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玲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表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條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表示我国的“绿色税收制”更加完善。在“环保法”中已经明确了相应的税务处理,但是因为环保法尚未实施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未公布。本文将基于“环保法”的税务处理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
关键词:环保法;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2014年11月3日,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形成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2015年8月5日,环境保护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年1月1日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法”),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表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表示我国的“绿色税制”更加完善。
1.“环保法”的税务处理
“环保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1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的确定按照纳税人安装符合规定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确定;未安装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确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无法计算的,相关部门抽样测算确定。下文中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量的确认也是按照这一方法确定就不一一赘述。
有多个或者没有排放口的,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
1.2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1.3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排放量×税额
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1.4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税额
“环保法”除规定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外也规定了部分减免税情况:其中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的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纳税人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2.“环保法”的会计处理建议
“环保税”和资源税等小税种类似,以前小税种中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一部分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2016年12月为适应全面实行“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包含了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也就是说以前计入“管理费用”的小税种调整进入“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依据此思路建议“环境保护税”也计入“税金及附加”。“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那么根据是否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会计处理的方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的计提的时候依照其他税种的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在“应交税费”下单独设置“应交环境保护税”二级明细科目,不定期的可以在缴纳时直接计入“银行存款”具体会计处理为:
2.1环境保护税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计算出环境保护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记“银行存款”即: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2.2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结束语
因部分企业可能购买监测设备对排放量进行监测,因部分设备需要附着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方可使用,而部分设备又可以单独使用,建议监测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区分是否附属于某一建筑物或构筑物成为其一部分分为动产(单独使用的)和不动产(附着才可使用的),若为动产则购买此设备的进项税额一次全额抵扣,若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为鼓励企业自行购买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建议购买固定设备的买价可比照税控收款设备的处理,一次性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此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便于排放量的监测。
“环保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资源节约减少排放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经济转型,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法定,从“环保费”转变为“环保税”,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管理方式的创新,探索部门之间管理合作的新途径。但是,每一项新的法律的实施初期可能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问题,只有不断补充修改才能让“绿色税制”日趋完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只有通过一代又一代税务人员的努力“环保税”才会日趋成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