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琦伟
摘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止择校,但是社会现实是“小升初”入学时很多家长强势择校,一些学校也违规操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要赋予家长择校权的法律地位。本文探讨了赋予家长择校权法定权利的可行性,同时研究了家长择校权合法性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小升初”;家长择校权;就近入学;法定权利
我国的“小升初”择校问题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供求矛盾引发了择校倾向。二是少数群体强势择校。三是政府尚未建立完善的择校制度。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择校热以及引起的负面影响,2006年政府重新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并强调就近入学,取消重点班和重点学校。即使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是择校的市场仍非常广阔。家长反映择校费太高,权钱交易严重,与此同时却热情地缴纳高额的择校费,以此让孩子进入重点中学的校门。学校和教育部门对择校行为监管不力,择校现象屡禁不止。通过择校来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和政府对择校权的限制和否认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研究者尝试探究将家长择校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通过各种途径来保障这种权利,这是解决我国“小升初”择校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家长择校权的教育学意义
家长择校权这种需求的出现,是我国公众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看待家长择校权,可以看作是打破了平均主义,实现了差别平等,家长追求择校权是体现差别平等下的实质性公平。
1.进行教育改革,必须要尊重家长择校权 国外通过建立择校制度来保障家长择校权。欧洲各国为了满足公众对学校教育的多种需求,实行了择校制度。制定择校制度是为了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素质。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教育改革,我国的基础教育也面临着挑战和发展机遇。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普及了义务教育,现在面临的最大发展问题是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以及公立学校体制的改革问题。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长期居于主导位置。近年来民办学校应运而生,逐渐受
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很多民办学校向社会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办学主体逐渐多元化,家长自主选择学校也有了可能。
2.尊重家長择校权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 教育的目标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公民的身心发展,公民有根据身心发展特点选择学校、专业和教育形式的权利,国家不得拒绝任何合理的受教育权要求。教育要尊重差异,存在差异才可以选择。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均衡的大环境中,家长择校的目的是选择优质的教育资源,限制家长择校权是无视差异的存在和阻碍多元化发展。
3.尊重家长择校权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体现 家长择校权应该被认同,实现了选择权意味着尊重差别,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我国提倡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适龄儿童都有权享受相同的入学机会和发展权利,同时也不能彻底否认个别教育机会的合理性。差别教育机会依据的是自由理念,自由理念强调的是个体为实现自身的最大价值而进行的个人机会选择。每个受教育者在享受教育机会时都存在着差异,合理的差异不会影响教育公平和教育机会的共享,反而会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优化教育成果。
家长择校权体现的是个体的可选择性,是对实质公平的一种权利争取,在择校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教育腐败是对教育公平的亵渎。所以必须正确区分家长择校权和强势择校,正当的家长择校权应当鼓励,但是强势择校行为必须禁止。
二、家长择校权的实现建议
正当的家长择校权允许存在,也理应受到保护,要确保其合法性。这是因为从教育权的角度来看待家长择校权,是家长教育权利的组成部分;从受教育权的角度来看待家长择校权,是受教育者享受教育自由的体现;从基本权利角度来考虑,家长择校权是人权发展的组成部分。实现家长择校权,要从法律和制度上来进行认可。而强势择校是教育体制弊端的体现,是一种不合理的择校方法,
1.为家长择校权提供立法保障 赋予家长择校权的法律权利时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实现家长择校权要建立规范的择校程序,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对择校生的择校资格进行认定时,必须要谨慎的选择进行择校资格认定的机构和考核人员,考核人员要具有全面素质,可以包括教育专家、中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代表等,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并对不符合择校认定资格的非法行为进行举报。要建立学生救济途径,为学生提供申诉机会。鼓励学生在择校过程中积极的举报学校的违规操
作行为,可以申诉维权。
2.清除家长择校权的制度障碍 家长在争取择校权时,遇到了许多制度上的障碍。择校现象是政府政策和制度方面的缺陷引起的:一些政策助长了强势择校;一些教育政策具有严重的扶持重点学校、公立学校优先和不支持民办学校的倾向;择校费的监管不力;“小升初”的入学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管程序;一些制度限制了家长正当选择学校的权利;一些强势迁户口择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将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升学的唯一标准,一些学校为了追求高的升学率而设重点班,也助长了盲目择校现象的出现。
家长择校权最大的制度障碍是精英决策模式。所以,必须要突破现有的教育决策模式,建立多元参与的决策机制,并加强社会监督。不同阶层的家长都应有权参与决策,并对教育体制进行改进,形成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的教育机制。
3.扩大学区范围 要科学的划分学区,保证每个学区都存在优质学校,同时保证每个学区之间的教育质量不存在差异,要采取措施保证学区选择的自由。可以设立有限的自由学区,划分每个学区的开放范围,划分学区时要在充分尊重民意对话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协调,要允许重点学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招生,并免收择校费。4.使各学校均衡发展,突出各自的办学特色 教育体制实现均衡化、多样化和特色化的发展,这是落实家长择校权的关键。要采取措施减少校际之间的差异,为了促进校际间的均衡发展,要提倡办学的多样化,使受教育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并努力打造特色化的学校。
三、小结
正当行使家长择校权是允许的,但成为法定权利直到成为现实权利,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所以必须正确认识和认可家长择校权,要抑制强制择校,逐步实现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秦惠民.现代社会的基本教育权型态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5(5):43-45.
[2]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4(3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