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超市举行买一送一活动,买一大桶食用油赠送一小桶其他品牌的食用油。买回家后,我发现小桶食用油过期两个月了,于是拿回超市要求退换和赔偿。超市负责人说,赠品不属于商品,不能退换,更不负责赔偿。请问,超市的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杜仪初(福建福州)
律师意见: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超市买一赠一活动中的赠与行为不是无偿的,而是附带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所谓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價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该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超市应当履行退换和赔偿义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