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证质量 增强公证诚信

2017-09-23 10:06田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处遗嘱

田婧

摘 要:公证作为社会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方面,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公证诚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决定着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生存的根本,是公证行业的行为准则。要想做好公证工作,就要将诚信重视起来。

关键词:公证质量;公证诚信

公证作为一种国家司法证明,可以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其他执法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从法院中分离出来,根据行政体制建立独自的公证体系,曾经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公证处,级与级之间不存在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都分别隶属于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从1980年2月1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到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和实施,公证事业经历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的转型。从单纯地办理涉外民事公证,发展到同时办理涉外民事、经济和国内民事、经济等多种公证事项。

人们为什么会信赖公证?首先是因为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诚实信用本是以商业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首要准则。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典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是诚实信用。而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制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西方法律的产物,但作为一项基本准则,在我国自古就有之。先哲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民间商人信奉的“童叟无欺”、“买卖不成仁义在”等,说的正是诚信这个道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信赖公证原因其次是国家赋予了公证文书的特殊职能,公证文书具有以下效力:①最高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文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不必举证。②《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烦琐的诉讼程序。③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公證文书系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相比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

公证本是诚信的维护者、同时也是诚信的实践者。然而,在公证行业繁荣的今天,时不时会传来一些与公证诚信不和谐的声音。“体彩假票案”轰动全国,一些公证人员职务犯罪也慢慢浮出水面。4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国立公证处责任人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共计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580元)的行政处罚。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立公证处负责人,免去其公证处主任职务。究其原因,一是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公证处内部管理缺位,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形同虚设;二是少数公证员不尽心、不负责,工作不规范,审查不严格,核实工作流于形式;三是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不力,行业自律工作不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把提高公证质量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加强公证员队伍质量意识教育,切实加强质量监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公证工作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切实提高对公证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标志。要教育引导公证机构、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坚持质量至上,高标准办理公证事项。要时刻绷紧公证质量管理这根弦,严谨细致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杜绝出现假证、错证,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

(2)强化对自然人情况的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询问、交叉印证、信息技术等手段,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对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有疑义的,应当根据情况通过公安、民政、卫生、人事等部门信息核实。

(3)严格规范办理涉及财产转移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严格审查委托书内容是否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虚假的内容;处分房产的,要严格核实委托人提交的房产权属凭证是否属实及有无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4)严格规范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的有关工作规范和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当在出具公证书当日录入遗嘱信息,办理继承公证或者接受遗赠公证的,应当及时在全国公证遗嘱平台查询。遗嘱人系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记录其识别、反应能力,公证机构对其立遗嘱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5)切实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质量管理作为政治责任,一级一级压下去,压紧压实。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继承、委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究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责任。公证管理部门失职渎职、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提高公证质量,人员素质是基础,公证程序是关键,公证管理是手段。只有提高公证质量,才能更好地体现公证的价值,更好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信誉。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需要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公证的真实不但能增强公证诚信,也能促进人们对社会信用的认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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