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中国文化宪法的基本理论构成与实践指向
——以现行宪法相关文化条款为分析对象
王秀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文化宪法是宪法与文化相互结合、共同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宪法文化的重要体现,是以宪法中文化条款为基石范畴,重在协调国家文化权力与公民文化权利相互关系的部门宪法。文化宪法的价值体系、规范体系和保障体系构成了中国文化宪法的基本理论。中国八二宪法部分文化条款存在“其它文化活动”等概括规定模糊、网络文化自由缺失、相关文化配套法律法规缺失以及文化权利司法救济和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指出将对中国文化宪法特别是文化宪法条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补正引导,为文化宪法内容本土化的挖掘提供保障。
宪法文化;八二宪法;文化宪法;实践指向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要求,并从国内发展和国外交流两个维度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进行了明确,国内层面主要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培育健康网络文化,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档案等事业,国外层面则主要是深化中外人文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样提到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容,即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经济、社会、文化等重点领域立法,还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一系列有关文化改革和立法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凸显了文化立法和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文化立法的加强以及文化法律制度的完善既是推进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①参见王晓辉:《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光明日报》2014年11月4日,01版。“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②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新京报》,中国新闻网,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1204/19048129.html ,2016年3月29日访问。的提出,不单单是对宪法根本法地位的肯定,更重要的是体现出宪法应该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每一个领域,比如政治、经济、军事、财税等,当然也包括文化。
文化宪法就是在宪法中涉及文化问题的系统化的理论,类似于经济宪法、社会宪法、军事宪法等,属部门宪法之一种。当然为了精确的理解文化宪法,首先需要对一些相关语词进行深挖掘和再探究。“文化宪法”一词是由“文化”与“宪法”两个词语组成,故而,要想对文化宪法有一个透彻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宪法理论层面显然是不行的。在理解文化宪法知识上,忽视文化理论知识是一个普遍问题,而文化理论知识本身是探究宪法以及宪法文化权的基石。
(一)文化与宪法
1.“文化”与文化权的多义
关于文化概念的探讨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以来随着政治思想一起发展起来的。据《大英百科全书》统计,在世界各种出版物中,对于文化的理解多达160余种,以此来看,人们并没有对文化做出统一的定义。在文化理论研究中,虽然有些经典性的概念,但是依然很难给出确切的定义,最终只能采取哲学抽象法,即从众多现象中抽象出一种概括,通过归纳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文化观,即广义文化观、狭义文化观和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义文化观。广义文化主要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和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之和。①《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1533页。中义文化是偏重于精神财富。狭义文化多指社会的观念形态。总体来看,广义文化观包容了人类创造的一切事物,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之总和;中义文化观主要聚焦于人类精神的创造;狭义文化观则将文化的中心放置于人类的思维层面,比如知识、思想、价值和心理等。法律层面的文化概念应该由法律文化研究的对象来确定。②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8页。法律文化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法律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及其派生物(历史、行为和活动等)。所以,法律层面的文化概念应当与中义上的文化概念相通,强调人类精神之创造。
文化概念的厘定是正确认识文化权的基础和前提,文化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之一。宪法上文化权的正确界定,是实现公民文化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达成精神文明建设终极目标的前提条件。文化权同文化一样,也是一个复杂而难以界定的概念,因为文化权的各种定义基本都是围绕“文化”一词展开的。总体来看,世界各国有关宪法文化基本权利的划分主要有三种:最广义的文化基本权利,包括教育基本权利、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广义的文化基本权利,包括出版、传播、艺术以及学术自由;狭义的文化基本权利包括艺术自由和接近文化艺术的权利。③陈淑芳:《文化宪法》,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597页。当然,对文化基本权利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也并不一成不变的,是需要结合各国宪法具体条文进行动态调整的。以中国宪法为例,比如第一自然段“序言”中“文化”一词相当于学者所谓的“民族生活方式”,其含义最为广泛,包括一切物质与精神的成就;而在第十四条第三款等条款中又将“文化”一词与物质、经济并列,此时就专指精神方面,排除了物质层面的内容。
2.宪法与文化的结合
相对于历史悠久的法律而言,宪法并不是古已有之,宪法是一种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欧美文化圈”的文化。宪法是在对历史沉淀下的这种文化、文明成果不断创新和超越而产生的,所以,宪法的文化属性不容忽视,宪法与文化之间具有相互结合的内在关系。
宪法与文化相互结合。一方面,文化受宪法调整,比如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美学创作以及书法鉴赏等文化生活都受宪法调整。另一方面,宪法本质上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即宪法在本质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要求,是在对原有历史文化、文明成果进行创新而产生的。宪法保障文化价值,文化反作用于宪法。宪法调整文化政策、规范文化生活,宪法规定文化权利和自由、促进文化交流是宪法保障文化价值的体现。文化对宪法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文化影响制宪者和制宪权,影响宪法实施。①韩大元:《21世纪宪法学: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长白论丛》1996年第6期,第53页。宪政的实现以制宪为基础,制宪不仅仅是政治选择,更是一种文化选择,制宪者的思想和意识受制于一定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文化条件将体现不同的制宪目的与要求,最终产生与本国文化相对应的的宪政权力和宪政体制。
(二)宪法文化与文化宪法
宪法文化是人们对宪法的信仰、理念和情感,还包括受理念、信仰等因素影响最终对宪政制度的选择。宪法文化本质上是宪法价值的彰显,主要反映了宪法的文化背景或者文化基础。宪法信仰实际上是要解决人们精神上的问题,人们精神上的东西如果不得以解决,纵使再好的制度或法律,也不可能深深植根于人们心目中,那么也就不可能有效发挥它们的作用。②参见胡弘弘:《宪政的信念与追求——〈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读后》,《江汉论坛》2002年第5期,第93页。以宪法信仰为主要体现的宪法文化要解决的问题也有精神层面的问题。宪法信仰、宪法理念以及宪法情感等宪法文化的建立是走向宪政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撑。就像卢梭在法律的分类中指出的那样:“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之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之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取新的力量……”。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3页。
1.宪法文化的微观理解和特征
宏观上讲,宪法文化是宪法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但是对于宪法文化的微观理解是有差别的。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文化是关于民众的地位与权利、重要社会制度和国家形态如何更优的价值观体系。④陈晓枫:《中国宪法文化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5页。”也就是说,从法律文化学理角度,宪法文化在其内涵上主要是指型塑并限定特定民众的宪法理念、宪法制度以及宪法实施的价值观念体系,该观念体系具有指令性,“指令”以“什么样的宪法更好”为基本价值取向。还有的学者从宪法文化的构成要素层面对宪法文化进行分析,“宪法文化通常集观念、制度以及行为三者为一体,是一种集束性文化形态。”⑤参见曽小华:《什么是制度文化》,《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期。多数学者主要是从宪法原则以及宪政制度层面对宪法文化进行界定,比如江国华教授认为,“宪法文化,意指孕育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政制度并促使其发育、成长和发展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政治制度及政治行为的总称。”⑥江国华:《论宪法文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83页。上官丕亮教授认为,“宪法文化是一种尊重和信仰宪法并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身体力行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宪法至上等宪法原则和精神的风气和习惯。”⑦上官丕亮:《论宪法实施的文化基础》,《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4年第4期,第67页。
综合各位学者对宪法文化的微观理解,不难发现,宪法文化本身应当包括宪法文化思想、宪法文化规范、宪法文化意识以及宪法文化评价等基本内容,宪法文化概念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宪法文化是在历史长河中慢慢形成的,是稳定的,⑧参见 G.G.Harutyun,Constitutional culture∶the lessons of the history and the challenges of the time,Yerevan,2005,pp.371-373.它是由每一时代人的亲身经历、以及由各种人们的价值体系和对法律关系与原则的想像、信仰、理解所充实和发展,这种体系本身构成了社会的基础。
2.文化宪法的诠释基础和基本内容
文化宪法是以宪法文本涉及文化的相关条款为基础而构成的宪法规范体系和理论。“文化宪法”一词引自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文化宪法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是与经济宪法、劳动宪法、军事宪法同类的部门宪法之一。文化宪法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是伴随着宪法本身而产生的,因为文化宪法的解读是依托宪法文本的,尤其是涉及到文化条款的规定,是诠释文化宪法的基础。文化宪法是站在整部宪法的高度,对宪法中的文化条款进行解构和分析,形成文化宪法秩序,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与国家文化权力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国宪法文本中文化条款的分布情况,中国的文化宪法包含着作为基本国策的文化和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文化两部分内容,前者要求国家在进行顶层设计时要体现支持、引导和服务文化的总体要求,后者要求国家要尊重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支持、引导的过程中不能干预到文化的自由发展。
关于文化宪法的基本内容,有学者认为包含文化国策和文化权利两个层面,①参见沈寿文:《关于中国“文化宪法”的思考》,《法学》2013年第11期;王锴:《论文化宪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文化权力体制也是文化宪法的内容。笔者认为,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分析,文化宪法是一种以文化权利为基石范畴,把公民文化权利与国家文化权力关系理解为个人文化权利与国家文化权力的此消彼长关系的部门宪法,现实的文化宪法,实际上是指个人和社会文化组织行使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国家恪守宪法原则和规范行使文化权力、履行文化职能,形成文化资源自由化和权力(权利)配置法治化的文化秩序。文化宪法本质上是在宪法的整体框架下探讨如何实现文化发展的过程,所以文化宪法是宪法文化的一种,②参见王锴:《论文化宪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40页。宪法文化是文化宪法的上位概念,宪法文化的范围要更广泛,宪法文化包含文化宪法。
任何一种理论都具有内在的逻辑构成,作为重要的部门宪法之一的文化宪法也有其自身的一种架构。从现行宪法文本来看,文化宪法理论包含文化权利体系和国家义务体系,前者主要体现在公民所具有的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后者主要体现在国家为保障公民文化活动自由所应具有的鼓励态度和帮助举措。比如文化精神的引导义务、文化事业的发展义务、公民文化创造活动的鼓励和帮助义务以及文化财产保护义务等。
表1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文化权利与国家文化发展义务的规定
注解:此表是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中涉及国家与文化、公民与文化内容的条文整理而成。
由于义务的过度履行也会超越权利的边界,所以,国家文化义务的理清一方面有助于将国家权力对文化的干预控制在合宪与合法的范围内,另一方面有助于为公民精神、自由、个性发展、族群传承等文化权利提供自由发展空间。当然,一个完整的文化宪法基本理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是非常丰富并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文化宪法的基本理论架构是不能仅仅停留在公民文化权利体系和国家文化义务体系两个方面,它通常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文化宪法的价值体系
文化宪法与政治宪法、经济宪法等部门宪法有相通之处,本身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比如经济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物质帮助权的基本经济权利,政治宪法主要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以及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文化宪法的价值主要是对文化宪法核心价值的描述,可以从国家和公民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其一,公民维度主要是指宪法通过调整公民的精神生活来保障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基本文化权利,最终达到人的自我实现目的。自我实现,主要指自我人格的“自由”开展,即是否进行“自我开展”的自由在自我,决定权在自我。所以,自我实现包含“自我开展”和“自我决定”两个本质要素。①张艺耀:《中国宪法文本中“文化概念”的规范分析》,《河北法学》2015年第4期,第147页。文化宪法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保障本质是国家履行提供自我开展和自我决定空间的义务,为人的自我实现创造最大的可能。比如宪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有关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其二,国家维度主要是指文化宪法在国家目标中发挥的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文明。文明虽然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分,但是文化宪法价值目标里的文明主要是指精神文明。积极健康、丰富多采、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之一,宪法中诸多文化条款直指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这无疑会对人民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最终为国家文明目标的实现创造环境和条件。比如宪法序言第5自然段规定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
(二)文化宪法的规范体系
1.宪法文本中的文化条款
现行宪法序言第一自然段就明确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使宪法中文化条款天然地具有了贯穿全文的特点。从总纲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甚至是国家机构等章节都有涉及到文化的相关规定。既有关于社会主义本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态度问题,又有关于外来文化的如何对待问题,还有关于文化制度建设以及科学文化活动的发展问题。按照现行宪法的构成顺序来分析,序言中第12自然段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注重“发展同世界各国……文化的交流。”这是尊重各国外来文化的体现。②参见任喜荣:《宪法基本文化政策条款的规范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2期,第186页。总纲中还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国家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内容,分别规定于宪法的第22条、23条。此外,还有宪法第24条关于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等内容都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本土文化的培植和重视。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以及国家对公民文化活动自由的鼓励和保障则主要体现在“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宪法第122条)、“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第47条)等规定中。
2.文化专门立法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s)变成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①See Roscoe Pound, 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 vol.44,12-36(1910).转引自林来梵:《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第26页。面对中国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即使有权机关也未曾根据宪法授权来解释宪法或作出宪法判断的宪法实施现状,②参见翟国强:《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83页。以及宪法规范本身多属原则性规定的特点,宪法中的文化条款也只有实现了法律化才能获得有效实施。关于文化条款中的细节性规定只有依托于具体法律的细化,即专门文化立法,才能实现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和自由的目标,稳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对文化市场的规范,创建更加自由、活跃、健康的文化体制环境。在文化专门立法方面,结合我国文化建设所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遗产法、文化市场管理法和文化传播法等相关基本法。③朱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载第二届部门宪法论坛“文化宪法及文化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9页,本次论坛于2016年4月2日在中南大学举办。目前,我国主要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音响制品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提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在其它章节中分别对不可移动文化、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以及文物进出境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对图书、报刊的出版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相关文化事业进行了规定。还有未实施的一些专门立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④刘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n1/2016/0425/c14576-28302676.html。对公共文化服务所包含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和方针,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以及特定场所服务等制度。
(三)文化宪法的保障体系
早在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文化权利就已经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目前在世界其他国家宪法中都有所体现,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获得批准。公民文化权利与公民其它权利一样,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法律权益。作为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其实现自然离不开国家和政府文化发展义务的承担,这是一种保障,也是国家文化义务体系的体现。在文化权利的实现方面,如果缺少了政府主动或被动义务,公民的文化权利也将无从谈起,文化权利之基本性亦将大打折扣。
文化权利的政府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的积极作为,主要是文化权利的物质保障以及文化市场的监管保障。文化权利的实现依托于一定的文化设施和文化环境,这是文化权利不同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要体现。如果没有文化馆、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文化权利的实现终究只是停留在文本上的权利。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提供各类文化设施,让公民平等的使用公共文化设施,通过采取补贴、资助以及政策优惠等方式力推文化事业发展,为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环境。我国现行宪法第122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是政府为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的重要体现。
另一方面是政府的消极不作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是对政府行为的规制。政府在采取有关文化措施或进行文化市场监管时要坚持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基本原则,即使是出于公益目的,可能对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等文化权利产生影响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以最小的侵害获得最大的目标,具有规矩意识。政府不仅要监督自身侵害或者不当限制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行为,还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正当文化权利不被其他公民、团体或组织侵犯,因为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规定的落实除了需要公民的自觉性之外,国家或政府的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以文化市场监管为例,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为了打击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为,行使文化执法权,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国家在行使文化职能,监管文化事业时难免出现对公民文化活动形式、领域管得过宽或过细现象,这时需要一定的平衡或者限度,需要一定的规范指引作为保障,比如政府部门建立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
文化法治建设的加强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以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文化法治建设以及文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必然离不开文化法律体系问题,鉴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文化宪法本身理所当然成为了文化法律体系的“前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八二宪法)为例,宪法中的文化宪法条款内容丰富、数量较多,在文化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前锋”作用,但是从条款本身到配套立法,直至最终的执行和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中国八二宪法中有多处提到关涉文化的条款,站在宪法纲领性根本法的角度分析,这些提及文化的文化宪法条款无论在数量还是内容上都已经堪称典范。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部分涉及文化的宪法文本条款同样存在着一些不足。在转型期“新新文化”背景下,文化条款内容本身存在缺失和模糊等问题。
(一)网络文化内容之缺失与补充
网络文化是指网络上的具有网络社会特征的文化活动及文化产品,是以网络物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的网络精神。网络文化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在网络空间所形成的文化活动、文化方式、文化产品以及文化观念的集合。具体来讲,互联网文化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比如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以及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比如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欣赏、使用、下载、播放等活动。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比如北京新浪、上海盛大以及浙江阿里等。中国作为一个网民人数世界第一的网络大国,网络文化的触角深入到各个领域,而由于网络文化产生较晚,宪法制定之时很难预见到这一新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那么相关内容的缺失也是在所难免的。以中国八二宪法第22条第一款为例,本条款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在“互联网+”的时代,网络无处不在,网络媒体基于自身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量大,接受、存储、检索便捷等优势对传统新闻写作、编辑方式以及媒体传播方式有全方位的冲击,在互联网文化背景下,网络媒体传播、网络文化等新词汇的加入成为必要。可以尝试在宪法与其他文化立法中扩容或增加网络文化的内容。
(二)“其他文化活动”等概念规定过于模糊与细化
兜底条款或兜底术语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它将条款中没有包括、难以包括以及无法预测的内容吸纳进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延性和应对社会变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中存在适用难、适用模糊的难题。宪法中的模糊问题主要针对宪法文化条款中的一些概括规定。以中国八二宪法第47条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本条中“其他文化活动”和“其他文化事业”都是兜底性的概括规定,是一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①沈跃东:《论我国宪法对文化基本权利的保障》,《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48页,第47页。本条第一句涉及的是公民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文化权利,此种文化权利本质上强调的是一种自由权,这种自由权便具有了法律规范效力,即公民在进行正常的科研和文艺活动时有免遭侵害的权利,这种自由权有了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问题在于每位公民除了具有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权利,还有没有别的文化自由权,即法条中的“其他文化活动”具体包括什么,也就是说“其他文化活动”还有细化的必要,因为单从法条规定来看,容易给人一种公民文化权仅限于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错觉,诸如美学艺术、书法艺术以及街头艺术创作等属不属于这里文化自由权。所以诸如文化条款中的“其他文化活动”“其他文化事业”等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细化,对概括规定的自由权进行具体化,进一步充实公民的文化自由权。
(三) 配套文化法律法规的缺失与完善
结合中国八二宪法第22条,中国宪法上文化包含的内容极少,仅仅限于文学艺术、出版发行、新闻广播电视、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国家名胜古迹、珍贵文物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化”一词在八二宪法文本中共出现23次,②沈跃东:《论我国宪法对文化基本权利的保障》,《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48页,第47页。从序言到总纲,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到国家机构都有所提及,但是一些重点条款主要是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的第22-24条以及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7-48条。此处主要对主要文化条款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统计和分析。
表2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主要文化条款及配套法律法规
注解:此表系根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制和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旧与关联对照应用本》(2010年版)编制而成,表中符号“…”是会计学科下统计学知识中统计表指标数值,专指缺某项数字资料,此处指缺少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如此看来,我国贯彻落实宪法文化权利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语言文字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档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出版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这种配套本身是不均衡的,从表格来看,主要集中于文化事业、文化活动自由以及男女平等条款中,有关知识分子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配套法律法规是缺失的,比如宪法第二十三条提到要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那么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来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发挥他们的作用是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来明确的,否则,有关知识分子队伍的扩大问题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诸如知识分子、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将仅停留在纸面上,将永远是文本宪法而不能成为现实宪法。所以,从未来文化立法中,全国人大以及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制定文化方面的法律,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知识分子发展促进条例》等。当然,在立法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中央和地方的通力合作与密切配合,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为例,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层面,一方面需要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发挥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行性。
公民文化权利与国家文化义务的具体化问题一方面是通过法律化,比如通过专门文化立法的形式来对文化权利和文化义务的边界进行明确。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具体化过程中加强对有关文化权利与义务条款的整体解释,经由对宪法文化的整体解释,贯穿运用文义、历史、体系解释等多种方法,实现国家文化义务的正确界定,为国家文化职能的发挥创造空间。以学术自由为例,纵观中国宪法条款,并没有对学术自由这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作出直接表述,仅仅是宪法的相关条款的一个体现,宪法第四十七条涉及的文化权利条款给予了学术自由的解释空间。从历史解释的角度,限于当时并没有预见到新的方式,制宪者仅仅规定了两种主要方式,即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当然也不排除使行文简练流畅的可能。但是在社会尤其是在大学里,学术自由的保障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人文社科类,所以学术自由是可以归入科学研究自由范围内的。
(四)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和保障不足与指向
从国家与人民的关系角度分析,文化基本权利具有双重属性,即文化基本权利集自由权与社会权于一身。具体来讲,某些基本文化权利属于社会权利,某些基本文化权利则属于自由权利。自由权主要包括宪法中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这些权力本身具有主观权力的规范效力,具有主观请求权的性质,只要经过相关的法定程序,公民便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请求国家履行义务停止或消除这种侵害。社会权则主要指受教育权、劳动者休息权、获得救济权等内容,不难发现,这些社会权的实现以国家的积极作为为前提条件,所以其实现的程度受到国家财力、物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裁量空间大,不具有统一性,所以此种社会权是否具有类似于自由权的主观请求权性质,公民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基本权利也是存在争议的。
依然以中国八二宪法第47条为例,前面已经提到,本条第一句提到的科研、文艺创作属于自由权,具有主观请求权的性质。关键是第二句,国家对于教育、科学、文学等文化事业的创造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明显属于社会权的序列。第二句这种属于社会权的文化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就受到了限制,其司法保障就明显不及第一句的自由权。所以文化基本权利尤其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文化权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问题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讨的问题。有学者根据德国宪法学理论,借鉴联邦宪法法院认可的“衍生给付请求权”,赋予这些社会权一定的主观请求权属性,来解决此类文化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衍生给付请求权”简单来讲就是非直接来源于宪法,而是间接从平等原则到处的一种基本权利。①参见王锴:《论文化宪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44页。此种“衍生给付请求权”理论值得借鉴,但是还要结合中国的文化基本权利实现现状进行创新和发展。尤其要注意宪法权利向其他文化立法权利的转化适用。在实践中要加强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化遗产、文化市场以及文化传播等文化建设具体领域的立法,比如2016年4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就在文化市场管理领域提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立法要求,明确了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定的研究任务以及地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法规的制定步伐,这些具体领域立法的推进不仅能够起到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法治化水平的作用,而且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实现公民文化权利起到保障作用。
文化宪法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秩序,即公民和社会组织创造性行使宪法赋予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国家按照宪法原则和精神规范行使文化权力和文化职能所形成的一个文化资源自由化、文化权利(权力)配置法治化的秩序或状态。公民文化需求和自由以及国家文化职能伴随着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文化权力就会相应地丰富和发展,而原本已经存在的文化条款不自觉中被烙上了滞后的印痕,以宪法文本中的文化条款为研究对象的国家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等层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中国也是如此。当然,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借鉴和吸收他国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不过要恪守文化相对主义②韩大元:《21世纪宪法学: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长白论丛》1996年第6期,第55页。的原则和精神,即在借鉴和移植他国的文化权利救济经验时需要充分考量本国文化背景和公民的承受能力,注重文化宪法内容本土化的挖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国文化宪法尤其是相关文化条款的深入研究和深化发展目标。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of culture is an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combination and common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 and culture.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culture. It is based on the cultural clause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focuses on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cultural rights and civil cultural rights. The value system, normative system and security system of cultural constitution constitute the basic theory of Chinese cultural constitution. The cultural provisions of China’s 1982 Constitution hav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vagueness of the“other cultural activities”, the lack of cultural freedom, the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ultural support, Especially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ltural constitution to provide a certain correction guide for the cultural content of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o provide protection.
Key words: constitutional culture; Constitution of 1982; cultural constitution; practical orientation
[责任编辑 常伟]
The Basic Theoretical Structure and Practical Direction of Chinese Cultural Constitution——in Terms of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for the Analysis of Relevant Cultural Objects
WANG Xiu-cai
(School of Law,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D921
A
1672-1217(2017)04-0090-10
2017-05-23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4YJC820039)∶社会道德困境的宪法回应与宪法实施研究。
王秀才(1988-),男,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