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圆圆
[摘要]自媒体在揭露事实真相、维护公民权利、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司法的权威,甚至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因此,在自媒体时代坚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尤为重要。文章以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探究了公民参与司法活动过程的正负效应及对司法权运行的影响,提出了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路径——保持司法中立并坚持司法公正,坚持审判细节透明及法院权威性与保持司法理性并重,同时提高司法机关回应舆论的能力,实现司法的公正、独立。
[关键词]自媒体;公众参与;司法权;司法公正
一、自媒体时代下公众参与司法的表象
(一)自媒体的特质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在网络数字信息化时代用高科技手段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发送、传递信息的新媒体,其既是一个时间性又是一个媒介性的概念,是伴随网络技术发展跨越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之后的又一新兴媒体传播形式。2002年由硅谷作家Dan·Gillmor在《下一时代的新闻:“自媒体”到来》一文中首次呈现出来,提出自媒体最终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媒体的预测。2003年,Shane·Bowman与Chris·Willis提出的著名的研究报告“We Media”中给了其一个非常严谨的定义:“we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贴吧等。
近年来,伴随着大数据的开發与应用,各大自媒体平台与大数据技术的有效结合,使得自媒体在信息传播、沟通交流、社会参与等方面发挥了更为强大的功能:在信息的表达方面,个人门户的个性化聚合功能可以使公众及时地获取更多的信息,信息表达也更为广泛;个人门户将数据挖掘和智能推送功能相结合,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例如今日头条会自动将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或者内容自动推送给用户。在个人与社会的交流互动方面,个人门户建立的社区生态链则加强了用户间的联系纽带,个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式更为灵活,渠道更为便捷、广泛,参与的程度也更为深入。我国著名新闻传播学者喻国明将自媒体形象描述为“全民DIY”(Do It Yourself)。
如图1,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7.10亿,较2012年6月增加了1.7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1.7%,比2012年6月增长了11.8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1l-2013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有关微博、论坛/BBS、博客、社交网站等自媒体的使用情况,绘制下图:
从图2可以看出:在2010-2012年,无论博客、微博,还是论坛/BBS、社交网站的网民数量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且微博用户的增长速度最快,从2010年的6000多万人上升到了30861万,增加了40.9个百分点,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大数据时代自媒体正快速、高效地发展,而它们的广泛应用也降低了公民参与社会、表达诉求、分享观点的门槛,为公民的网络参与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在《2015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两微一端”(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成为公众了解时事的第一信息源及渠道,尤其是拥有月活跃用户6.5亿的微信及6.39亿的QQ成为社会舆论的新引擎。
(二)公众通过自媒体参与司法的现状
近年来,在线政务服务的形式及内容正向多样性、多元化、移动化方向发展,其中政府部门也在积极制定政策用以支持在线政务的发展。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的目标及发展前景。利用网络自媒体传播范围广、交互性强、信息数据量大、高度开放性及共享性等优势实现了政务信息的跨部门、跨领域共享。同时,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更有效的平台,提高了用户的参与度,使得在线政务服务用户的数量不断扩大,在司法参与方面,公众的热情也大为高涨,公民参与司法的事项日益呈现多样多元化,对热门案件的整个司法过程的参与讨论也日渐深入。例如,在赵作海案件中,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后经相关媒体报道及转载后,引起网民热议,各大网络论坛、社区、博客纷纷参与转载、跟帖与讨论,最终使得赵作海沉冤得雪;在药家鑫案件中,西安中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向旁听人员发放500余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征求量刑意见,征求大家对药家鑫案件的看法及庭审建议,社会网络舆论对药家鑫的声讨呈一边倒的局势,腾讯网的网络调查显示:10万多人支持其被判死刑,而仅有5000多人持反对意见。又如,李某某案中相关的微博被转发评论超过了千万条,且对李某某的声讨和谩骂占到了大多数,这些案件无不表明公众时刻参与并监督着司法审判工作。
二、自媒体时代下公众参与司法的样本分析
辽宁夏俊峰案(以下简称“夏案”)所引起的媒体争战较为突出,虽然该案以夏俊峰的伏法而最终尘埃落定,但从案发到执行死刑,社会舆论、法院、刑法学者和专家各方都主要以自媒体为信息表达渠道,不断对该案进行争论。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中,以自媒体关注案件为代表的新的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逐渐呈现。回顾“夏案”,公众通过自媒体对案件本身及聚焦的社会矛盾的关注与分析,综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案发后,夏妻及其他网民不断通过微博、微信对事件的发展过程进行陈述、转发、评论,从案发、一审、终审再到执行死刑,形成了与法院审判时证人证言迥然不同的事实陈述。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多名目击者认为,夏俊峰遭到殴打并被执法人员拽上执法车带走。而审判法院认为,夏俊峰在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致使城管2人死亡、1人重伤,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恶劣。
第二,参与案件定罪证据的讨论。夏俊峰案定罪的争议焦点在于夏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被刺城管是否对其实施了足以严重伤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其次,夏俊峰与被刺城管之间的冲突行为是城管在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还是城管刻意对其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最后,正当防卫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事实行为有必要的限度,该案中,在城管是否殴打、夏俊峰持刀捅刺行为的故意性等关键问题上,当事人陈述与法院所采纳的证据截然不同。如表所示:endprint
第三,参与量刑环节的讨论。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后,对夏俊峰是否应当适用死刑又一次成为热议的焦点,社会舆论与法院又形成了在量刑环节上的观点对峙,各大网站争相发布评论,包括腾讯评论的《夏俊峰是否罪大恶极》、人民网的《质疑与期待:夏俊峰案的舆论走向》一度使该案的相关舆情热度出现爆发式增长,天涯社区关于其死刑复核的辩护意见词,无不认为夏俊峰存在正当防卫的基本事实,其故意杀人证据严重不足,审判程序也存在违法情況,上述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法院判刑过重。而法院认定,夏俊峰故意杀人犯罪,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不足以从轻处罚。
三、自媒体时代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正负效应分析
自媒体作为公众向政府表达自己意愿、诉求的平台,为公众的社会参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争取了更多的话语权,有利于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平等交流,公众参与的自由度更大,参与的主体也逐渐增加,网民间的交流速度也大为提高,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提出自己对公共事务、社会生活管理的建议,这些网络信息汇聚逐步演变为网络舆论,会影响某些事件最终的发展情况,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政府更容易听取公众的观点、意见,公众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见解、想法,网络参与的主体日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倾向于通过在网上发表言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网络参与的平等性可以实现不同背景、不同职业、不同文化、不同地位的公民之间平等交流,使得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最终得以实现。其平等性体现在:首先,参与主体资格的平等。公民突破了以往获取信息在范围、时间、数量上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广泛、真实、有效、平等的参与,及时参与讨论,发表见解、观点,影响政策的决定与施行,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及民主性。但也随之带来了负面效应:由于参与主体知识结构的不同,对待同一案件不能统一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和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其次,参与主体身份的平等。在自媒体背景下公民可以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自由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参与主体个人经验、成长环境、思维方式的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会呈现多样化,会造成信息基数庞大,可能使网络舆论偏离正确的轨道。最后,参与主体行使话语权的平等。自媒体平台为普通公民争取了更大的话语权,信息间的交流与传递日益呈现自由、开放、交互、多级的特点,公众可以对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平等的辩论,没有任何权威观点的压制。但是也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多种意见和观点的交织,感性和非理性因素往往引起更多关注,对于理性和法律层面的解读则仅有少数群体关注,更容易形成网络舆论,干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判断,影响司法审判的进程。
(二)参与形式的隐蔽性
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网站都不需要实名注册,实行匿名制,现实生活中的年龄、职业、学历、性别等情况在互联网上都可以被隐藏,增加了公民网络参与的安全性,打消了公民参与的顾虑,方便公民以隐形人的身份更快更好地进行网络参与、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就以“夏案”来说,除了知名专家学者对该案的分析和阐述以及某些演艺名人的公开评论外,更多的网民对该案的司法过程都是以匿名的形式参与,在网络上进行针贬时弊也都不公开身份,但也带来了诸如“越来越多的人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在网上都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多个账号同时参与公共事务,增大网络参与管理的难度”此类的负面效应。
(三)参与动机的复杂性
由于网络参与具有匿名性、开放性、自发性的特点,公众发布信息、观点的出发点多种多样,参与动机日益复杂,一方面使得对待同一问题的观点兼具正负两面,网络上的声音更加全面和具体,有利于公民更为全面准确、透彻地分析、看待问题,从而帮助出谋划策。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网民对待社会问题的观点往往带有主观色彩及意志,还有的随波逐流,人云亦云,造成网络信息的迅速膨胀,甚至有个别居心叵测的人也会利用自媒体平台散布虚假不良信息混淆视听。
(四)参与内容的广泛性
自媒体为公民创造了一个公平、自由、开放、虚拟的参与空间,激发了公民网络参与的积极性、自主性。公民参与的社会公众事务日渐多样化,参与的内容范围更广,体现了更大的自由度,方便主体自主选择、自主交流,提高公民讨论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网民不分阶段、方式的参与包括质疑证据的收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刑法执行等,造成司法专业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不必要的压力,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及审判。
(五)参与方式的多样性
自媒体为社会主体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参与渠道,如博客、微博、SNS网站、网络论坛、网络社区、微信等都可以用来表达自己的建议,表达观点的途径也逐渐多样化,方便了网民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关注。但正因为参与方式、渠道的多样化,使得正负两种信息都在以同样的速度传播,公众往往由于好奇心的驱使,使负面信息传播得更快,给网络管理员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自媒体时代下公众参与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自媒体对于司法审判是一把“双刃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公民倾向于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参与社会。然而政府在规范、管理自媒体等信息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造成网络信息泛滥,给公民的网络参与带来了很多问题,强制屏蔽网上的一些虚假、欺诈信息也不易实现,而且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平台,自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管理相对宽松的特点容易被恶意利用而误导受众,不明状况的受众往往基于伸张道德正义的愿望而促使这种不实或者虚假的信息继续传播、泛滥,最后可能影响网络舆论的导向。卡斯·桑斯坦也曾通过对网络社会所获得的信息与沟通交流机制的分析、归纳,提出“群体极化现象容易在网络中产生”的观点。布莱克大法官在衡量自媒体舆论对司法公正审判的尺度时曾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endprint
自媒体对于司法审判是一把“双刃剑”,网络舆论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它起着揭露事实真相、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监督作用及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实现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对司法审判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公民很容易被误导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导致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的结果。因此,公众应该提高自身的辨析能力,尊重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不干预司法的公正审判。
(二)自媒体时代下坚持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路径选择
在自媒体时代下,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法院应坚持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首先,法院应保持司法中立,不受社会各方的不当干涉,保障裁判权的公正、有效行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性,不受制于网络舆论,保持足够的理性及判断力,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
其次,公民也应该尊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独立性、中立性,不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干预司法的审判过程,避免司法审判成为“媒体审判”“网络审判”而造成冤假错案,影响社会整体的法治进程。
最后,法院应坚持司法公正。第一,保障审判细节的透明公开。丹宁勋爵曾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審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因此,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应兼顾司法审判过程的透明合法与审判结果的公开公正,只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正义才能体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第二,司法机关提高回应舆论的能力。司法机关应通过提高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创新教育及宣传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司法改革及审判的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对网络舆情采取协调、平衡的态度,缓解舆论与审判之间的关系,通过司法回应引领舆论,消除“偏激共振”,实现“理性共鸣”。如近年来倍受社会媒体瞩目的许霆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普遍认为判决过重,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相反,2009年云南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强奸后,又将其与其弟弟极其残忍地一同杀害,2010年7月昭通中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后2011年3月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此结果一经公布,在网络上引发轩然大波,云南高院迫于舆论压力于2011年8月重审此案,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可见,网络舆论参与司法的监督,往往裹挟着一定的非理性因素。因此,需要司法通过积极回应,引导公众理性客观的思考,消除“偏激共振”,实现“理性共鸣”。第三,坚持法院权威性与保持司法理性并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应接受公民、社会、媒体的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应坚持司法的公平和公正,保持应有的司法理性,准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