WTO/TFA Member profiles/China,https://www.tfadatabase.org/members/china.),而无C类。换言之,中国根据自身目前的承受能力,接受四分之三(约75%)的FTA实体规定为A类条款,需要过渡期*根据TFA第16条第1款:对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未指定为A类条款的条款,该成员可依照本条所列程序推迟实施。发展中国家成员B类条款(a)自本协定生效时,每一发展中国家应将指定的B类条款及相应的指示性实施日期通知委员会。(b)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一年,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其实施B类条款的最终日期通知委员会。如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截止日期前,认为需要额外时间通知其最终日期,则该成员可请求委员会将期限延长至足以作出通知的长度。之后实施的B类条款为四分之一(约25%)。2017年6月6日,中国向TFA委员会递交《TFA项下条款类别承诺通知》,明确:除第10条第9款已于2016年11月先期实施,其余B类条款的指示性实施日期均为2020年2月22日(最终实施日期待定)。*China’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y Commitments under the TFA,G/TFA/N/CHN/1,6 June 2017.

递交“条款类别”通知(A类条款通知的百分比越高,TFA的实施程度越高)的相当部分成员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部分中亚、西亚、南亚、东南亚和东欧国家等:

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条款类别”通知

信息来源:1.WTO/TFA:Notification List,http://www.tfafacility.org/notifications. 2.中国一带一路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https://www.yidaiyilu.gov.cn.

可见,“一带一路”部分沿线国家的TFA实施(贸易便利化)程度较低(不到50%,或低于25%),除了俄罗斯和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波兰等国以及新加坡等已完全实施TFA,还有一些国家(如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和伊朗)尚不是WTO成员,因而也谈不上实施TFA。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一般问题之严峻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TFA实施(贸易便利化)程度不一,显然不利于贸易畅通。如果说交通便利化有赖于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的基础建设,那么贸易便利化除了通关电子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更多需要有关国家的海关相关法律和技术制度的建设。自2013年起,中国曾连续三年为货物贸易的世界第一大国,2016年虽为第二大国,仍与美国相差无几。*2016年中国、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分别为3.685万亿美元、3.706万亿美元。信息来源:WTO Press/793 Trade Statistics and Outlook,April 12,2017.但是,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与其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称。以“单一窗口”(single window)为例,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之后先行先试,于2014年5月28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个试点项目上线试运行。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共同将准予船舶离港电子放行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平台,海事凭电子信息签发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实现船舶出口岸手续签注一体化,进一步提升口岸执法效能。*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首个试点项目运行,2014年6月10日发布。2017年年底之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将在全国口岸推广。*参见海关总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2017年3月1日发布)。该标准版要求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反馈给申报人。根据前述中国《TFA项下条款类别承诺通知》,“单一窗口”的指示性实施日期为2020年2月22日,但最终实施日期未定。这说明,“单一窗口”在中国的完全实施尚待时日。“单一窗口”也是A类条款通知中最少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此类通知的96个成员仅有21个承诺已实施“单一窗口”。*参见TFA Database:https://www.tfadatabase.org/notifications/most-notified-and-least-notified.可见,虽然TFA已生效实施,但是可显著减少贸易成本的“单一窗口”此类便利化措施之实施,还多半限于欧美国家或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或LDC在较长时期内尚无能力实施。中国推进BRI,应充分认识TFA实施此类一般问题之严峻性。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关过境贸易特殊问题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过境贸易的特殊关系

相比“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横跨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以欧亚铁路为纽带,尤其是新欧亚大陆桥,从中国西北地区出境,经中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由俄罗斯至欧洲大陆,或由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贯通中国经济最发达的沿海地区及辽阔腹地与整个欧亚大陆,乃至日韩等东北亚及北非各国的陆路运输,可大大减少对传统远海运输的依赖,对于推进BRI,更具减少国际贸易成本的经济意义。*参见《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发布),2015年3月。

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陆路运输,与过境贸易的便利化休戚相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规定了过境自由。如何根据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澄清和改善过境贸易的国际法制度,是WTO于2004年7月启动TFA谈判的首要宗旨。TFA序言也强调“期望澄清和改善GATT 1994年第5、8和10条的相关方面,以期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有关过境贸易规定

1.过境贸易便利化的最新国际法制度

TFA有关过境贸易的第11条共17款,详细规定了各成员实施的与过境运输有关的法规或程序要求、可收取的过境运输费用、与WTO规则相一致的过境贸易相关国内或双多边安排、最惠国待遇、提供基础设施、过境运输相关海关监管的复杂限度、过境货物的程序起始、对过境货物不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过境运输的必要担保及其解除、有关过境贸易的海关合作与国家级过境协调机构的设置等。这些规定对GATT 1994年第5条作了全面的澄清和改善,是过境贸易便利化的最新国际法制度。

2.过境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定

上述TFA的过境贸易便利化规定中,以第11条第5款和第16款为重点。第11条第5款规定:“鼓励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如通道、泊位及类似设施)。”“鼓励各成员”(Members are encouraged)的条约用语表明,这是一项非强制性义务,亦即各自尽其所能,无须一定做到。比如,哈萨克斯坦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最重要国家之一和新欧亚大陆桥上中欧班列的必经国家之一,但是,根据该国提交的TFA的A类条款通知,第11条第5款的义务被明确排除在外,*Kazakhstan’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ies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he TFA.WT/PCIF/N/KAZ/1,1 March,2016.该国尚未通知实施该条款的指示性实施日期或最终实施日期。这就意味着该国无意,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无能力实施这一义务。

诚然,对于跨欧亚各国和地区的铁路运输而言,如有统一轨距的过境运输专用铁路,将是极大的运输便利化。可是,由于历史、经济及技术诸因素,中国到欧洲等地的铁路轨距不一。比如,一趟路经中亚的中欧班列不得不多次换轨(即换车),包括在中国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入哈萨克斯坦之前的第一次换轨,从俄罗斯进入波兰之前的第二次换轨,如进入南欧,在法国与西班牙边境还需进行第三次换轨。虽然如今的集装箱运输便于换车,但是这毕竟耗时和增加成本。

新建一条中欧班列的专用铁路,无疑是造福“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和地区的世纪工程,但又谈何容易!为了促进BRI,尤其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国发起建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AIIB)是政府间多边合作金融机构,于2015年4月15日成立,2016年1月16日开业,现有成员80个,https://www.aiib.org/en/about-aiib/governance/members-of-bank/index.html .和“丝路基金”*丝路基金由中国外汇储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于2014年12月29日成立,http://www.silkroadfund.com.cn/.,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亚投行的首批项目之一就是“塔吉克斯坦杜尚比-乌兹别克斯坦边境公路改善项目”。*Tajikistan:Dushanbe-Uzbekistan Border Road Improvement Project (Approval Date:June 24,2016),https://www.aiib.org/en/projects/approved/2016/tajikistan-border-road.html.随着这些新的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对BRI的基础设施投资的逐步加大,欧亚过境运输专用铁路的建设大有希望。因此,BRI的实施将极大推动TFA的实施,尤其是过境贸易便利化的实现。

3.过境贸易有关法律制度建设规定

相比TFA第11条第5款相关过境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TFA第11条第16款则要求有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第11条第16款小序言第一句规定:“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该规定的条约用语虽包含“应努力”(shall endeavor),但仍然是一项非强制性义务,亦即,凡是TFA成员,均应努力履行有关过境贸易的合作和协调之义务;“努力”不等于能够实际做到。因此,如果某成员认为其能力尚未达到履行该义务的程度,也可将之排除在A类条款外。比如,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重要国家之一吉尔吉斯斯坦承诺A类条款的水平很低(7.5%),因此不难理解其将第11条第16款全部排除在外。*Kyrgyzstan’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ies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he TFA.WT/PCIF/N/KGZ /1,11 August,2014.其邻国哈萨克斯坦承诺A类条款的水平较高(54.2%),包括第11条项下全部义务。*Tajikistan’s Notification of Categories A Commitment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he TFA.WT/PCIF/N/TJK /1,11 August,2014.

TFA第11条第16款小序言第二句规定:“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但不仅限于关于下列内容的谅解:(a)费用;(b)手续和法律要求;及(c)过境体制的实际运行。”该规定的概括性用语“可”(may)表明第二句项下3个次项义务均为任择性,也就是说,各成员可自行选择是否承诺履行。比如,中国、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已承诺履行这些义务;吉尔吉斯斯坦尚未承诺履行之。

4.“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对于促进过境贸易便利化的作用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过境贸易相关海关合作与协调方面,除了要考虑TFA项下义务,还应充分认识到2015年起生效运行的欧亚经济联盟(EAEU)的作用。EAEU由俄罗斯主导,包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塔吉克斯坦。*参见:http://www.eaeunion.org/?lang=en#about.2015年5月中国与俄罗斯签订《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其中明确:“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制订共同措施,协调并兼容相关惯例规定和标准、经贸政策。”*中俄《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2015年5月8日于莫斯科)。目前EAEU成员国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已承诺履行TFA第11条第16款项下义务。通过中国与EAEU及其成员国的合作,可以弥补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尚无单独承担此类义务的缺憾。根据EAEU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32章“转关海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 of Customs Transit)的第215条第3款第3项,“在海关同盟境内经铁路运输的转关货物由海关同盟成员国依据其国际协定界定。”*Custom Code of the Customs Union (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该海关法典经修改并由EAEU成员国批准后,将成为《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the Customs Code of the EAEU),http://kz.mofcom.gov.cn/article/ddgk/h/201603/2016 03 01282561.shtml,该法典第215条第2款(1)项规定:转关适用于“外国货物自入境地海关至出境地海关”的运输。关于国际转关运输,参见【法】克劳德若·贝尔、亨利·特雷莫:《海关法学》,黄胜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三编第一章转关运输制度;又参见徐觉非主编:《海关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十八章第五节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的监督管理。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1994年)、吉尔吉斯斯坦(1996年)、哈萨克斯坦(1997年)、亚美尼亚(2015年)和白俄罗斯(2015年)签订双边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并在这些协定中规定了关于货物过境便利化的海关互助。*参见海关总署/海关合作协定:http://search.customs.gov.cn/dig/search.action.中国正推动与塔吉克斯坦尽早签署海关合作协定,并加快谈判达成中国与EAEU的自由贸易协定,以便为今后与EAEU的海关合作协定提供必要条件。

三、中国推进“一带一路”与TFA“平行”实施的新努力

本文开头就认为,从2013年到2017年,BRI与TFA的齐头并进,反映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希望尽早走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中国方案的强大吸引力之融合。但是,在未来5至10年,全球经济如何真正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所未有的危机,稳步走向新的可持续发展,BRI和TFA如何“平行”实施,以期有力促进世界贸易,任重而道远。

中国在2017年5月的首届BRF上宣布今后将定期举办该论坛,相应地将成立BRF咨询委员会和联络办公室,并将于2019年举办第二届BRF。*“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全文),http://www.beltandroadforum.org/n100/2017/0516/c24-422.html.BRF作为BRI协调的新平台已初步展现在世人面前,这是中国推进RBI和TFA“平行”实施的新努力。

如上所述,按照TFA实施的“灵活性规定”,相当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推迟实施部分贸易便利化,尤其是过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中国在加快自身实施TFA的同时,也期待通过BRF的协调平台,加大贸易便利化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首届BRF联合公报重申“将努力促进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普遍、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决心“推动在公路、铁路、港口、海上和内河运输、航空、能源管道、电力、海底电缆、光纤、电信、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务实合作,欢迎新亚欧大陆桥、北方海航道、中间走廊等多模式综合走廊和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构建国际性基础设施网络”,并强调“加强海关合作,通过统一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全文),2017年5月15日。

利用BRF的协调新平台,可望以“软法”(不属于条约法或习惯法的国际法)的灵活形式和手段,推进BRI和TFA “平行”实施。BRF可以提供各国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人和工商界领袖们定期就实施BRI的各种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磋商、讨论,以期形成一定共识,并以双边、多边合作方式落实。首届BRF达成“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和“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的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包括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等国海关部门签署海关合作文件,就是明证。*参见上注。

BRI是中国倡议、各国呼应的建设人类共同命运体的世纪工程。同时,TFA的实施也是在WTO体制下践行“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尝试。BRI和TFA的实施均涉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共同利益,并应顾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殊性。WTO是协调各国和地区贸易经济政策的既有平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包括TFA在内的国际法规则具有条约义务的“硬法”特点,即便是“灵活性规定”也是任择性条约义务。BRF本身不是条约谈判的主要场所,而是提供磋商、探讨和协调的外交机会,更具灵活性,便于各国领导人和实务界人士畅所欲言,在比较和谐的气氛中寻求共识,达成合作意向乃至协定。这将极大地有利于包括TFA在内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更好实施。这既是中国的利益所在,也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追求,这就是BRI的视野下促进TFA实施的合作共赢目标。

综上所述,推进BRI,离不开贸易便利化,实施TFA也需要借助于BRI和BRF,两者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BRI的视野下看待TFA的实施,首先关注的是哪些国家,在何时实施哪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一般问题。鉴于TFA实施的“灵活性规定”,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推迟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我们应充分认识TFA实施的一般问题之严峻性。“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共建与经新欧亚大陆桥的过境贸易有着密切关系。建设一条贯通欧亚大陆的过境铁路运输专线是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的共同福祉所在,但是,TFA有关过境贸易条款的国际义务均具任择性。限于自身能力,一些沿线国家尚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履行有关义务。因此,通过推进BRI与EAEU的对接合作,利用BRF的国际合作新平台,有助于促进BRI与TFA的“平行”实施。

Abstract: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FA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global trade.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 is in parallel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FA.The general issu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FA include what facilitation measures should be implemented by whom and when.The ‘flexibility provisions’ of the TFA provide its members with many options to implement trade facilitation including the freedom of transit.Many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have delayed to implement the TFA.While improving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the BRI would be promoted in parallel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FA,in particular,cooperation with other countries along ‘the Economic Belt of Silk Roa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trade in transit.China should take the new platform of BRF as the way to coordinate parallel implementation of RBI and TFA.

Keywords:The Belt and Road;Trade Facilitation;Trade in Transit

(责任编辑 赵世璐)

IssuesontheImplementationoftheTFAfromthePerspectiveoftheBeltandRoadInitiative

Zhang Naigen

张乃根,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WTO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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