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胡乙娟
拍案说法
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胡乙娟
50年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姜老太说,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邱易夫妻则认为,虽然兄嫂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共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邱刚的遗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律师解答:老太领养的是丈夫弟弟的儿子,在我国古代称为“过继”,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此类习俗。邱刚的生父母认为的“两家共一子”,在古代称为“兼祧”,可视为过继的一种。过继的意义是没有儿子的人家,往往从男方家族中过继一个男孩来传递香火。因为过继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旧思想,故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更没有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而只承认收养这一种形式。所以,不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还是古代意义上的过继,都要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法定程序,并且不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制度。
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的,姜老太收养邱刚早在50年前,那时并没有要求收养须登记。所以如果法院调查得出姜老太确实跟邱刚有收养关系,那么邱刚的遗产由姜老太继承。
邓某出差到A市住进一家旅馆,夜里因隔壁房间有4个人在打麻将,吵得邓某无法入睡,于是上前交涉,谁知招致对方4人殴打。而旅馆服务人员见到邓某被打没有及时出手制止,也没有报警,导致邓某被打伤。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邓某遂要求旅馆赔偿。旅馆对邓某是否有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当邓某在旅馆内被殴打时,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警,导致邓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馆就得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旅馆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邓某已经做出的赔付向殴打邓某的4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