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基 骆永东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东盟国家表现出更加高涨的热情。投资者进入东盟国家,将面临不同程度上的法律问题。由于东盟各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同,外资立法的发展也不一致,为此投资者需作出不同的应对措施。文章通过分析东盟各国间存在的法律及制度问题,对投资者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帮助投资者预防和规避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投资。
[关键词]东盟;投资;法律问題;对策研究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意在对历史传承的同时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我国投资者对东盟国家的投资热情不断升温,各国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东盟连续几年成为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而我国亦成为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
随着我国投资者对东盟国家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投资者们在进入东盟市场的同时将会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环境以及东盟各国间的法律约束。就现今东盟各国的法律环境,投资者如何妥善处理即将面临或已经面临的法律问题,如何根据这些问题规避风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目前我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现状
(一)贸易规模
自2002年我国与东盟各国签订《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起,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贸易总额从2003年的782.52亿美元增长到201 5年的4720亿美元,总体贸易额增长了接近6倍。如图1:
从图中不难看出,除2008年经历金融危机后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下降了180亿美元与2014年我国经济脚步放慢之外,我国与东盟的贸易总额都呈不断上升趋势。随着双方在各自的贸易往来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东盟连续几年成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而从东盟的角度出发,我国亦是连续几年成为东盟最主要的贸易伙伴。这种双赢的合作局面将促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东盟,加大对东盟各国的投资规模,进而改变传统的贸易模式。
(二)主要贸易伙伴
我国虽然与东盟各国均有贸易往来,但是却过度集中在东盟的其中六国,即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以及越南,我国与东盟六国的贸易总量占与东盟贸易总额的95%以上。近几年,我国投资者对东盟其他国家也开始关注起来,投资规模辐射到东盟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如图2:
(三)贸易结构
目前我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仍以传统产品为主,机电、钢铁、橡胶、矿产等初级产成品仍占据着双方贸易的主要地位。农产品及果蔬等作物也成为双方贸易的重要产品。
(四)我国与东盟贸易的机遇与前景
“一带一路”的提出为我国和东盟各国提供了诸多发展机遇,双方的贸易往来也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虽然目前双方贸易仍以传统型贸易为主体,但是投资者不断地涌入,资金及技术的到位,传统型产业结构将会得到优化升级,高端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将会得到更好地发展。随着各国间的友好往来,各国的经济合作也会加强,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也将更加密切。
“一带一路”的影响将辐射到东盟各国,为将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为产业升级提供更好的保障,为双方的贸易往来提供多元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东盟国家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东盟国家法律环境下投资存在的风险
1.企业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目前东盟投资的主体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在投资方式上多是选择成立合营公司。由于我国企业与其合作的东盟国家企业同为公司股东,在产生重大决策时,投资者往往会以本国利益与相关法律为优先出发点,得出不同或者截然相反的决策方案。成立独资企业也是私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之一,私营企业在进入东盟国家市场时往往因为对该国家的法律条文了解得不够深入、全面,对当地文化的融合不够到位等,容易受到当地民众或者企业的排挤,办理相关程序时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
2.经营过程所面临的风险
当前进入东盟国家的企业多为大企业,例如中兴、华为、TCL等著名企业,这些企业在进入东盟国家市场的时候有很大概率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如果这些东盟国家认定投资企业具有垄断的性质,就会实施反垄断措施,这将对我国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如之前高通在中国手机技术上的费用收取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被处罚了60亿元的罚金。
我国企业在进入东盟市场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当地雇佣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东盟一些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劳工法》也会更倾向于保护当地劳动者的权益。
3.知识产权与文化差异方面的风险
我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存在不一样的文化背景和价值理念,文化差异会导致投资过程的利益冲突,甚至引起经济纠纷,进而影响双方的正常贸易,妥善处理各国间的文化差异是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东盟各国也有自己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国家的产权法相对较为完善,我国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也可能被东盟国家的竞争对手作为竞争的手段。
(二)东盟国家法律环境下风险产生的原因
1.东盟各国间立法的差异
东盟各国间的历史发展和文化背景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立法之初会存在不一样的出发点。而由于国情的差异,对经济发展采取的措施、发布的政策也不尽相同。这种差异会导致企业投资时要面临法律风险。目前各个国家之间还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法律法规条文,投资者在进入东盟市场的时候仍是以被投资国当地的法律为基础依据,这将对投资者进入东盟国家市场又增加了一份挑战。如果双方的投资出现了问题,双方各执一端,被投资的东盟国家会将自己的切身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这也会对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造成经济损失。endprint
2.一些国家制度还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对东盟的关注,我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东盟的一些国家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做了一定的经济政策的鼓励、法律条文的补充和完善,但是法律条文的补充仍不够全面,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仍存在争议。大部分东盟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者的热情虽然高,但是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却屈指可数。有些国家甚至以政府的政策来弥补立法上的缺失,然而政府的相关政策存在对于该国企业的保护性和倾向性的因素。
3.投资企业法律意识不足
投资企业法律意识的不足是企业向东盟国家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很多企业在进入东盟国家投资的时候,虽然会研读该国的基本法律才决定要不要进入、如何进入、进入后如何发展。但是在经营的过程中很少有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跟进,往往是企业在遇到经济纠纷时才会找法律人员进行维权,这在投资过程中就会显得很被动。
4.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
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在2002年签订过《框架协议》,约定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投资过程发生的争端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但是该协议尚未形成系统与及时的解决途径。在争端发生的时候,处理该争端的方式仍是通过建立临时仲裁机构对问题进行解决,不仅解决过程不够严谨,还存在着不稳定性,仲裁生效后的法律保障及执行问题存在一定的困难。随着投资者对东盟市场的大量进入,建立健全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对东盟国家投资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一)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框架协议》,我国与东盟各国应及时交流讨论,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我国将“世贸组织争议解决多边机制”作为补充方法进行辅助管理,弥补了一定方面问题处理的不足与处理方式,但还是不能达到目前投资环境的需求。我国应与东盟各国协商,在确保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在各国设立争端解决独立机构,具有独立行使法律权利的执行权。机构由东盟成员国及我国派出人员组成,争端解决的原则是和平、公正、迅速。争端问题被移送争端解决机构的时候由机构成员一起讨论协商应该如何处置,而不仅仅是争端双方国家相互决定。机构性质与法院类似,但是不局限于争端方,而是涵盖了整个成员国。因此,争端解决的第一途径是先经过政府协商得出初步判定,再交由争端双方进行协商,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宣判结果。这样的做法避免了国家间为了彼此的利益会对某些国家的企业采取不公平的判决,使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也得到东盟成员国的认同与尊重。
(二)加强企业法律意识
我国企业在进入东盟国家市场之前大部分都研读过所进入国家的基本法律,但是一些东盟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大部分由本国文字书写,翻译成中文的法律条文只涉及一些基本条例,不够完善,很多企业对投资国的法律一知半解,或者对于已经翻译过来的法律条文也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加快东盟各国法律条文的翻译进度,加大企业间法律条文的学习力度,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另外,某些企业在法律面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这种原因造成的风险其实是可以提前预防和规避的。
(三)政府机构的有效引导
在企业进入东盟市场的投资过程中,我国政府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提供东盟成员国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政策规定,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详细分析,在企业的投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规避起到引导作用。我国相关部门也应尽快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让企业放心“走出去”。
四、结语
面对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影响,以及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我国投资者进入东盟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我国企业对东盟国家企业投資力度的加大,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变得尤为突出,亟须得到有效、公平的解决途径。本文通过分析东盟成员国间的法律法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以上建议,从而使投资者有效地预防和规避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减少争端,让投资落实到更有效的地方。
[责任编辑:庞芳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