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实行企业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新政策
近日,福建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调整我省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新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届时,《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5〕397号)自动废止,该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另外,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新政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企业按照征收标准的25%到75%施行不同程度的排污费优惠征收政策;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淘汰类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加收一倍至三倍的排污费。
(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