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罚单执法背后,究竟孰是孰非

2017-09-27 02:05
中国卫生 2017年3期
关键词:质监器具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医院收到一张由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的千万元“罚单”。因CT机等未接受“计量检定”,质监局责令医院方面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00万余元。包括CT机在内的“医用三源”设备是否属于计量器具,应不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强制检定,成为双方争论焦点。

医院认为,对于“医用三源”的属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有明确复函:“请严格按照2002年《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执行。”而新乡市质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医用三源”是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质监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本案究竟孰是孰非?应如何理性认识和正确看待?

法理分析

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将“医用三源”纳入《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第37项、第40项和第41项),要求对其实施强制检定。1998年,原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明确将“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作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纳入检查项目范围,实施检查。可见,原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意见是统一的,医疗机构的“医用三源”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没有争议。

但此后,全国各地就“医用三源”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引发了争议。据报道,2000年9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X射线机等医用放射设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紧急报告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未明确书面答复之前,各地质监部门暂缓对医疗机构的X射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等医用放射设备进行强制检定,等国务院法制办明确界定之后,按国务院法制办意见执行”。然而时至今日,国务院法制办尚未拿出明确意见。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卫生部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医用三源’是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不属计量器具。”

从法理上讲,《办法》是行政法规,《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由此认定“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法》第9条规定,质监部门对“医用三源”有计量监管权,质监部门执法依据适当。

但是行政执法也应遵守法律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据媒体披露,质监局稽查大队称,下达给医院的只是一份“告知书”,而非处罚决定书,但质监局是否告知医院有权要求听证?目前尚不得而知。2016年10月16日,医院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开质疑质监部门做法不当,要求召开听证。这至少说明,质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听证,涉嫌执法程序违法。(此后听证会已召开。)

作为医院方面,也应该进行反思,认为执法不公就应当依法维权,而不应止于申诉。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42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所以,医院认为执法不公不应止于申诉,更应通过申请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形式来维权才是法治中国之应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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