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公权《中国乡村》刍议

2017-09-14 00:30何江穗方慧容
读书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权宪政帝国

何江穗+方慧容

萧公权的《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Hsiao, Kung Chuan,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下文简称《中国乡村》)一书在英文版面世半个多世纪之后,中文版终于出版。中英文均超过七百页的这一巨著是萧公权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执教于华盛顿大学(当时美国西海岸之中国研究重镇)的研究成果,甫一问世,即受到英语世界中国研究学界的关注。费正清、施坚雅等各学科专家在亚洲研究、人类学、社会学的专业期刊上都发表了书评。此后数十年间,英美学界对近代中国乡村和社会政治变迁的研究也频频引用此书。然而,半个多世纪后的今日,即便就美国的中国研究而言,研究范式也早已发生了转换。对今天的中国学界,特别是对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研究者而言,应该如何理解和评价萧公权的《中国乡村》一书呢?

要理解和评价萧公权对十九世纪中国乡村的这一研究,首先需要梳理其中的基本论述。《中国乡村》一书关注的是“十九世纪清王朝在中国乡村的控制体系,包括理论基础、措施和效果”。萧公权以官方的文献通考、地方志、官员和地方士绅的私家著述、西方作者在中国的见闻记述为材料,考证并梳理了清王朝在乡村所实施的各项控制制度的发展、实践及效果。书中对帝国的乡村控制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描述:通过保甲体系实行治安监控,通过里甲体系实行税收监控,通过社仓及其他粮仓实行饥荒控制,通过乡约及社学等制度实行思想控制。蕭公权不仅考察了各类制度的演变,还记述了这些制度在不同区域的具体实施状况,并进而讨论了村庄、宗族、各类乡村居民对这些帝国控制的反应。在萧公权看来,清王朝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乡村实行了系统控制,而乡村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不是清王朝“赋予它类似自治之类的东西”,只是“不能完全中央集权化的结果”,“不足以构成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也就是说,萧公权认为十九世纪的中国乡村虽然存在一些与地方自治原则相近的组织(如宗族)和活动,但并不存在任何地方自治的正式制度安排。正是基于上述分析,萧公权在《中国乡村》一书的开篇就使用“专制国家”(autocracy)一词来描述中国古代君主制的特点。在一九四七年发表的《中国君主政体的实质》一文中,萧公权即指出:中文里的“专制”一词是对若干西方概念的意译(包括absolute、autocratic或despotic government等),而清季以来用“专制”来描述传统中国,实际上是指“君主专制政体”。

那么,中国十九世纪的乡村控制体系中,体现了“君主专制”政体的哪些特点呢?首先,萧公权认为清王朝掌控了乡村的领导权。《中国乡村》一书指出,帝制中国发展出了一套精心设计的行政架构以实现对广阔帝国的控制,然而正规行政组织止步于州县,将行政组织下延至乡村在财力、人力等方面都不切实际。因此,清王朝沿袭了前朝的做法:在乡村居民中寻找代理人。乡村中的保甲、里甲、地方粮仓、乡学乡约等组织的领导人即使不是官方指派,也需要获得官方的认可,甚至宗族组织内也设立了“族正”之类正式的官方领导职位。其次,通过梳理帝国在乡村所实行的保甲制、里甲制等行政制度,萧公权指出帝国政府有意识地设置了与乡村原有群体组织不同的机构,甚至罔顾村庄、邻里等自然界限,刻意以近似十进制的方式将乡村家户编入这些政府设置的组织。第三,在萧公权看来,清王朝之所以容忍了一些乡村自发的组织或行动,是因为这些行动有助于帝国对乡村的控制。一旦这些乡村组织或活动可能威胁帝国安全(即便只是“越境烧香”等民间宗教活动),政府就会毫不犹豫地进行干预。最后,在《中国乡村》一书中,萧公权明确指出:“中国村庄并未享有真正的自主,或呈现出真正民主共同体的特征。”掌控村庄事务的士绅通过科举考试获得了政府认可的特殊地位,并得以成为乡村社区生活的领导者,但他们的利益与地方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乡绅经常利用自己在乡村中的领导地位危害乡邻的利益,甚至成为扰乱地方的“恶绅”。

综上所述,在对十九世纪中国乡村的研究中,萧公权强调了帝国对乡村社会的系统控制,并将这种系统的乡村控制作为传统君主专制的体现。时至今日,萧公权对帝国乡村控制的强调早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挑战与质疑。日本学者如栗林宣夫从乡村出发对明清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表明,保甲、里甲等乡村行政组织实际上并不是按照近似十进制方式进行刻意的划分,而是与乡村生活中已有的村庄、宗族等自然组织高度重合。国内社会经济史学者如郑振满在对明清时期福建乡村赋役关系的研究中也发现,里甲编户是乡族组织的代名词,作为行政组织的里社、作为乡村自然组织的家族,构成了不同层次的赋役共同体。这些发现修正了萧公权关于帝国在乡村行政中刻意打破自然边界以实现控制的论断。

前述郑振满对福建的研究还表明了乡村的自主权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处于国家权力相对边缘地区的乡村组织和宗族组织,尽管不是西方意义上的自治,但具有相当的地方自治性质。欧美学界中国研究的地方史研究者如研究华南宗族的英国学者科大卫也强调了宗族组织的自治特征。科大卫曾坦言:在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的欧美中国研究学者中,“不少研究者对当时还比较有势力的‘控制论—例如萧公权的《农村中国》—已经不满”(《农村中国》所指即是萧公权英文版的Rural China一书)。科大卫在他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华南宗族力量的强盛是地方和王朝共谋的结果。在这一点上,欧美对中国地方史的研究、从国家—社会关系入手研究中国历史的日本学者和国内社会经济史学界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即乡村宗族组织并非如萧公权所言是帝国容忍的结果,也不是由于帝国难以控制地方或控制太弱;即便在帝国势力的边缘地区,宗族也是在统一意识形态下,地方社会与帝国共同合力的体现。

与萧公权类似,这部分学者也注意到了士绅在乡村中的重要作用。但与萧公权强调乡绅看重个人私利不同,这类研究展示了乡绅在地方社会生活中积极的一面:在与帝国的合力中,受宋明理学影响的士绅,表现出了保护当地利益的地方性,甚至还有超越地方、捍卫“国家礼治”的倾向。概括来说,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要加强对乡村的控制,而乡村士绅则需要维持自己的社会地位,需要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力图利用乡族组织实现对乡村的控制,这些努力与乡村基层中的某些利益和价值诉求实现了合流。强调地方社会能动性,也进一步扩展了研究对象的地方性。在这些研究中,乡村的领导者不再局限于萧公权所关注的乡村士绅,权威来源更多元、代表利益更广泛的地方精英成为乡村研究中的主角。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后对中国乡村的研究中,乡村社会更进一步摆脱了萧公权笔下的消极形象,不同阶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反抗行动成为理解传统中国乡村生活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与萧公权的《中国乡村》不同,当前对传统乡村的研究,不再简单地把帝国—乡村关系看作帝国对乡村的控制乃至容忍,而是强调帝国与乡村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多方互动。endprint

总的来说,目前已有研究从多方面挑战了《中国乡村》一书的基本判断,超越了萧公权的理论视角。有学者就此认为:萧公权的研究有“受当时‘东方专制主义学说的影响”“从预先的理论设定出发,推求地方行政之应有形态”之嫌。《中国乡村》固然因所用材料和理论视角而有其局限,但萧公权对“君主专制”及乡村控制的论述却并不是将中国经验作为宏大理论的注脚。相反,萧公权强调不能直接用西方理论作为研究中国社会的假设,他曾明确自己的研究准则是“放眼看书,小心抉择”,研究中的“‘假设是‘证据逼出来的”。此外,萧公权是从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来分析古代中国的“君主专制”,在他看来,政治有其独立性,并非物质生产或社会结构的反映。而“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则是立足于经济视角,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出发,强调治水的集体劳动对官僚制发展的推动。这两个“专制”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萧公权不大可能赞同“东方专制主义”的提法。

在今天要理解萧公权在《中国乡村》中否认传统中国存在乡村自治而强调其中君主专制的这一立场,需要遵循萧公权关注思想和制度的视角,将他对中国乡村和“君主专制”的讨论放在其个人学术思想历程、清季以来对中国传统社会转型的学术讨论及相应的社会实践之中。

萧公权同时受到中西学术的深刻影响,这一点从他的教育背景可见一斑。萧公权既接受过严格的西式学术训练,也曾长期浸淫于传统教育。一九一八至一九二○年,蕭公权问学于清华学堂,其时恰逢新文化运动高涨。“五四运动”爆发后,萧公权作为清华代表参与编辑学生联合会的《民钟》日报。但他对其时“打倒孔家店”的主张并不赞成。他认为:“反对孔子的人不曾把孔子的思想与专制的帝国所利用的‘孔教分别去看而一概抹杀,是很不公平的。”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萧公权留美,在美期间的学术训练及硕士、博士都做政治哲学研究。一九二六年学成归国之际,萧公权明确自己将来的主要工作是“利用留美所受的一点训练,所得的一点知识,去从长研究中国文化”。萧公权当时即已明确:“中国文化和西洋文化都有优点和缺点。我们要用虚心的批评态度同时去检讨中西文化。”在萧公权看来,无论是主张将中国文化一笔勾销,或是认为“国粹”应全部保留,都是不能接受的。中国文化中有不合时、不合理的成分,但也有若干观念仍然有现代意义,如“民惟邦本”等。

回国任教的二十多年间,萧公权的研究以政治思想史为主,其代表作是一九四五年出版的《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在书中明确指出:“盖中国固有思想之中,已有者政治之原理,所缺者现代之制度。”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如民本思想)可以为中国社会的转型提供思想资源,但传统中国并不存在与这些思想资源一致的制度形态或制度萌芽。《中国乡村》一书作为萧公权五十年代在美国的研究成果,虽是对帝国的乡村控制体系的制度研究,但实则是其政治思想研究的延伸,即探讨传统中国现实政治中是否存在社会转型可资利用的制度资源。书中关于乡村控制“君主专制”特质的论述表明:这一研究是萧公权在传统中国社会转型目标和道路讨论中所持一贯立场的发展。萧公权在一九四七年发表的《中国君主政体的实质》一文中强调: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官僚体系内是专制的。《中国乡村》一书则进一步表明:在官僚体制之外也不存在自治的制度。当然,用“专制”一词来概括中国传统政治是否恰当,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当下,一直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但萧公权在《中国乡村》中强调“专制”也恰表明:他在美国完成的这项研究并不是要与美国社会和欧美学界对话,这本书面对的仍然是清季以来中国社会和学界对建立现代国家及实现社会转型的论争。

甲午战败后,中国的文人士大夫意识到西方的先进之处并不仅是船坚炮利,也应当重视西方的制度,对民主政治的讨论自此渐多。这些讨论都是在为中国的近代转型寻找出路。一方面,要确定转型的目标:是要学习西方的民主制度,还是要挖掘并发展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优势?另一方面,则需要探讨中国社会转型的道路:是通过建立地方自治,还是通过组织政党,抑或通过其他方式来推动中国社会的转型?君主立宪的倡导者康有为、梁启超强调要以民主为目标,他们认为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是符合中国文化精髓的,而挖掘中国传统中相应的制度设计是建立新的政治制度的途径。立宪派将分封而治的“封建”制度类比为地方自治,认为中国传统中存在与西方民主制度类似的萌芽,可以保留君主制,通过开明专制来推行立宪并发展地方自治。与立宪派相对的是孙中山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的努力。孙中山在一九○六年提出的革命方略中希望在革命推翻清王朝后,经过三个阶段来实行宪政:先实行“军法”维持安定;再转入“约法”限制军政府,推行地方自治;而后制定宪法,进行选举,进入“宪法”阶段。

由于清王朝预备立宪时间过长且力图建立皇族内阁,君主立宪派的构想在二十世纪初已然破灭。而辛亥革命后,各地军阀以自治为名,却造成了割据之实。因此,孙中山完善了其三阶段的构想,将第二阶段“约法”改为“训政”,再次明确“训政”是以共和为目的。“训政”阶段要训练官员和教育民众,从县自治开始推行地方自治,经过省自治、联省自治,最终建立中央议院,过渡到“宪政”。然而,其时中国学术思想界中有一部分人却明确指出:当时政局混乱是因为西方的宪政民主在中国行不通。这些学者强调要从中国传统中寻找转型目标和转型道路,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梁漱溟。在梁漱溟看来,西方的政治制度并不适用于中国,他认为应当重建传统制度,如师法乡约制度推进乡村自治,进而实现中国文化本位的社会转型。

上述对民主宪政的讨论及相应政治实践发生时,萧公权尚在求学阶段,因此并未参与其中。而萧公权回国任教之际,恰逢国民党逐步掌握全国的政治权力并开始推行孙中山从训政到“宪政”的构想。萧公权在此后二十多年间陆续撰写时论文章,对不同时期的不同政治实践和各种政治思潮进行了讨论和回应。

一九二八年十月,国民党宣布实行训政。按照孙中山的建国大纲,训政阶段要推行县自治,然后再以此为基础过渡到宪政阶段。然而,由于训政是国民党一党训政,事实上就成了一党专制的状况,而所谓的县“自治”也并未使地方享有自治权力,反而成了国家权力下延和行政权力扩张的途径。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加剧,又恰逢国民政府原定的“训政”时限将至,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九四三年国民党设置“宪政实施协进会”,并于一九四六年开始“行宪”。endprint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学术思想界对实施宪政的态度不一。梁漱溟仍然认为宪政民主在中国行不通,并预告即将开始的选举将会是“选灾”。同时,抗战爆发后,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与梁漱溟一样重视和强调传统制度对中国转型价值的不乏其人,錢穆就是其中的重要人物。钱穆强调:民主政治是中国文化的固有成分,中国不必采取西方宪政的形式;传统中国的官僚制度并不是专制的,其中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对已有民主传统加以改造,就能实现中国社会的转型。

萧公权因其“宪政研究专家”的身份成为“宪政实施协进会”的委员,他对上述重建或改造中国传统的路径持明确的反对态度。这一目标选择与萧公权海外留学的见闻及其所受西方政治思想的学术训练有关,同时也多少因为他并未如梁漱溟等人一样亲身经历民国初年的政治混乱。然而,萧公权并没有对中国传统采取完全摒弃的立场。此时萧公权对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已告一段落,如前所述,他发现:中国社会的转型可以借鉴传统的政治思想资源,但传统中国并不存在可以借鉴的制度资源。萧公权成为“协进会”委员后,积极参与对各地的实地调查,也是力图在现实政治中寻找中国转型的制度资源。而《中国乡村》一书正是这种寻找制度资源之努力的继续。通过梳理传统中国乡村的行政制度,萧公权明确:帝国对乡村实行的是系统的控制制度,这些控制制度并不存在向现代民主政治转型的可能。因此,中国社会的转型不可能完全依靠中国传统的自我转化;对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略加改造,是不能建立起民主制度的。基于对中国社会转型目标和资源的判断,萧公权针锋相对地反对钱穆等人关于中国文化中存在民主政治成分的论断,而强调中国传统政治中“君主专制”的特点。

由此可知,要理解《中国乡村》一书中对帝国的乡村系统控制“君主专制”特质的强调,应当立足于萧公权对中国社会转型目标的看法。同时,萧公权在《中国乡村》中对中国乡村存在真正地方自治的否认,则需要从他对中国社会向民主宪政转型路径的讨论来理解。萧公权在四十年代实地考察了四川西部市县各级民意机构,在其调查报告《地方民意机构的初步检讨》一文中可以看到,萧公权发现地方自治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如选举过程中出现了“利诱威胁”,选出的民意代表中农工比例低而党政军比例高,这些民意代表缺席会议、不了解法令和事实,地方民意机构有限的职权效能也难以发挥。萧公权明确指出,这些地方民意机构并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然而,萧公权对此却表示了理解,甚至认为“即使它们得少失多,我们能够以之借鉴,使将来的自治制度能够比较妥善,它们的贡献就不小了”。其实萧公权对地方自治的种种“乱象”早有预期。在一九三六年写作的《论县政建设》一文中,萧公权已经指出:“县政建设之困难,有显而易见者四端:一曰人民知识之未开,狃于旧习;二曰县政人才之缺乏;三曰地方势力之障碍;四曰经费建设之支出。”在论述“地方恶势力之阻挠”时,萧公权明确了维持地方与中央的密切关系对中国政治局势相当重要,但“城乡之间的胥吏豪绅”“横亘于县府与人民之间”,操纵地方事务,从中牟利。因此,县政建设很可能成为这些豪绅“营私之机会”。也就是说,萧公权不认为乡村士绅能够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的担纲者。他之所以对地方自治的各种问题比较宽容,是由于他认为中国乡村并不存在自治传统,而从乡村开始的地方自治也不是中国社会向宪政民主转型的合适路径。《中国乡村》一书更明晰地阐述了这些观点。

概括而言,萧公权在《中国乡村》一书中强调传统君主制中乡村控制的“专制”特质,是他在关于中国社会转型目标和道路的论争中一贯立场的延续和发展。萧公权对“君主专制”的强调,并不是将中国经验作为西方理论的注脚,而是与当时中国的学界讨论及现实政治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专制”这个类型学概念的确存在局限,仍然应当看到萧公权之所以强调帝国的乡村控制和君主专制,是在传统中为中国社会转型寻找并确立思想资源和制度资源。这种努力需要放在他对中国思想史和制度史的研究以及对现实政治的讨论中来理解。

(《中国乡村: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二○一四年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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