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7-10-09 10:35刘佳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8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借贷监管

刘佳

摘要: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类型进行分析,说明各类风险的形成原因并探讨了规避措施,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互联网计容的健康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

1.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类型

互联网金融理财指的是传统金融行业中的理财业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用大数据计算系统进行相关的业务开发,为人们提供理财产品和理财方式的过程。传统的存款、郑钧、基金和股票等理财形式,在互联网的支持下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也表现出一些新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

1.1 信用风险

P2P网络贷款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新兴类型,投资者根据借贷者的相关资料将资金已高息借出,收入利息作为投资效益,而借贷者使用贷款进行其他方面的金融活动,以此创造利润。P2P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典型,同时也是风险高发的一种。作为理财的一种形式,保证本息稳定回收是必需的,但是,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的申请人,其违约逾期状况始终是存在的,并且,逾期率和借贷平台的损失金额也在提高,这说明,借款人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信用风险,这种信用风险使网络借贷平台经营遭受损失。除了来自于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之外,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注资的投资者,同样冒着信用风险。2015年4月,和讯互联金融团队对P2P平台进行体检,报告显示,46%的接待平台都没有进行资金托管,平台经营完全由个人一手操办,在这种缺乏风险保障的运营模式中,一旦运营不良,借款申请人逾期严重造成资金链断裂,则平台经营者很有可能放弃平台,也不能对投资人负责。

1.2 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实现理财产品的推广,使理财经营的范围扩大。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势在于投资者不再依赖理财经理或者银行业去大厅,可以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选择理财产品或者投资类型,并且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能够在互联网上自主选择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地域特征和金融机构的差异性。以理财产品的类型来看,以小额信贷为主的投资和融资,广泛存在于东南沿海地区,我国内陆和东北、西南地区发展并不明显,但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竞争者众多,市场压力大,导致众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降低利率,甚至有些公司面临着收贷不利,公司倒闭的风险;以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看,传统银行和证券公司,仅做到了按照客户类型设计相关的理财产品,大规模取消理财经理的职位,将传统理财以网络自主购买的方式呈现在投资者面前,并没有改变传统理财的实质,而其他理财公司,则完全依赖互联网或者第三方平台开展理财业务,一旦平台发生变化,则理财公司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市场风险,广泛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活动中。

1.3 监管风险

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过多监管,但是却严重缺乏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的监管,随之就产生了商业银行贷款创新不足,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大等问题。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好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在传统的金融理财中,银行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全部业务,因此,投资者很容易得到银行和其他理财机构的经营资质,并且,一些理财产品的科学性和保障性能够随时得到验证和控制。而互联网环境中的理财业务,受互联网特征影响,有着虚拟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传统的监管体系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需要,大量个人理财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不良、倒闭现象,致使投资者收到损失、虚拟货币充斥网络,都是监管风险造成的。

2.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成因

2.1 法律保障不足

自2006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出现以来,直到 2015 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我国没有明确的网络借贷管理法案,对其准入机制、运营过程和信息披露的立法也是空白。政策多以鼓励和支持为主,使得行业呈现同质化扩张,虚假宣传现象较为严重。发达国家的网络借贷平台经营需要有完整的第三方监管和担保,相关法律比较完备。资料显示,美国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建立相关法律和法规超过5000条,日本和欧洲也有相当强的法律保障作为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我国借贷行为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即使有法律支持,也是针对银行的大额借款,民间借贷的法律建制尚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机制建立没有确切的依据,信用风险较高。

2.2 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平衡

互联网金融理财以互联网的发展作为基础,以金融行业对互联网的应用作为前提条件,因此,互联网发展的差异,造成了金融理财发展的不平衡。而金融理财作为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力,一旦出现发展不平衡现象,势必会导致部分金融机凑存在着经营风险;而在不同地区,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质量以及相关机构的资质不同,投资者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理财活动,所获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都不一样,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着部分地区竞争激烈,部分地区发展不足的市场问题,这是造成市场风险的主要原因。

2.3 监管体系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备,导致了发展受到威胁。现阶段我国所采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大多数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伴随互联网金融发展沿袭传统形成的。大部分的内容是继承沿袭了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由传统金融机构来监管,那些监管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是主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提示开展工作。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这一套体系基本上可以比较好的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随着科技发展的速度不断增长,这一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的缺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传统的管理体系无法对所有金融理财产品实施管控,也因此导致大量风险的存在。

3.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对策endprint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现阶段国家总体应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但是毕竟互联网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任其野蛮生长必然导致风险积聚,最终难以控制。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明确规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打擦边球。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以防范信用风险为中心,应围绕着个人征信的相关法律进行具体细节的完善。以P2P小额贷款为例,征信体系应该包括借贷者个人征信相关的各个细节,不仅要审核和人财产证明,还应该包括个人经济能力以及网络借贷相关的历史信息以及信用记录。这些细节在个人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上都应有具体的描述,以便为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和推广提供相关的信息,也有利于大数据环境下优质客户的筛选,能够有效降低网络金融理财中的信用风险。

3.2 全面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

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要规避这种风险,使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理财发展平衡,就要从互联网的平衡发展角度入手。建议以东南地区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的优势为依托,以成熟网络理财产品的大数据分析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种资产配置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东北、西北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应积极与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理财平台以及理财机构联合,进一步深化理财平台的网络特征,甚至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的经营从传统银行的经营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互联网金融理财项目,与小型的理财公司合作,共同分享并开拓市场,使互联网金融欠发达地区的理财市场迅速扩大;而对于东部沿海来说,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整合和转型也尤为必要,只有行业发展趋向成熟,市场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3.3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风险,必须按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征健全监管体系,才能有效规避其中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机构多样化,理财产品的特征各不相同,统一的监管标准很难满足全面监管的需求,因此,监管体系中除了传统的政府部分之外,还应该引入理财投资者的监管,即通过理财产品的使用者对理财产品的反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评价,进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经营资质审核以及经营内容的认证。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才能真正做到及时有效,在普遍意义上的监管前提下,进行理财产品和理财机构的细节方面的监督,以此降低监管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对理财风险进行深刻的分析和讨论,发展导致风险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管控,就有可能降低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范方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分析與对策[J].现代商业,2017(08):102-103.

[2]楚媛媛.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防范[J].经营管理者,2017(04):125-126.endprint

猜你喜欢
理财产品借贷监管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监管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