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2017-09-21 03:16孙宇翔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霍姆斯现实主义法学

孙宇翔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浅析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孙宇翔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是从实用主义法学派渐进发展而来,在霍姆斯大法官的实用主义法学思想奠基之基础上,由众多法学家逐步完善起来的与形式主义法学相对立的法学思想。它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和改革批判的精神对美国法学进行了破旧立新:实现从“书本上的法”走向“现实中的法”、从关注“规则中心主义”的作用转向注重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官造法”,这样一套全新的法学思维范式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美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官方法学”。本文将立足于三大法学家的思想(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透析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学价值并提出一些批判吸收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个人观点。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法官造法

1 兴起的时代背景

上世纪初的美国正处于风雨交加的“社会沿革期”。外有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渐进式推进﹑内有南北战争的燃眉之急,加上美国垄断组织的形成,以及资本积累城市化进程的助力推动,美国社会内部的经济结构在逐步发生着改变。随着经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慢慢过渡,自由放任﹑市场中心主义和之前被奉为神圣的一系列社会政治主张已经不能够更好的应对新生且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围绕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也在潜移默化中酝酿着一次深刻的变革思潮,这无疑在法律领域正掀起一股法理论观点改变的巨浪。

2 典型代表人物及思想主张

2.1 “法律工具主义”的破旧立新——霍姆斯

生于古城波斯顿的霍姆斯,在青年时期就进入哈佛法学院学习,他既是一位将法律现实主义带入美国的先驱者,又是无数法律现实主义学者的启蒙师。霍姆斯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源于他的《普通法》中著名的“法律经验论”,他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他看来:“研究法律的目的在于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对人们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在此意义上霍姆斯把“法律工具主义”的观点演绎的淋漓尽致,体现法律是实现社会政策的工具。与此同时,霍姆斯还针对那些墨守社会价值偏见并一味的把宪法和法律原则奉为无上经典的大法官们表示了不满,在他看来,这是阻碍进步的表现。其中霍姆斯最著名的异议是在1905 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提出并在之后的异议中不断重申阐述的对于“契约与言论的自由”﹑“司法克制问题”等一系列观点,为之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发展以及走向高潮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2 “反规则主义”的法学思潮——卢埃林

作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开山鼻祖卢埃林生于美丽的西雅图,16岁时的他因为在布鲁克林高中无法满足更广的学习需求而被父亲送往德国留学三年,留学回来之后,卢埃林又进入美国法律圣地耶大重新研读法学思想。承接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的启蒙,卢埃林创立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他在《荆棘从》一文中阐述了他关于“法律是什么”的表述,同时引发了许多的人对他法律思想的误解和批判,之后的《现实主义法理学的下一步》的论文引发了著名的论战,一场由卢埃林向庞德发起的关乎法“应然”还是“实然”的论战。

在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中,他首先向传统发起挑战——“规则中心主义”,他认为“规则中心主义思想看似完美的外表下存在着隐藏不住的弊端,传统法学思维围绕词语为主,重点在于文字的表达意义上,而对于表达意义之外的东西则较少的关注,有时法律规则中的词语并不能够完全的表达一项行为的意义所在”。在此基础上,卢埃林提出词语与行为这是两个概念,并不像数学映射一样的一一对应,许多词语会存在反应不了行为的一些侧面,在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一文中,卢埃林再次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在它看来以兰德尔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法学最大的不当之处就是放置太多的精力在词语上而忽视了行为本身。

2.3 “多方法分析”的司法过程——卡多佐

作为美国司法领域最出色的法官之一—本杰明·卡多佐,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在司法领域表现的很完美。在卡多佐看来,专注于司法实践中获得直观法律经验要比整天埋头于法律规则的文字中受益许多。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强调社会福利的司法实用论,卡多佐在此意义上阐明了司法实践的几种方式方法:逻辑的方法(三段论式的推理)﹑历史的方法﹑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意义的方法。他认为逻辑的方法有其自身的弊端,逻辑的方法作为一种纯粹理性的尝试,有时为墨守社会价值的偏颇而一味的遵循逻辑会产生不合理甚至荒谬的结果。在上述四中方法中,卡多佐特别提倡社会学方法,在他看来社会学方法能够更为精准高效的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目的——实现社会福利。

3 总结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从兴起到衰落是法律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历史的时代的选择,同时也是法律思想与精神的自我“扬弃”。它所蕴含的法学思维新视角打开了现代法学的灵魂。其中最值得我们新一代法学人学习之处就是现实主义法学派对待事物严谨科学的态度和批判吸收的精神,无论什么时代,结论总有过时之时,但其中萃取的思想精华是我们法学人一生需要研究与学习的财富。

不可置否,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纵然有很多不可取代的优势之处和它存在的独特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思维方式的一些弊端,一概而论的思维定式束缚了法学思维的扩展,反规则的做法让法学学者过分的注重了事实而又忽视了规则存在的意义。

总之,虽然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曾经作为一种风靡一时的法律思维理论在法律领域已经经历花开花谢,落下帷幕,但其“遗留之芬芳”对近现代社会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影响依然清晰到随处可见。

[1]陆宇峰[J].清华法学,2006-6.

[2]【美】斯蒂芬·M.费尔德曼著.李国庆译《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许庆坤.重读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J].比较法研究,2007.

[4]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评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J]中国法学,1995.

孙宇翔(1993.6~ ),男,安徽省宿州市人,汉族,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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