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休谟哲学的因果关系问题

2017-10-09 11:30王雨轩
山东青年 2017年5期
关键词:休谟因果关系

王雨轩

摘要:休谟哲学之中的因果问题是哲学研究中一个历久常新的问题。本文将在文献综述之基础上,围绕因果问题展开两个有针对性的讨论:其一是考察抽象观念,以期对于必然联系的观念与因果关系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做出进一步的探讨;其二是考察因果关系定义在物质运动、心灵活动乃至情感道德等等各处的应用,以期体现休谟哲学关于因果问题之理论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关键词:休谟;人性科学;因果关系;必然联系;抽象观念

休谟哲学之中的因果问题,既是其期望确立的人性科学或是精神哲学[1](P9)的核心话题,也是其对于哲学领域最负盛名也是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

长期以来,不同哲学派别乃至不同学科领域,率皆围绕因果问题展开经久不衰的讨论。因果问题的深刻影响,远远地超出了形而上学的思辨本身,而如休谟所愿地指导着两百年来人们关于“实际的事情”的运转,向上为分门别类的并非纯粹直观和演绎推理的自然科学提供根据,向下为芸芸众生日常生活的行为提供凭依。

然而休谟哲学之中关于因果问题的若干看似模棱两可的原著内容,尤其是涉及必然联系的观念的印象来源以及因果关系的定义的两处文本,造成了众说纷纭的各色解读。纵然这些解读依据的原著文本大多融会贯通,各自主张的宗旨却是鲜有能够的相互并存的,下面便选取其中三个解读方向加以综述。

一、因果问题讨论的铺垫

(一)语义还原主义(Reductionism)

首先一种解读的方式是语义还原主义,根据唐·加勒特(Don Garrett 2011)和彼得·米利肯(Peter Millican 2011)指出,这是休谟因果问题长期以来的传统正派观念。此则被称作“旧休谟”的阐释,主要依赖休谟所给出的看似并不契合的两个因果关系的定义。休谟提出的第一个精确定义即为“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并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

[2](P191),此则定义是强调“恒常联结”的“规则性理论”。休谟接着提出了第二种定义,是关于心灵活动以及推理的一种“主观必然性理论”[4](P169),亦即“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那样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一个对象的印象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休谟似乎通过一种语义分析的方法,对于“原因”这一词汇加以考察,消解掉了必然联系,而将因果关系简化还原到仅止是两个对象或是两种事件之间的恒常联结的地步,使得恒常联结就是不能再继续简化下去了的因果关系,犹如因果案例的恒常结合“就是因果的本质”

[2](P191,276)。

(二)唯实怀疑主义(Skeptical Realism)

其次一种被称作“新休谟”的阐释是唯实怀疑主义,由约翰·怀特(John P. Wright 1983),盖伦·斯特劳森(Galen Strawson 1989)以及斯蒂芬·巴克尔(Stephen Buckle 2001)等等几位所提出和应援。固然,休谟指出心灵有着“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上的一种倾向”,并且“这种倾向就是我们所假设必然和能力都存在于我们所考察的对象之中、而不存在于考察它们的心灵之中的缘故”[2](P188)。然而休谟却又透过多处暗示,例如“一切自然作用进行时所凭的那些特殊能力并不曾呈现于”人类的“感官”之中,以及“控制自然途径的那些力量”是“完全不能知晓的”[1](P40,51)种种,最终给出了“我们永远不能那样深入物体的本质和结构,以至于知觉到它们的相互影响所依靠的原则”的结论,并且强调人类心灵“不能洞察这种结合的理由”[2](P434,107)。休谟总是揣测着自然以及对象之中存在着因果能力,而又往往扔下一句究其理由是不为我们所知的。于是似乎休谟又作为一个唯实主义者与怀疑主义者,怀疑而又承认确实存在着无法知觉的、超出恒常联结甚或心灵活动的自然因果能力。

(三)心灵投射主义(Projectivism)

再次一种解读的方式是心灵投射主义,由西蒙·布来克本(Simon Blackburn 1993),海伦·毕比(Helen Beebee 2006)以及安哥拉·考文垂(Angela Coventry 2006)等等几位所提出和支持。休谟指出过,必然联系是因果关系所必须具备的一个关键要素,然而因果推理的发生过程却揭示着我们所认为的存在于对象之间的必然联系,仅止是一种内部感觉,是一种人类心灵活动的倾向。心灵错误地将这种倾向当做被观察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种性质,即便源于此种内部感觉的“这些观念并不表象任何属于或能够属于恒常结合着的对象的任何東西”[2](P185)。于是此则被称作“另一种休谟”的阐释,便基于经验惯常主义的“接近关系、接续关系以及恒常联结这样三个要素便足以穷举因果关系的组成部分”这样一个核心观点,深入考察心灵延展自身的错误倾向,并且将休谟关于趣味的“具有一种创造性的能力,当它用借自内在情感的色彩装点或涂抹一切自然对象时,在某种意义上就产生一种新的创造物”[3](P146)之表述,迁移到因果推理的习惯之上,主张必然联系的观念就是心灵“装点或涂抹”原因对象和结果对象之时的一种创造的产物。由此看来,休谟似乎又在否认自然之中真实存在着因果关系,反而承认的是一种心灵内部感觉对于对象并不存在的性质的虚假投射。

二、因果问题讨论的概述

那些看似不能并存的来自《人性论》的若干观点,同样被休谟在其改写本的《人类理解研究》之中或含义相近,或准确无差地重新援引,因而提供了充足而丰富的官方文本,使得多方各取所需,而以休谟的名义相互博弈。

我倾向于以一种坚持休谟经验主义的底色的方式,试图围绕因果问题展开两个有针对性的讨论:其一是考察抽象观念,以期对于必然联系的观念与因果关系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做出进一步的探讨;其二是考察因果关系在物质运动、心灵活动乃至情感道德等等各处的应用,以期体现休谟哲学关于因果问题之理论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一)讨论一:因果关系观念与必然联系观念的关系

根据因果问题的概述,如果“理性单独并不能产生任何原始观念”[2](P176),感觉经验也不能充当必然联系的印象来源,那末必然联系似乎被心灵活动的倾向取而代之掉了。同时休谟的两个关于因果关系的定义,无不分别仅止提到了恒常联结是因果关系的本质,或是心灵活动与推理的过程,而均没有直接提及必然联系的字眼。于是便诱发了来自语义还原主义的质疑,即为休谟承认恒常联结并且否认必然联系;也引起了来自经验惯常主义的主张,即为接近关系、接续关系以及恒常联结这样三个要素便足以穷举因果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果关系的观念之中并无必然联系之观念的容身之所。然而给出那样两个定义之前,休谟显然强调过必然联系是因果观念的关键要素,并且必然联系是与恒常联结截然不同的一个观念,这便引起了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的矛盾问题。

對此期望解决方式是,在接受“必然联系仅止为心灵的一种倾向,心灵有可能错误地将这种倾向当做被观察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种性质,亦即有可能错误地认为因果案例具有必然联系的性质”这些前提的同时,将“必然联系是因果观念的关键组成部分”的观点削弱到“必然联系仍旧是因果观念的组成部分,然而其扮演的角色是额外的,而不是关键的”之表述。将要采取的方法即为回到休谟哲学因果问题的准备工作之中、回到对于知觉理论的考察之上,将因果观念视为抽象观念来加以处理。

休谟对于抽象观念或是一般观念的定义,犹如被抛出来的“心灵想到的这些观念是‘一般的抑或是‘特殊的”[2](P25)之问题一样,源于巴克莱以及洛克的经验主义而又与之不尽相同:抽象观念能够呈现那样一些“在某些细节方面虽然相似、而在其他细节方面却极不相同”的对象,实际上是“附着于一般名词”的“被考察的特殊观念”[2](P34)。换言之,心灵能够因为屡次重复的观察经验而形成一种习惯,每当我们发现常见的各个对象之间有一种类似关系之时,我们就把一个特定的词汇应用于一个集合,这些对象便是构成这个集合的元素。如说“某些观念在它们的本性方面是特殊的,而在它们的表象方面却是一般的”[2](P29),即说对象在它们的性质方面是特殊的,而在呈现方面是一般的。因而获得一种抽象观念并不需要穷尽所有相关的观念,心灵已经养成的这种习惯将会“唤起”[2](P31)那些未被穷举的观念。于是对于抽象观念A,如果给定这一集合的合式公式为A = {o1,o2,...,on},其元素是具有着若干同类性质qi的对象o,o = q1 ∧ q2 ∧ ... ∧ qm,那末并未得到穷举的对象oi,即是集合之中貌合神离的诸多对象之一,等待被联系着抽象观念A的一个词汇的唤起。

按照休谟之意,以关于猫的抽象观念为例,那实际上是关于一只独一无二的猫的观念,这只猫竟然能够同时拥有诸多不同的形状、颜色以及品种等等性质,这些性质显然是其他的任何一只猫所不能同时拥有的。“猫”这样一个词汇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联系着这个抽象观念,能够同时唤起对于其他的猫的个别观念。那些其他的猫全部处于一个集合之中,等待被这个词汇的唤起。例如,我拥有一个壮硕身材的蒙马特高地黑猫的观念,但是我显然不会对于“所有的猫都是壮硕身材的法国蒙马特高地黑猫”的这一观念信以为真。因为猫的词汇提醒着我除了这只猫之外,尚有包含着瘦小身材的橘色的中华田园猫,中等身材的花色的日本三毛猫等等不同的形状、颜色以及品种的猫的一个集合。

于是对于因果关系的抽象观念,记为CRE = {c1Re1,c2Re2,...,cnRen},符合抽象观念A = {o1,o2,...,on}的合式公式。此处任意一个等待被唤起的对象o即为一个个的因果案例ciRei,对于其性质q,q1即为原因对象ci,q2即为两个对象之间的各种关系R,R = Rc ∧ Rp ∧ Rr,各种关系R 即由原因对象和结果对象所处于的接近关系Rc、接续关系Rp以及恒常联结Rr构成,Rn其实并不属于因果案例ciRei自身带有的一个性质,q3即为结果对象ei。

接着对于此则矛盾,按照人类心灵的可错性,对于一则特定的因果关系的抽象观念,即可划分这样两类情况:一类是克服了前述错误的情况,而另一类是没有克服前述错误的情况。既然因果关系的定义没有直接提及必然联系的字眼,不妨设想,对于没有克服前述错误的此则因果观念的持有者而言,必然联系的观念Rn被其认为是因果案例所具有的的一种性质。于是如说“必然联系的观念Rn是因果关系的观念CRE的组成部分”,即说,必然联系的观念Rn存在于因果关系的观念CRE的每一个等待被唤起的对象ciRei之中,此时R实际上被其错误地认为是R = Rc ∧ Rp ∧ Rr ∧ Rn。然而不论处于两类情况之中的任意一种,此则因果关系的持有者实际上分享了同样一种集合,分享了同样的等待被唤起的对象,区别仅止在于后者的因果关系的对象之中,有着必然联系的观念这样一个额外的而不是关键的组成部分。

由此便可契合关于恒常联结的因果关系的第一个定义,亦即“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并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于是既能满足休谟所述的必然联系仅止为一种人类心灵的内部感觉,亦能同时满足必然联系的观念属于因果关系的观念的组成元素。

(二)讨论二:因果关系定义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根据因果问题的概述,回想这样一个休谟曾经援引过[1](P30)的案例:当我们看到一个弹珠高速滚向另一个弹珠的时候,我们会推断它们将会相撞,并且另一个弹珠将会发生位移。休谟借助此例展开了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始于一个物质运动的因果案例,而终于因果推理凭借心灵活动的结论。于是便诱发了来自经院哲学的质疑,即为“思想永远不可能被物质所产生”,通过心灵外部的物质运动的案例佐证心灵内部的活动本性是“荒谬的”,例如“两个球形分子的撞击会变成一种疼痛的感觉”[2](P272)。并且此则质疑,正是诸多理性主义者甚或经验主义者沿袭的观念,例如康德对于命题的先天与后天以及分析与综合的预设,或是笛卡尔在普遍怀疑中预设一个正在怀疑的灵魂实体种种。于是物质运动的因果关系,与关于关于心灵活动以及因果推理的因果关系的第二个定义,亦即“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那样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一个对象的印象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似乎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因果关系。这便引起了因果关系之应用范围的矛盾问题。

根据原著文本的考察,休谟专门展开过对此质疑的答复,指出“对象的恒常结合既然就是因果的本质”

[2](P274),任何一种原因对象均可能与任何一种结果对象处于恒常联结的关系之中。于是“运动可能是,而且确实是思想和知觉的原因”[2](P440)。经院哲学的质疑并无道理,因为“当我们考虑到自然的和人事的证据如何恰当地互相结合、而形成一个推理连锁时”,心灵着实能够“并不感到任何差异”[2](P441),而顺理成章地完成了这样一种始于自然的物质的对象或事件、而终于心灵活动的过渡。然而除此之外,我认为尚存应答这一质疑的其他途径。

正如休谟对于人类理解研究领域给出了两种因果关系的定义,对于人类道德情感领域,休谟同样给出了德性或是个人价值的两种定义。第一种即为“每一种对我们自己或他人有用的或令我们自己或他人愉快的品质在日常生活中都被承认是个人价值的一部分”。第二种即为“道德性是由情感所规定的”[3](P123),并且“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予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而恶性则相反”[3](P141)。不论处于利益相关者的立场之上,抑或利益无关者之上,我们均会对经验到的德性加以赞许,这样一种德性也仅止能够由经验产生的情感而引起。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并未紧接着就突兀地提出善恶之分、是非之别。与之相反地,休谟仿佛视德性为抽象观念一般,犹如定义“整套僧侣式的德性”即为包含“独身、斋戒、苦行、禁欲、克己、谦卑、沉默、孤居独处”

[3](P123)种种元素的集合那样,考察和梳理着德性的集合包含着一些怎样的品质,并且将所有恶性的品质剔除出去。唯有经历了这样一种抽象观念的形成过程之后,休谟才提出了何为德性、何为恶性。据此,理性“单独却不足以产生任何道德的谴责或赞许[3](P138)”,犹如前文所述的理性单独不足以完成因果推理。两种德性或是个人价值定义,与两种因果关系的定义实为是如出一辙的。

由此便能为因果关系之应用范围的矛盾问题的应答补充一个途径,并且体现着在休谟哲学之中,有且仅有一种因果关系,这样一种因果关系能够在物质运动、心灵活动以及情感道德等等各处畅通无阻。

三、因果问题讨论的总结

至此,通过遭遇“因果关系之构成要素的矛盾”以及“因果关系之应用范围的矛盾”这样两则相关解读提出的问题,关于因果问题的有目的、有针对性的两则讨论便得到了完成。

回顾有这样一个成见,那便是休谟在哲学领域素来都是怀疑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代言人,而仅止如此了。然而犹如索尔·崔格(Saul Traiger 2006)指出的那样,休谟研究的新近趋势是为探讨人性科学之中的情感观念,以及关注理性与道德理论的关系。

有别于理性主义之颠覆者的传统形象,休谟的自然主义底色逐渐以一种焕然一新的姿态映入眼帘。休谟哲学的因果问题的贡献,实为将人类信念的根源和活动的基础,从头顶的星空一般的遥不可及的理性,转移到脚踏的实地一般的近在咫尺的自然,转移到我们习以惯之了的日常生活。于是,批判理性主义的矫揉造作也就仅止是一种为了迎战彼时上帝与理性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提出的短期的、侧面的、消极的任务。休谟期望落实的正面的、积极的任务,则实为是长期的,甚或恒久而不已的,那便是规劝我们听从本性而返璞归真,把握心灵而回归习惯,践行具有哲学意味的生活方式。

既然“所有来自经验的推论都是习惯而非理性推理的结果”,习惯才是“人类生活的重大指导”

[2](P296),那末我们便并无需悲伤于理性推理的不足,或是不安于感觉经验的局限,而应恰如其分地对于“使我们远离她的秘密”[1](P32)的自然赐予我们的本能胸怀感激。因为“理性虽然不能驱散这些疑云”,可是“自然本身却足以达到那个目的”,能够将我们心灵的“哲学的抑郁症和昏迷治愈”[2](P296)。

[参考文献]

[1] [英]大卫·休谟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

[2] [英]大卫·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3] [英]大卫·休谟著,曾小平译.道德原则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

[4] 周晓亮著.休谟及其人性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5] Garrett, D., Millican, P. J. R. [2011]. Reason, Induction, and Causation: A Dialogue Between Don Garrett and Peter Millican, Edinburgh: University of Edinburgh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the Humanities Occasional Papers.

[6] Traiger, S. [2006]. The Blackwell Guide to Humes Treatise. Oxford: Blackwell Pub.

(作者單位: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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