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国
摘要:传统商法学课程设计与教学方式很难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亟需改革与创新商法学课程教学。明确商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商事思维和商法技能的培养;淡化逻辑色彩,注重实用主义基础上建构商法体系并优化课程设置;改革以理论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方法,整合优化多种教学方式,融入互动式的专题讨论与文献读评,需要检视和修正商法案例教学,继续深化实践教学环节。
关键词:商事思维;商法体系;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7)05-0056-04
一、商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商事思维和商法技能的培养
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系统的专业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精准的判断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缜密的推理能力,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而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对新兴领域法律知识了解和实际运用能力,而实务中要求毕业生必须具有极强的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用雄辩的事实和缜密的逻辑推理说明分析案件,准确地理解法律,依靠正确的思维选择,因此商法教学目标主要是对学生商事思维和商法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强调学生必须具有效益意识、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商法教学由规范转向思维,强调商事思维和商法技能的培养,主要缘于商法学课程和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商法学课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商法规范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是频繁的市场交易行为上升为法律的表现,主要价值在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活动提供具体规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体现,包含较强的含义确切且晦涩难懂的技术性规则。如票据法上的无因性、海商法上的共同海损等不能仅凭伦理规则来判断行为效果,这就要求学生对典型市场交易行为有较好的理解和把握,养成按照商法的思维模式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同时商法起源于基于国际贸易的海商行为,导致商事规则日益国际化,各国之间相互借鉴吸收,商法教学就要因应这种国际化趋势的变化。商法学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包含总则、公司、证券、票据、破产、保险、海商等诸多内容,涉及众多相关学科如管理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等,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商事思维模式培养的重要性。商事思维有利于解决企业法人的人格独立性问题,避免行政权力干预过多,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商人守法经营和创新,规避社会风险。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表现为直接的市场经济关系,着眼于研究构成社会关系的行为(如营利性行为)和客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商事交易主体恒定为具有经济人属性的商事主体,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表现为商事行为,商事行为具有很强的营利性和技术性特征。在以强化私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加重责任为核心的商法理念指导下,商事立法的价值取向注重效益,审判中主张用商事思维指导审判活动,商事审判以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为依归,商事行为效力更多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和公示主义,注重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更多地通过对商事行为瑕疵补正认定行为有效,商事思维强调尊重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这些都将促使课程教学向商事思维方向转變。商法实践中以非诉讼实务为主,要加强学生非诉讼实务能力的培养。因此商法学课程教学目标是培养对中国社会经济现实深刻了解、运用商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性人才。
二、商法体系的建构与课程设置的优化
法律体系的形成以概念为基础,以价值为导向,其间以归纳或具体化而得之类型为其连结的纽带。学术界通常认为法律体系具有独立存在、结构严谨、和谐一致、内容完备等特征,商法体系是对商法规范秩序的思维,目前各国主要有三大模式:(1)民商分立体例下制定商法典;(2)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或民法典统领单行法;(3)商事单行法。实践证明商事单行法律更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需求,而我国商法体系却存在如下缺憾:民、商法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法律定位。在建构商事单行法及其法律体系时,必须坚持商事立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商事单行法的规定,商事单行法对欲调整对象无明文规定时,可先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中的类似制度,如类推结果违背商事交易的原则及商事思维,则可根据商法的价值追求确立新的商法规范。商事法律体系中难以提炼出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的商事法律规范,致使体系中的商事单行法各自游离分散,产生部分法律规范重复、矛盾和冲突,缺乏逻辑严密性和体系完整性。商法总则难以统领商法分则,缺乏连接纽带。商事单行法律自身虽形成完整结构体系,但整个商事体系难以保证圆满无缺,此乃为立法背景不同和时空跨度之大的后果,应将肢分后的个体规范置于上下位的逻辑结构关系,将商法的价值理念贯穿到商法体系的建构之中,保证商法的内在体系化。王保树教授认为,制定“商事通则”是商事实践的需要,“商事通则”可以起到填补民法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空白、统率商事单行法以及创设民法和单行商事法没有规则等作用。应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商事通则》以一般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商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成文化,为单行法的统一奠定基础。商法紧贴实践与快速发展,要求商法必须有直接作用于市场实践的效力与能力。商法体系的建设,应淡化逻辑色彩,注重实用主义。应以《商事通则》为基础修改已生效并实施多年的商事单行法,无论修改还是新制定的商事单行法都要使之与《通则》确立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相符,保证商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优化商法学课程设置依赖于健全的商法体系。商法学课程结构独特,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包含统领性的商法总论、公司法等众多部门法分论。如本科生普遍使用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面向21世纪商法课程教材为81万字,如此多的字数完全是为满足高校商法学教学的实际需要。而独特的结构和庞大的体系致使商法学课程设计和教学安排问题尖锐。商法课程的结构和原理体系在不断地进行探索、改革和创新。(1)商法课程的结构、内容和学时。商法在具体的课程结构安排上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为两门课(商法学Ⅰ-Ⅱ),分论中各部门法作为选修课;一种是商法学概论一门课,总论分论内容包含在内,分论中各部门法再作为选修课。完整的一门课被迫进行分割主要是高校压缩课时的结果。在概论中简单讲解各分论内容,而学生又要选修部分分论内容,造成内容重复和缺乏逻辑上的完整性。应该将商法学作为一门整体课程进行讲授,之后再考虑增设与商事交易有关的实务性课程如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风险投资、资本运作等课程。学术界应根据立法提炼和归纳出中国本土的具有实证法律依据的商法基本理论,同时商法教学的内容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票据制度日益萎缩,而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信托等重要制度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逐渐在加强。商法课程如何处理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关系至今是悬而未解的课题,各高校因性质不同而侧重点有所区别,应在有限的必修课学时中将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确定为必修内容,如公司法实务等。目前国内法学院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显偏少,商法学的知识原理和学时应有基本的界定,应增加商法学课程学分和学时,保证商法学教学的完整性。(2)加强教材建设。近年来虽然商法教材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评价机制和商法研究等因素的局限,能深切反应商事实践问题、操作性较强且适合教学的教材极少,大量教材存在强调体系间的逻辑性、知识更新慢、侧重规范性解释等问题,但在面对实践的问题上,商法教材建设面临严重危机,应加大教材建设力度,建立激励机制以鼓励教材不断丰富和更新,强化教材面对实践问题的讲解和操作,推出大量本土化的商法案例分析内容,加强实务技能内容的编写,编撰生命力持久的经典教材。(3)改革考核制度。考核主要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对商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程度,评估学生的分析、表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打破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首先确定商法的考核范围和内容,以体现实践性内容考核为主。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也可借鉴美国在课程考核中设置若干待解决的假设性案件,测试学生对知识掌握程度和商事操作技能水平。在成绩给定上增加平时考查成绩所占权重,加强全过程考核,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见解和创新能力。(4)提高教师的实践和科研能力。商法学是经世致用的课程,要求商法学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高校应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争取有更多的机会代理商事案件;建立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长效、深度合作机制,学院与司法实践部门等单位合作,委派专任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培训半年到一年,更多接触涉及商事实践案例,提高自身运用商事法律的能力。拓展专业知识、丰富学科结构、提高教学能力都需要科研的保障,商法学教师应注重实证的、经验的、交叉学科的研究,加快学术升级,用科研实力支撑商法教学,加强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商法课题研究。endprint
三、改革商法学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法学教育面临着来自因社会发展而带来的尖锐挑战。商法学教学方法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整合优化多种教学形式,积极探索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特征的新教学方法,挖掘学生的潜在能力,提倡独立思考,激励个性的创造精神。目前以理论讲授、逻辑推演、规则解释为主的课堂讲授仍是高校最推崇的教学方法,在有限时间内使学生获得大量知识,感受和学习到主讲教师的逻辑思维方式和法律实践经验,但难以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有效性。应以商事制度框架与基本理论体系为纲,选取经典案例材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学生与教师互动,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发表不同见解,培养自学能力和商事思维能力。合理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设施,制作直观形象、声情并茂的商法学课件,充分调动学生各种感官,多渠道传递商事信息,加强学生对知识的感知度,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消化程度,促使商事理论向实践能力的转化。注重与商事法学相关的跨学科知识的教学,如经济、财务、金融、外语等相关领域知识,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体系,使学生能成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在此基础上需要反思和改革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专题讨论与文献读评,商法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互动式的专题讨论与文献读评。课堂教学应增加专题讨论课所占比重。商法学专题讨论主要由制定讨论议题,学生搜集准备资料,制作专题研究报告,课堂讲解并接受提问和师生点评五部分构成。讨论议题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前沿问题或像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等热点问题,具体可以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研究课题方向选择具有普遍性、关键性、知识面较广的问题作为专题讨论的议题。学生可以按照研究方向,兴趣,同一师门等方式自由分组,分组之后应督促学生积极搜集准备讨论的资料,包括外文文献。在消化吸收资料的基础上制作专题研究报告,提出议题理论观点,然后围绕观点准备佐证和分析材料。将研究报告采用PPT形式在课堂上讲解并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在民主、平等与自由的气氛中开展交流和讨论,教师要适度组织和控制学生的发言和争论,讨论沿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并寻找解决的途径。最后由师生全面评价学生的讨论,教师进行总结或者给出自己的理论观点,同时应鼓励并尊重学生的见解和独立思考。专题讨论可以增进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和信息反馈,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养成自由思考的品质,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在专题讨论基础上,教师选择当代商法理论的优秀论述或者著作,尤其是有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外文资料,供科研能力较突出的同学进行阅读,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文献成败进行评析,鍛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文献读评是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来源,开发利用文献是知识创新以及知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
需要检视和修正的商法案例教学。源于英美的案例教学究竟是理论教学需要的产物还是实践性的需求?至今英美法学教育的文献仍将案例教学法归为理论性教学法,大部分法律教育者倾向于认为案例教学法是科学性和理论性的,是源自于学院派的设计。我们认为案例教学应是包含着实务材料的法学理论思维训练,应建立一种承载理论发现能力,商事理论思维培养的“案例教学”。这意味着,案例不仅仅是用来佐证理论判断的工具,更是解释法律规范的构成、内容的正当性以及社会实效,并借以发展法律理论的中心。目前商法教学案例侧重验证商事基本理论和观点,尚未进入“以案例为中心”的案例式教学阶段,应建立透过案例材料指导学生发展其实证思维能力和理论响应力。增强其在具体案例中解释规范、运用规范、演绎规范能力的案例教学方法。通过实际的判例分析讨论归纳出法律理论和基本原则,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知识的获得过程,体验到商事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解决实际问题应具备的能力。案例教学首要面对的是商法案例的科学选择问题,由于法院商事判决书不公开以及缺乏说理制度,加之商事交易和仲裁的秘密性,导致商事案例资源匮乏。法学教育者应整理编撰典型商事案例,法学院亦可设立专门的商事判例研究中心,收集整理具有新颖性、典型性、综合性和可议性的商事案例供全国法学教育者共享,逐步建立判例公开与编撰的法定制度。案例教学是在分析大量判例的基础上,归纳揭示出商事法律准则或理论,教师和学生都需要做好教学准备,学生首先须阅读预先布置的判例和做好相关法律知识储备,准备发言报告并提出意识到的问题,阐述案例中所涉及的原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机制;教师则需要听学生的报告,根据报告随时追问,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目的是让学生能在类似案例中总结其所蕴涵的法律原则、规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将解决对策逐渐加以修正完善,让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懂得如何运用商事法律制度。案例教学主要功能是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教学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成文化和理论化的传统,案例分析究竟是要实践性的法律分析还是学院式的学理分析,商事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式中立思维还是律师式抗辩思维,案例能否导致重构成文法中的系统理论等。
深化实践教学环节。选择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尤其是增强实践性教学是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目的明确、实效性强的实践教学有助于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加强与校外司法实务部门的交流,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业有所专、学有所精的法官、律师、仲裁员为学生进行商事案件的分析和讲解;在学生观摩法庭商事审判的基础上进行商事模拟法庭训练,聘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作指导,增强真实性,学生通过模拟角色分工进行法庭审理,体验商事法律知识与程序法结合的应用,培养学生证据收集处理、程序控制、文书写作、法律适用等综合能力,锻炼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法庭反应等思维能力;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避免分散实习产生的流于形式等弊端,对实习学生进行集中和统一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借鉴美国进行“诊所式”教学,让学生现实地感悟到商事法务实践知识,指导教师可以采取“案件跟进”的方式,让学生在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学习商事法律知识。实质是学习主体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在实践中演绎法律技巧、接受法律知识。但精明的商事主体有能力购买更好的法律服务而很少将商事纠纷交给“诊所”的学生实践,教学中可以根据实际商事案件,由学生阐明事实关系、提交证据、提出建议的“诊所式”变通方法,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有一定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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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璐]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