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7-09-14 11:20袁理政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保障体系

摘 要 监狱人民警察是刑罚执行的主体,肩负着依法管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其职业具有高风险、高压力、超负荷和高耗损的特点。新形势下要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只有制订与完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障制度,构建全面的职业保障体系,才能保证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监狱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监狱警察 职业特点 保障体系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2017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构建”(项目编号17GH05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袁理政,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高级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75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6]27号)中,对强化政法队伍的履职能力、建立政法队伍职业保障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大力加强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为新常态下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进一步研究监狱警察队伍职业保障体系提供了强大理论与政策指导。

一、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特点

根据我国《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是执行刑罚的主体,肩负着依法管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是监狱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一支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首先,职业具有法定性。《监狱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确立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肯定了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行刑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其法定性可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监狱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监狱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二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监狱人民警察。

其次,职业具有执法、管理和教育等多元性特点。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处于执法者、管理者和教育者的地位。

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监狱人民警察代表所在监狱,以国家的名义对罪犯执行刑罚,是监狱行刑的主体。这种执法者的地位,是任何非监狱人民警察所不能代替的,其执法权力,不可作任何形式的转让; 二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罪犯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三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目标,监狱人民警察则是对罪犯教育改造的组织者。

二、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的必要性

(一)职业保障体系构建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進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而作出的重要部署。其中第六条“大力加强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为新时期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政法干部队伍提供了政策依据。监狱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问题也成为热点话题,也是势在必行的改革内容之一。构建相对合理完善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对深化监狱制度改革,健全监狱执法责任制,建立公正公平、廉洁高效、科学文明的新型监狱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职业保障体系构建是实现监狱人民警察责权平衡的必然选择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享有权利与其承担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而目前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严重的失衡性,这种失衡状态已成为目前监狱工作的常态。表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中,对监狱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其享有的权利规定甚少,甚至没有。如罪犯在监狱中自伤自残、自杀、死亡等,无论何种原因都要追究当班干警的责任;罪犯生病住院,其家属可以置若罔闻、甚至不管不问,监狱却要派若干名干警陪护,一旦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干警的责任;罪犯刑满出狱,干警要送其到家并交给家人,如果家人拒收还要带回监狱另行安排,称之为实现与社会“无缝对接”等等。这种责任无边界、权益无保障的现状,使干警权责长期处于严重失衡状态。只有积极探索构建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体系,实现责权利的明晰,才能实现监狱人民警察权责的平衡,改变目前这种责权的失衡状态。

(三)职业保障体系构建是提升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存在诸多问题:有来自经济发展、社会关系转型期引发的执法环境变化问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不强问题;新常态下执法风险问题;权力清单和责权不明晰问题;身体与心理双重压力问题;人才成长机制滞后问题;来自媒体负面宣传问题等,这些问题成为新形势下制约监狱工作健康发展的桎梏。构建科学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推进监狱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完善职务晋升办法,拓宽干警职业发展空间。完善监狱警察工资待遇政策,完善值班津贴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等政策。改善监狱执法条件和环境,解决好住房、子女上学和就业等实际问题。实现从优待警的制度化,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则可以极大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充分激发干警工作活力和创造性,促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构建的思考endprint

(一)完善法律,使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实现有法可依

1.用立法的方式把监狱干警的权益保障明确下来。修改《监狱法》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专设监狱干警权益保护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狱警察职业保障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的相关条款。如明确监狱警察执法正当防卫权。明确监狱警察正当防卫的范围,细化正当防卫的具体内容,以及正当防卫的救济程序。从而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树立警察执法的权威。

2.制订《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实施细则》。全方位细化规范监狱警察现场执法活动行为,清晰梳理与界定干警执法责任权力。建立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强化执法豁免权与执法防卫权。规范干警个人、监狱机构、国家与政府、社会机构等分别应承担的风险与责任,既要强调干警规范执法,更要加强干警的执法保护。使监狱警察在执法中能够有效抵抗各种风险,保障监狱警察免受非法的或不公正的责任追究,实现干警执法权益保障的有法可依。

3.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袭警行为,树立监狱警察执法权威。对狱内各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妨害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或增设“袭警罪”等。把辱警、扰警、抗警等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范畴,细化强化法律层面的打击力度,有效打击和严惩各种狱内又犯罪行为。

(二)完善制度,构筑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监狱警察维权机制。在监狱建立警权维护机构,由专门人员组成,为在监狱执法和罪犯管理活动中,遭受侵害的干警主持公道,维护其正当权力。同时,可参照公安部的政策建立保障监狱人民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制。

2.建立执法风险等级评估机制。对监狱发生的执法不当、执法过错以及各种不安全事件(事故),对各种可能影响监狱执法安全和监狱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研判,并对监狱各工作流程风险点作出评估;对发生罪犯过度维权、抗警袭警、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脱逃越狱等各类事件与事故案件,作出风险级别评估,及时发出预警通报或风险等级鉴定意见,确保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的长效性。

(三)强化激励,构建监狱警察职业动力倍增保障体系

1.建立监狱警察身体健康保障体系。《意见》中指出:“完善奖励制度、晋升制度、保险制度、休假制度、定期体检和医疗保障制度等,实现从优待警制度化。”监狱工作高风险、高压力、超负荷、高耗损的工作特点,使监狱警察时常处于紧张状态、如履薄冰,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都很大,给监狱警察身体造成较大影响,出现机体功能紊乱等病理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有人提出目前“罪犯命比干警命值钱”的论断。因此构建干警定期体检、疾病诊治费用补助制度、休假制度、疗养制度等机制,实现从优待警的制度化。

2.建立监狱警察心理健康保障体系。当前,各监狱对罪犯开展心理咨询与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对警察心理健康的训练与调适却十分薄弱,造成众多监狱警察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所以建立常态化的监狱干警情绪管理、应急处置、團队协作、理性认知、合理宣泄、职业怠倦等心理训练与调适机制,已势在必行。

3.建立监狱警察成才促进机制。《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完善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和绩效考评制度,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 监狱应坚持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科学的育人与激励机制,积极营造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荣誉留人、待遇留人的良好氛围,创设公平选人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提供平台。同时,努力设计干警个人成才上升通道和才能展示渠道,重视从基层一线、从艰苦岗位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和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建立一套留住人才、激励人才、重用人才的长效人才选拔机制。

(四)畅通渠道,构建监狱警察便捷入警机制

1.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国家人社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尽快制订完善监狱人民警察招录政策,对于目前司法警官院校招录的“国控”专业,在毕业生分配就业政策上形成统一的顶层设计,参照公安院校的做法,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同时,司法警官院校在招生录取、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质量等方面,积极与监狱合作衔接,确保高质量人才的输送。

2.畅通渠道,建立毕业生便捷入警机制。一是参照我国军校和国外同类院校经验,采取招生即招警、毕业即入警的定单式培养模式;二是构建从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毕业生中招录监狱人民警察的规范便捷机制,确保监狱管理或相关专业大多数毕业生能够进入监狱警察队伍;三是在招录监狱人民警察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和需要,优先录用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毕业生。

总之,监狱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有法律层面的设计,也需要监狱内部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支持与配合。只有将监狱人民警察各项保障落实到位,才能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实现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的结合,从而推动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政府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2016年12月28日.

[2]中国知网:张熙颉.监狱警察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6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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