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辉+林焰
摘要: 一、引言
在2014年和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两次强调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自2014年以来,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代表之一的P2P网贷平台随着“互联网+”系列政策的提出而快速兴起。(P2P的全称是Peer to Peer,是指个体对个体的借贷方)P2P网贷的模式有多种,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由P2P公司构建网络上的平台,资金充足愿意放贷方和资金需求方两方竞价,系统将会“搭桥”撮合双方的交易。由于P2P平台能够实现个体与个体间的直接借贷,从而大大降低了借贷门槛并极简化了借贷的流程与手续,加之其具有较大的信息与成本优势,因而陆续推广至全球。
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但直到2013年后,P2P行业才迎来“爆发期”,不论是P2P平台的数量还是行业交易规模,都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P2P 网贷市场。但与此同时,我国P2P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弊端逐步凸显。据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我国P2P行业的倒闭平台数累计已超过1263家,“问题平台”的欺诈、跑路事件频发,部分平台出现提现难、违约率攀升等问题,不仅让投资者损失惨重,也形成了较大的行业监管难题。
如何让我国的P2P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让P2P网络信贷与传统信贷模式实现融合发展,相互弥补。这些问题一直是近年来业界以及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屈庆等(2013)[1]从利率市场化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沖击与创新激励效应,从而推动了债市收益率的上升。安国俊和曹超(2014)[2]指出,P2P兴起的有力前提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创新是促进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监管机制尚未完善、信用风险、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问题则成为P2P发展的主要问题。王庆(2014)[3]认为可通过参考“支付宝”的监管经验,首先需要完善其法律定位与业务范围,否则难以做到有序监管。张爱英(2015)[4]认为P2P行业在监管过程中不仅要健全制度假设,而且还应加强消费者的保护,提高消费者自身的金融教育才能有效防范风险。廖愉平(2015)[5]提出互联网金融需要依托电商生态网络进一步扩张,并指出P2P平台可与银行合作,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加强监管、缴纳风险准备金、加强立法。霍伟东和王明彬(2015)[6]通过对现存问题平台进行深入梳理后认为,要促进P2P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同时还要积极构建P2P平台准入和退出机制并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赵保国和勾建康(2015)[7]认为作为P2P 网络借贷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但由于存在法律空白、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成长受阻。该文进一步通过构建模型预测出短期内P2P平台的数量会保持增长,之后会出现大幅下降。盖静(2016)[8]指出我国P2P平台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是征信体系的缺失,未来应当重点强化资金监管,并通过设定监管的基础性框架逐步推进功能性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
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我国P2P平台的特点、运营模式以及发展现状指出P2P平台兴起的必然性以及对于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分别从借款人、贷款人以及平台自身三方面分析P2P行业存在的风险,并进一步剖析我国P2P行业主要存在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缺失、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主要问题。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用于我国P2P行业的监管对策与建议。本文的创新性在于提出了以银监会普惠金融工作部为监管核心构建层级监管架构,并同时将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结合,这样的层级监管框架也更利于我国P2P行业监管的开展与执行。
二、我国P2P平台的发展现状
(一)P2P信贷模式在我国兴起有其必然性
1.传统借贷模式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
第4期杨建辉 等:我国P2P平台的发展问题与风险防范研究
我国传统的信贷模式主要依赖于银行业的信贷发放,但银行为了合理地控制贷款风险,贷出资金主要流向了大型企业。此外,传统的贷审委模式极大地拉高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其“重抵押”的思路也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截至2015年,我国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已经突破2000万,社会融资需求规模增量超过15万亿,但传统的信贷模式无法满足绝大部分的融资需求。因此,P2P平台的诞生不仅弥补了传统信贷模式的不足,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题。此外,国家长期推行的低利率政策一方面导致民众减少储蓄金额,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充斥了大量闲置资金在寻求全新的投资渠道。现实生活中小额积蓄的群体的投资方式非常有限,并且回报率也较低。但P2P平台的诞生正好能够同时满足小型企业和拥有小额积蓄群体的需求,有效提高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
2.P2P平台的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大大简化了借贷手续且收益高
P2P平台的迅速发展,与其自身所拥有的独特优势息息相关。首先,P2P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依托互联网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突破了传统信贷模式中的时间与空间局限,极大降低了整个信贷过程中的搜索、发现、支付以及人工成本。其次,P2P平台通过互联网撮合交易双方,使得资金的供求双方能够充分实现信息沟通。此外,利用数据挖掘以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将大数据技术纳入风险管理范畴也能较好地解决传统信贷模式中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难题[9]。P2P相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并且快捷,较低的投资门槛也为手头有小额空闲资金的个人提供了一个投资的全新渠道。如表1所示,相对于其他理财方式,P2P的收益较高,且投资门槛较低。表1不同理财业务对比情况业务类型收益率投资门槛保本情况实际保本情况P2P网贷平台8%~20%50元以上承诺准备金范围内本金保证目前基本保本货币基金2%~5%1000元不保本基本保本银行4%~6%一般5万元保本保息、保本浮动、浮动实际基本保本信托8%~15%一般百万元起步不保本大部分刚性兑换endprint
3.相关政策对P2P发展的推动与支持
我国P2P平台虽然最早出现于2007年,但直至2013年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才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此外2014、2015年连续两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一系列“互联网+”政策,其中《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惠普金融”列为重点行动。这些利好政策均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互联网金融热的全面掀起,P2P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兴起,其交易规模以及金融市场占有份额都在不断攀升,其飞速增长的态势甚至促使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逐步拓展P2P业务。因此,相关利好政策对P2P行业发展的推动与支持作用显而易见。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特点
1.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剖析
2007年我国首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于上海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正式生根发芽。由于我国P2P平台进入门槛低,仅需缴纳网站建设费用,并且不需要获取金融从业许可,因此P2P平台开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2013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以及余额宝等“宝类”产品获得了空前成功,P2P网络借贷业务获得爆炸性增长,平台数量突破800个,全年交易规模突破944亿,不论是平台数量还是交易规模均较2012年激增近4倍。P2P行业的快速兴起也吸引了社会各方投资者的青睐,人人有信更是以13亿美元刷新了最高融资额的纪录。截止到2014年12月份,我国P2P行业的交易规模已达到2528亿,一跃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P2P 网贷市场。2016年全年,我国P2P累计成交量为3429093亿元,全年增长幅度超过148%。由图1可见,我国P2P平台的增长趋势迅猛。图1我国P2P平台累计成交量增长情况
虽然我国P2P行业获得飞速发展,但由于其长期处于准入门槛低、标准低、监管缺失、征信体系构建不健全的状态下,野蛮生长暴露出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2013年,我国P2P行业全年的问题平台为75家。历经一年的爆炸式增长后,2014年问题平台数量陡增至277家。问题平台数量的激增迫使政府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因此2015年堪称P2P行业的监管元年。截至2016年12月,全年的问题平台数量为515家,平台问题率降低至4468%,较往年相比降低了157%。图2所示为我国P2P行业平台数量变化情况。
历经了一系列整顿之后,我国P2P行业的问题平台占比有所下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数据仍居高不下。由于P2P平台自身的优势以及我国的融资需求,如果能有效解决监管难题,我国P2P行业的前景依旧光明。图2我国P2P行业平台数量变化
2.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如图3所示,我国P2P平台按照不同的划分方式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照投资设立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五类[10],其中民营系占比具有绝对优势。按照其营运模式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纯线上运营模式、平台加自身担保运营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以及线上线下平台加债权转让模式四种。采取纯线上运营模式的P2P平台完全仅充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中间“桥梁”,平台会在网站上获取并发布借贷款的相关信息,撮合用户间的借贷,同时核实借款方的信用级别和偿还能力。以平台加自身担保运营的P2P平台还额外充当信息服务中介,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形成一个借贷双方能够互相了解的平台。为了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有效,平台首先会对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线上的考察。在线下,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平台还会进一步对用户进行实地调查走访。采用第三方担保运营模式的P2P平台通常需要第三方作为担保机构,并且兼有线上投资以及线下贷款的运营模式。与其他运营模式的P2P平台相比,采用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平台不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还会进一步促成交易的达成。线上线下平台加债权转让模式在获取了借款人的债权后進一步对债权拆分、打包、组合与销售,这一过程类似于资产证券化。在线下,平台主要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信用评价。此种模式的P2P平台将线上与线下两种模式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投资产品的同时,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也分散了投资风险。图3P2P平台运营模式占比
3.我国P2P平台的四大特征
随着P2P网贷以及互联网的普及,P2P平台的交易量也是呈逐渐递升的状态。据网贷之家统计,2010年时,我国P2P平台交易的规模仅为137亿元,随后逐年飞速攀升,并于2014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市场。至2016年底,行业累计交易量突破3万亿大关。此外,我国P2P市场的参与人数近年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15年,我国P2P参与人数历史性突破了千万大关,借款人和投资人数量分别为280万和720万左右,较往年激增3倍。而2016年,我国P2P行业全年的参与人数已突破2000万人,增速迅猛,发展空间巨大。
此外,我国P2P行业的另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地域分布存在明显不均。截止到2016年11月,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共有2533家,其中广东省依旧是全国P2P网贷平台数量最多的省份,共拥有491家,占全国比重的194%。随后为北京(463)、浙江(281)、上海(336)、等地,而黑龙江、宁夏、海南等省份则不足10家,区域分布不均的现象较为明显。见图4所示。图4全国P2P网贷平台地域分布情况
由于我国P2P行业长期处于“三无”的监管状态,并缺乏注册资金与金融准入证书的要求,导致P2P平台之间的质量参差不齐,注册资金、规模等各方面差异悬殊。例如拍拍贷注册资本仅为100万,而陆金所却达到了8亿元。在所有P2P平台中,民营系占了总数的将近80%,其成交量也最大。然而由于民营系P2P平台往往缺少相关的经营经验和监管制度,出现诈骗、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的概率也最大。2015年P2P网贷平台累计问题平台数为1263家,均是来自民营系的P2P平台。而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以及风投系由于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较强的风险意识,因此尚未出现问题平台。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出台,新增平台自2015年5月伊始一直呈现下降趋势,但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P2P行业的问题平台占所有平台比重达到了67%,环比增长39%,该比率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endprint
随着2013年我国P2P行业投资热度的兴起,加之其高额的收益以及极低的投资门槛,导致全社会大量的资本涌入该行业。激烈的行业竞争格局也使得P2P行业的利率水平逐步趋向理性。2013年我国P2P行业全年综合利率为2506%,高利率不仅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也使得市场泡沫与行业风险不断累积。随着行业竞争以及监管力度加剧,P2P行业的综合年利率逐步下调,2016年全年的综合年利率下调至9%左右。随着我国P2P行业监管细则的逐步出台,完整的监管体系必将使我国P2P行业逐步形成两极分化的局势,优质的P2P平台优势将趋于明显,不规范的平台将逐步淘汰出局。图5所示为我国P2P行业综合预期收益率变化趋势。图5我国P2P行业综合预期收益率变化趋势
(三)国内外P2P平台的差异
1.平台定位与运作模式的差异
国内外的P2P平台最大的差异在于平台定位的差异。国外的P2P平台充当的角色为信息中介,P2P平台除了完成信息发布以及信用评级等过工作外不会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
主要盈利来源于借贷双发的信息中介费以及服务费。而我国P2P平台大多数为信用中介,除了发布相关的借贷信息之外往往还通过出售投资产品吸引资金,有些平台甚至采用自身担保模式为贷款人的资金提供保障,主要盈利来源于赚取息差以及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
2.监管制度的不同
国外的P2P监管模式多采用分头监管,并且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对P2P进行行业管理。例如,英国负责监管P2P行业的部门为FCA,已经建立起完善的“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以及完整的行业法律体系。而我国直到2015年才出台相关意见,确定由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监管,而行业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相关的监管机制也处于空白状态。
3.征信体系的不同
国外P2P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得益于他们已经建立起完整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P2P平台就能获取相关的征信数据,完整而全面的个人信息则成为信用评级的有力参考。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央行已有的征信体系并不向社会开放,因此P2P平台无法在线上获取个人信息用作信用评估,只能依靠线下审核。线下审核的模式又极大地提高了P2P平台的运营成本,并且对借款方的地域分布也有很大的限制。
三 我国P2P平台现存问题与主要风险
(一)我国P2P行业监管现状与不足
1.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由于我国P2P行业长期处于“三无”的监管真空状态,导致P2P行业违约事件频发,问题平台数量不断攀升。虽然目前我国具体的行业监管政策还未出台,随着一系列监管条例的落地,监管思路已经开始初步显现。2011年,银监会开始借着《关于“人人贷”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隔离工作。2013年10月,在银监会的组织下,人民银行条法司明确定性了P2P網贷平台不能触碰的“三条红线”。2014年4月,银监会公开从中介性质、担保、资金池及吸收公众存款四个方面对P2P平台提出了监管要求,规定P2P网贷平台一定要坚定自己的中间服务地位。2015年1月份,银监会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使得P2P正式成为普惠金融项目并受其监管。2016年8月正式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P2P行业初步建立起较为全面的经营规范。
2.工商管理部门及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监管
目前,我国P2P平台营业执照的发放仍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但由于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说明P2P网贷平台的特殊性质,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仍旧将其视为普通商业主体,仅对平台的注册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检查。但事实上,P2P平台应属于带有商业性质的网站,根据目前我国执行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里的要求,商业性的网站一定得向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申请以及备案,从而获取管理机构的备案电子标识并由其负责登记与公示。然而无论是工商管理部门还是互联网登记备案部门,都没有把P2P作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并据此来采取特殊审核措施,仍旧将其视为普遍的商事主体。
3.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并监管其日常经营行为,同时地方金融办公室也承担着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但目前我国地方金融办公室并未发现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针对性监管措施。除了重庆、浙江等少数地区已经开展了部分针对P2P的监管活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仍未将P2P行业的监管纳入职责范畴。
(二)我国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急剧增长的今天,也有大批的P2P网贷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提现困难、涉嫌非法集资而倒下,P2P网贷平台的成长伴随着极大的风险。以下我们将从三方面剖析P2P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11-13]。
1.贷款人风险
P2P网贷平台大部分采用线上操作,贷款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因此平台本身有自己的局限性。由于投资人不能很深入地了解借款人情况,因此容易引发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可以无数次并且小额地出资,从而引发投资者洗钱的风险。
2.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首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由于P2P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资金用处并没有严格要求,也难以审查贷款资金的最终去向,因此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P2P不像传统金融机构具有抵押担保,目前有一些平台带有担保性质,但是出现借款人违约,也只能依 P2P网贷平台自行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这也进一步放大了平台的经营风险。其次是集资诈骗风险。由于P2P平台对于大部分借款人的资料审查真假难辨,借款人可以借助多个P2P网贷平台,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资料以不同名义吸引贷款人骗取资金,隐藏不法目的。一旦集资诈骗发生,借款人携款逃跑,公安部门侦查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最终只会给贷款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最后,“庞氏骗局”也是不能忽视的一大风险。借款人可利用投资者贪婪的心理,同时在多个P2P平台上注册用户,并且利用最新获取的贷款去填付之前的贷款应付利息。由于目前我国P2P平台之间尚未做到后台信息共享,这样就很难敏感地捕捉到借款人借着不同平台进行的“庞氏骗局”。endprint
3.网贷平台风险
由于P2P网贷相关的法律并不完善,部分P2P网贷平台频繁在借贷活动中打法律的“擦边球”,造成了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客户隐私泄露和信息审核机制漏洞是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中两大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其次,近年来P2P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之间合作也是愈发密切。但目前P2P平台与其他机构合作时往往承担连带责任,并且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管,合作模式也尚未成熟,因此产生的风险也不能忽视。此外,由于P2P平台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借贷与信息审核,因此技术风险对P2P平台的影响息息相关。但目前部分P2P平台将开发系统外包,在此过程中难以保证外包供应商不会暗植“后门”,借机盗取用户信息。最后,P2P网贷企业的声誉风险也需要重视。P2P平台的声誉风险与银行相类似,极易引发投资人的大规模集体提现,从而导致P2P平台的破产倒闭。
(三)我国P2P行业现存主要问题
1.行业经营模式尚未成熟,平台定位不明确
早在2014年,银监会公开规定平台一定要坚定自己的中间服务地位。2016年8月正式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定义了我国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但P2P平台从国外引入到国内后逐渐偏离了中介平台的定位,成为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的温床。其中,设立资金池是造成P2P平台违约风险的重要原因。虽然设立资金池便于P2P平台调配资金,缓解资金供求的矛盾,但也极易加大平台违约风险,为集资跑路提供了犯罪可能,同时也便于平台非法挪用资金。其次,由于目前我国P2P行业并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且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不少平台为了拓宽客户渠道,采用烧钱式经营来提高自身竞争力。但这些烧钱式经营手段首先缺乏正规性,其次往往容易适得其反,加快了资金枯竭速度。此外,不正当的经营模式往往也诱发了P2P跑路、诈骗以及提现困难等问题,放大了整个行业的经营风险。
2.信息披露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
信息不对称会促使P2P平台的潜在风险扩大、蔓延。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网贷平台并没有像银行或者证券业一样拥有一套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业标准。多数平台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所披露的内容也并不齐全。除了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之外,我国P2P行业也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有利于打击借款人以及P2P平台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整个行业的稳定运行。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文件出台规定平台信息披露或信息共享的标准,使得信息披露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形式方面都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客观性。
目前,各大主流平台的信息披露主要集中于借款者以及平台运营和管理方面,但是对于风险警示、业绩报告以及客户评价方面信息的披露还比较欠缺。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平台在实际运营中出于成本问题的考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识更为薄弱。有的平台甚至只是借款者自己对自己信息进行的介绍,其真实性也没有经过平台的审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做出理性的判断。表2五大主要P2P平台网站披露信息对比平台名称人人贷陆金所宜信红岭创投拍拍贷公司介绍√√√√√运营模式√√√√√管理团队√√√√√业绩报告√托管报告√风险状况用户评价√
3.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
虽然我国从2015伊始连续两年陆续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但现阶段我国P2P行业法律监管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P2P网贷平台予以规制,从而直接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性缺位”,因此不能适应P2P飞速发展的步伐。制度性保障对于保障平台投资者合法收益至关重要,但是现有法律体系在这一方面仍未作出明确规定。平台的准入门槛过低、没有设定退出机制、平台客户信息难辨真伪以及个人信息容易泄露都是P2P平台现阶段存在的漏洞。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可能已对这些漏洞进行规制,但均属事后规制方式。
现有法律通常具有滞后性。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更多会采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但现有的刑法在裁定金融犯罪的时候并未过多考虑互联网金融,因此现有刑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对于新形势下P2P平台的发展远远不足。
4.风控能力相对滞后,信用评级技术不健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P2P行业一大突出问题就是风控能力相对滞后。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份,我国问题平台率为3653%,部分平台坏账率甚至超过2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P2P行业所采用的风控手段主要依赖传统金融风险模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风险定价的精性也较差。此外,我国绝大部分P2P平台也无法像国外较为成功的P2P平台一样建立精细的内部信用评级模型,从而筛选借款人并确定其借款利率。目前我国P2P行业的风控水平尚且未能与其发展速度相匹配,相对滞后的风控能力使得目前P2P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问题倍出。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具有严重缺陷和不足。根据目前通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并非个人信用报告的合法使用者。因此P2P平台在审核借款人信用状况时,并没有进入征信系统的权限。即使在客户授权的情况下,P2P 平台也难以获得有关客户的征信数据,因此易造成平台和客户间信息的严重不對称。目前国内P2P平台线上业务的违约率远高于线下,主要是因为缺失客户的多方位业务活动数据而无法对线上客户进行动态风险监控。不完善的征信体系使得即使身处大数据时代,客户的很多信息也无法共享,从而无法全面科学地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监控。
5.平台技术亟待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残次不齐
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技术水平的高低对其发展息息相关。但目前,我国P2P平台的相关技术发展水平还不完备,黑客攻击、信息泄露、客户管理混乱、信息审查漏洞等技术性问题制约着P2P平台的健康发展。例如,截至2016年8月存在异常的互联网金融网站有3300多家,高危网站有110多家,仿冒网站超过24万家,网站及手机软件漏洞有1800多个,受到的攻击次数近43万次。而2016年3月,大规模的黑客入侵更是导致人人贷、拍拍贷、翼龙贷、有利网、网贷之家等多家P2P行业相关公司损失惨重。黑客攻击的根源在于平台技术的滞后与安全防范技术的欠缺。平台技术的相对落后使得P2P在高速发展时系统漏洞被不断放大,导致安全问题频繁。而频繁的安全问题也使得社会对P2P行业的投资信息降低,行业的非公平竞争不断显现。endprint
此外,由于我国P2P行业自律协会尚且成立,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暂未出台,导致目前我国P2P行业的从业人员鱼龙混杂,素质残次不齐。尤其是民营系P2P平台,不少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素养,甚至为了完成业绩指标不惜违反职业操守对客户进行隐瞒与哄骗。遗憾的是,我国尚且缺乏P2P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与考核制度,更不用说对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的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我国P2P平台风险防范的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平台定位,促使P2P平台与传统银行业融合发展
2016年8月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已经明确了我国P2P平台属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随后《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更是进一步对P2P平台的资金存管与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但这些政策出台不久,尚未全面落实。为了规范相关经营活动,首先要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暂行办法》中的平台定位规定,严禁P2P平台充当信用中介从事吸收存款与设立资金池等活动,违规的平台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其次,P2P平台的经营行为以及经营范围需要进一步规范,明令禁止所有P2P平台实行《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的13类行为,尤其是不得承诺保本保息。此外,不仅所有P2P平台需逐步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完成指定数据的信息披露,存管银行也应对平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这些规定虽然提升了P2P平台的运营成本,但只有逐步还原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规范其经营模式与信息披露机制,才能净化整个行业的经营环境,逐步淘汰不合格平台并促使其余平台转型升级。
未来P2P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必须找准其市场定位,使之与传统银行业实现融合发展与协调发展。P2P平台在我国短短几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P2P平台针能结局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融资问题。根据长尾理论,这些长尾客户在我国具备一定的规模,能为P2P行业提供足够的利润空间。其次,P2P平台从贷款发放效率与创新能力方面均优于传统银行,因此存在自身独特的竞争力。二者虽然在一定的领域存在竞争关系,但总体而言,P2P行业在体量上与功能上均无法威胁传统银行业,更多是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因此,P2P平台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从而实现与传统银行业协调发展。其次,P2P行业可以和传统银行业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二)建立适用的P2P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P2P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P2P平台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四条基本原则,即金融创新容忍原则、监管一致原则、兼容客观调控原则以及消费者保护原则。首先,P2P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形态和工具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动力,因此在监管时要避免过度监管,一管就死。银监局应采取适当容忍原则,适当宽松的发展环境将有利于P2P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其次,监管政策应该统一严格执行,不给监管套利提供机会。银监局要以业务性质为标准来判断监管条例,确保产品或者服务相同的金融行业面对一致的监管规范。第三,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需要积极配合央行的管理,必须和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步伐一致。因此,银监局在制定和推行P2P网贷监管条例之前,应充分度量P2P网络借贷业务对货币政策的具体影响作用以及对整体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最后,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善,P2P行业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消费者相对于P2P平台而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在设定监管规定时应该要具有较强的消费者保护意识。
虽然目前我国针对P2P行业的监管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部分条款尚且存在空白,为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作为立法机构应该加快相关立法与审查工作,立法工作可参照四条基本原则开展。此外,针对已有法律不能适应P2P行业监管工作的开展以及在犯罪行为定性与量型方面存在的滞后性,应提倡定立法机构定期开展已有行业法律的审议与修订,从而使得立法工作与行业监管同步协调,逐步形成使用与我国的P2P行业法律体系,从而为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加强风控水平与技术建设, 建立P2P行业科技支撑
《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对我国P2P行业的资金存管与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意味着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提升P2P行业的风控能力。整个行业的风控水平建设包括两方面,一是平台的风控能力,二是整个行业的风控监管水平。对平台自身而言,可以效仿国外较为成功的P2P平台的风控经验,升级较为落后且不适用的风控模型,建立精细的信用评估机制和差异化的客户风险定价,同时更加注重借贷风险的提示与管控。对行业的风险控制而言,银监会应依法要求所有网贷平台实行第三方直接存管制度,根据《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第三方联合存管方式不再受到认可。此外,在加强托管机构对平台资金的监管的同时,需要进一步设立P2P平台与资金托管方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的进一步传染。针对平台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监管部门可以从贷前的审查、贷中的信息登记与实时监控以及贷后的强化监督三方面建立完整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形成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针对我国P2P平台普遍存在的技术欠缺难题,应倡导P2P平台建立自身的科技支撑,主动与优质P2P技术服务商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者自行研發网贷系统。技术服务商可以为P2P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帮助平台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漏洞修补与升级,同时也能根据P2P平台的需求研发自身的风控模块。针对P2P平台的系统稳定性与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对平台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测试与评估,将技术服务能力纳入平台监督考核范畴。
(四)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逐步建立P2P行业征信系统
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征信体系的缺失成为掣肘P2P行业飞速发展的一大因素。目前整个P2P行业无法融入央行的征信体系,而已有的征信体系在客户信息、功能与服务上尚不健全,因此需要逐步建立适用于我国的P2P征信系统。建立行业征信体系的第一步就是实现客户信息共享。各大平台可以在这个客户信息共享系统里得知新注册的客户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洗钱活动、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个系统的功能就类似于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只不过这是一个专门针对P2P平台的系统。然后在信息共享系统的基础上,P2P行业、政府以及征信机构可以进一步联手获取更多客户信息,从而逐步建立整个行业的征信系统。未来,我国需要逐步将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征信数据逐步融合,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各行业共享的征信体系。endprint
P2P征信体系需要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对监管对象报送的业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建立相关的风险分析模型和程序,主动分析并评估被监管对象的业务运作状态,而不是对监管对象自己报送的数据结果进行监管分析。另外,在建立大数据监管模式的前提下,还要做好数据的安全性保护,提防账户被盗用、数据被改变、数据被非法拷贝、黑客入侵、系统崩溃等事件,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层级监管框架,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相配合
考虑到我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体制,目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用于我国P2P的行业层级监管体系。这一层级监管体系主要是由银监会普惠金融工作部主导,行业协会自律协会、地方政府以及民间机构相结合的一种从宏观到微观的新型监管模式。首先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相關立法机构明确P2P的“信息中介”法律地位,加快形成适用于我国的P2P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然后银监会确立机构的准入门槛与退出门槛,明确界定P2P平台的业务开展的规范与要求,并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与监管标准对P2P平台开展监管与控制风险。此外,惠普金融工作部还应该牵头成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央行与政府部门需要帮助完善P2P行业征信体系的构建,以及需要加快行业自律协会的建设,补充自律监管。同时将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以及P2P民间机构纳入到监管框架中,使整个监管架构更加充实完善。图6P2P层级监管架构
五、结论
P2P平台对于我国金融市场而言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出现为解决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了全新渠道,其自身优势有效优化了社会闲置资金的分配,并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时间尚短,监管措施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P2P在迅速成长过程中伴随着巨大的风险。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P2P平台的特点、发展现状、运营模式等基本问题,揭示了P2P网贷平台所暴露出来的贷款人风险、借款人风险以及平台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了剖析了我国P2P平台问题频发背后存在的主要原因,即定位与经营模式的不成熟、法律不完善、征信体系不健全、风控能力滞后、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不完善以及平台技术的问题。最后,通过剖析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不足,从微观至宏观层面分别从明确平台定位、规范经营行为、树立四大基本监管原则以及加快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风控能力与技术水平的建设、加快完善信息共享系统并逐步建立行业征信体系几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具体措施,并最终构建适用于我国P2P行业的层级监管架构,并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得P2P平台发挥应有积极作用,更好地活跃于资金市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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