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中国社会寻租行为的异质性

2017-09-13 15:16杜勇
会计之友 2017年17期
关键词:政府干预

杜勇

【摘 要】 面对各类寻租行为日益增多的现实,“寻租”一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无论是理论界的学者还是实务界的工作者都很少考虑到寻租行为之间的异质性。事实上,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脉络和现实国情来看,目的不同的各种寻租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差异。文章在对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寻租行为的内涵与特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寻租行为划分为公益性寻租和私利性寻租,并着重阐述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提出了要杜绝腐败行为,现阶段比较现实且可行的做法是走“识别寻租行为的异质性—严格规避私利性寻租行为—纠正公益性寻租行为—倡导社会责任、多方共赢理念”的过渡性路径,并分别提出规避私利性寻租行为、纠正公益性寻租行为的有效措施。这对于拓展寻租行为异质性的理论研究和规范寻租主体的各种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寻租行为; 政府干预; 公益性寻租; 私利性寻租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7-0002-06

一、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利益追逐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谋取利益无外乎两种方式:社会生产总量增加,其内部成员按原有的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社会生产总量不变,部分内部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以取得更多的产品。简单举例,前者通过把蛋糕做大,在蛋糕分配方法不变的情况下使全体成员获利,称之为“寻利”;后者保持蛋糕的大小不变,通过改变蛋糕的分配方法而使自己或部分成员或部分群体获利,称之为“寻租”。当然,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中,更多的是“寻利”和“寻租”两种方式的结合,即寻租主体在做大蛋糕的同时改变蛋糕的分配方法,从更大蛋糕中为自己或部分成员或部分群体分享更多的利润。

政府干预理论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安妮·克鲁格(Anne Krueger)的论述,这种超额收入被称为“租金”(Rent),谋求这种权力以获得租金的活动,被称作“寻租活动”,俗称“寻租”。租金的根源来自对该种生产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给却因种种因素难于增加而产生的差价。柯兰得尔中给寻租下的定义是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而克鲁格则认为寻租是为了取得许可证和配额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进行的疏通活动[1]。寻租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与各类寻租主体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等环境有关。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境,本文分别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等方面去分析中国现实社会中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

(一)经济资源的稀缺性

相对于人的需求来说,资源都是稀缺的。稀缺的经济资源主要有两种配置方式,即分别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这只“看不见的手”自行决定和由政府的行政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强制分配。市场调节通常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征,政府能够克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功能和效率的不足。然而,政府在通过行政干预发挥“看得见的手”功能去弥补市场自由决定而导致的分配不均、分配低效以及分配滞后等缺陷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资源的浪费、低效率使用以及政治腐败等。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人们普遍寄希望于“两只手”的配合运用,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然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各类行为主体为了追逐各自或自己所在集体的利益,尽可能地利用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和掌握的信息优势将本来就非常稀缺宝贵的资源自私地纳入自身的腰包,从而滋生了“寻租”现象。从这层意义上来讲,资源的稀缺性是引发各种寻租行为的导火索。

(二)现实市场的失灵性

现实中的市场往往是不完善的,它们或多或少都具有某些市场失灵的特征,如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交易信息的非对策性、交易成本的高企性以及作用范围的局限性等。首先,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一般是根据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价格信号做出决策,然而,这种信号往往具有较长的滞后性,导致各类市场行为主体难以及时捕捉到市场信息的变化,从而做出非理性的决策。其次,对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能够进入市场流通的大多是盈利性的私人产品,极少涉及交通运输、电力水利以及公共教育等社会公共产品,这便使得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在这些涉及公共产品的领域难以发挥优化配置资源的功效,從而产生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现实市场中表现出的各种形态的不完善必然引起市场的失灵,从而给各种非市场化因素乘虚而入的机会,此时,所谓的“潜规则”便得以大行其道。因此,现实市场自身的失灵为寻租行为的盛行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温床。

(三)政府干预的过度性

市场失灵导致了政府介入,“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人们企望使用政府力量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2]。然而,政府自身也有缺陷,导致这只“看得见的手”也时常失效。政府官员的腐败是政府失灵最典型的表现。在现有的行政任命和制度失效的环境中,难以避免一些政府官员在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上会以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名义来为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寻租,他们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将公共资源转移到与其利益相关的市场行为主体手中。此外,像劳动者就业、产品定价等问题的解决还只能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由决定,如果政府过度介入这些本该由市场自由决定的领域,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而且会削弱市场机制自身的力量,最终可能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机会。

(四)监督体系的缺陷性

虽然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深化改革,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资源配置功能不甚成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现象,这使得资源配置功能不甚成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得利益相关者钻空子,打“擦边球”,竞相追逐寻租机会。特别是对权力掌控者的监督体系不完善,使得他们能够通过设置进入门槛、限制供给等手段造成人为的资源稀缺,最终给一些组织或个人进行寻租活动创造了条件。此外,现行的法规对寻租行为的界定模糊,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由此,对权力掌控者监督体系的缺陷性为寻租行为的开展创造了外部环境条件。endprint

二、寻租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一)寻租行为的内涵

寻租理论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1967年塔洛克(Tullock)发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塔洛克提出,当事人为达到目的会采取各种方法,包括游说、贿赂、欺诈、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3-5]。只是当时塔洛克并未使用“寻租”一词,但他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就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寻租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寻租作为一个理论概念,1974年由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正式提出。克鲁格在分析发展中国家限制进口所引发的一系列经济后果中,发现存在着大量的寻租活动,进而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角度出发,指出正是寻租活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除了塔洛克和克鲁格之外,另一位对寻租理论有着重要贡献的学者是巴格瓦蒂,他提出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概念,不仅涵盖了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还囊括了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自然,它也包括利用合法进口(缴纳关税)和非法进口(偷漏关税)的差额取得额外收入的走私活动。寻租概念一经发现,其基本思想就在经济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如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国际贸易理论、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现代产业理论、发展经济学等,而且它的主要思想和观察方法也渗透到政治学、法学、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为这些学科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方法。

寻租,尤其是权力寻租,与“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不少学者将“寻租”等同于“腐败”,但寻租与腐败终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寻租属于经济学范畴,而腐败是一个政治学、社会学的概念;其次,寻租,特别是权力寻租会滋生腐败行为,然而腐败行为并不仅仅包括寻租活动;此外,寻租活动未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但腐败行为藐视法律,亵渎公平,浪费社会资源,这是二者的最大差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寻租行为是发生在各方寻租主体之间的、为获取某一方或几方私有利益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寻租行为最终的获益者可能是私人,也可能是某一团体或组织,而腐败仅仅是寻租行为的一个极端表现。这里的利益所得,是指寻租活动参与者双方均有利可图。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寻租者不择手段贿赂政府官员以获取既得利益。在双方博弈过程中,寻租者获得的政策信息、税收优惠即为寻租收益,而为此所付出的金钱、物质等形成了寻租成本,对于寻租活动的另一方参与者政府官员而言则相反。

(二)寻租行为的特征

1.寻租活动的排他性

由前面的讨论不难得知,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那么资源的合理配置(由谁分配、如何分配)显得至关重要。经济学理论中,一个“理性经济人”受利益的驱使,有可能利用或创造条件使自己获利,与此同时必然会损害消费者剩余,而这一行为并未创造任何实质性的社会财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寻租者个人分配到更多资源的同时,意味着剩余的其他利益主体受到影响,顾此便不能即彼,即所谓的“排他性”。

2.寻租活动的利己性

与上述“排他性”特征相辅相成的便是“利己性”,無论是何种手段何种形式的寻租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个人或个人所在的利益集体服务。杨朱理学所宣扬的“为己”思想也正是寻租行为甚至更多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近年来,虽打造“阳光政府”“有限政府”的口号不绝于耳,但寻租行为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归根溯源还是“利己”二字。

3.寻租活动的腐蚀性

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中可能存在的“失灵”现象,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寻租行为的存在,政府干预的后果往往与其初衷背道而驰。诚然,部分寻租行为也许并未对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公平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但权力及权力掩盖下的私欲所带来的腐蚀性不能被忽视。

4.寻租活动的中介性

寻租主体竞相追逐超额利润,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带来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机会的不均等、信息的不对等,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然而,正是由于存在诸如此般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现象,更加剧了寻租者对各类资源市场的争夺,进一步刺激寻租活动的发生。以寻租活动为中介,寻租主体的趋利性要求和社会公平的实现目标陷入恶性循环。

5.寻租活动的多元性

各类寻租行为潜滋暗长,寻租手段更呈现多元化特征,由单一的权钱交易日益发展为权物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寻租行为发生的领域也由原先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文化等相关领域。此外,除了寻租活动的大量存在,设租行为也日益猖獗。所谓设租是指权力拥有者利用权力获得非生产性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设置障碍,引得寻租者纷纷示好,以牟取私利。此时政府官员的角色由寻租者改变为设租者,但本质上都是寻租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公益性寻租和私利性寻租的区别

在现代寻租理论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将各种不同形式的寻租行为混合在一起进行分析,没有考虑到这些寻租行为在寻租目的、寻租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事实上,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寻租行为,这些寻租行为可能是出于寻租主体的私利发生的,而有些可能是出于集体或所在组织的利益产生的,他们在寻租目的、寻租性质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有必要去区分和研究不同寻租行为的特征。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仅有极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区分。在现代寻租理论研究中,有研究者将寻租区分为合法寻租与非法寻租[6],其中,合法寻租如企业向政府争取优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等;非法寻租如行贿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等。也有研究者将寻租划分为正当性寻租与非正当性寻租[7],其中,正当性寻租是指利益集团通过游说政府获得生产或经营的垄断权,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领导者厂商凭借技术、资金等优势稳步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排斥跟随者进入市场、挤压它们的利润份额;水务等部门因为所谓公共品供给定价难题每年得到国家巨额财政补贴,得以供养日益增多的冗员、维持庞大体系的运转;其他如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中的进口配额制、出口补贴,艺术家获得的丰厚报酬等。以上诸种形式,虽未必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然均在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故归之于正当性寻租序列。非正当性寻租则更为普遍,其往往以下列方式表现出来。分利集团采取贿选方式操纵选举,使得有利于本集团的竞选人上台,以维持既得利益;官僚权贵富豪阶层阻碍改革的推进,维护既得利益;个体通过向官僚行贿获得行政许可以谋求非法收益;厂商对主管部门虚报、瞒报经营数据,偷税、漏税获取非法收益;此外,走私贩毒、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等以非法途径谋求对社会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刑事犯罪均属此列。然而,这些寻租行为的类型仅仅从单一维度进行了划分,考虑得并不全面,对各种寻租行为的特征分析也并不深入。本文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现实社会中,寻租行为之间的差异是多方面的,因此,有必要从多个维度对不同寻租行为进行区分和比较。由此,本文提出按照寻租目的、寻租方式、寻租成本、寻租效益的不同可将寻租分为公益性寻租和私利性寻租。endprint

所谓公益性寻租行为是指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出于维护某个部门或集体的利益,为该部门或集体争取更多的资源而发生的寻租行为;私利性寻租是指个体(一般是个人)出于维护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利益,为自己或亲朋好友争取更多的资源而发生的寻租行为。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在寻租目的上的差异性

公益性寻租即寻租人或寻租人所在组织出于维护某部门或某集体的利益而进行的寻租行为,旨在为该部门或集体争取更多的资源,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可视为集体行为;而私利性寻租则是寻租人个人为了维护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利益而进行的寻租行为,可视为个人行为。

(二)在寻租方式上的差异性

公益性寻租主体(如企业)多通过正当的手段(如进行社会捐赠、提供就业机会、履行社会责任、解决环境问题等)以期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争取到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取得更便利的银行贷款等。而私利性寻租是寻租主体(如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如行贿等)牟取私利。

(三)在寻租成本上的差异性

关于寻租成本,塔洛克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为促进财富转移所花费的成本;第二类是为阻止财富转移所花费的成本;第三类是寻租形成的特权导致资源利用扭曲所造成的成本[8]。第三类成本因并非形成于寻租过程常常被忽略,事实上,它是寻租成功的结果在社会成本上的客观反映。Soares et al.(2011)在研究政府进口管制引起的寻租活动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中发现,寻租导致进口保护,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刺激相关寻租者展开寻租活动,致使市场价格扭曲,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效率的低下,这些都是寻租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即使公益性寻租中寻租主体用于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等所花费的成本会高于私利性寻租中寻租者个人行贿政府官员所花费的成本,但从其社会影响来看,后者由于寻租特权导致资源利用扭曲所造成的成本(即第三类成本)却是不容忽视的,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效果之显著常常超过前两类寻租成本之和。从这个角度分析,两者在寻租成本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四)在寻租效益上的差异性

无论是公益性寻租行为还是私利性寻租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负面效应。但公益性寻租在影响范围、寻租方式及寻租成本上与私利性寻租有着显著的区别,这就造成了寻租效应上的差异性。一般来说公益性寻租中,企业通过一系列措施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创造了相应的社会正效应。其提供的就业机会、履行的社会责任、进行的社会捐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政府机关或某领导个人。然而,私利性寻租在带来极大的社会负效应的同时,几乎很难创造正面效应,而且从精神层面来说,舍“大家”为“小家”的私利性寻租行为更具利己性特征。

四、公益性寻租和私利性寻租的联系

(一)公益性寻租向私利性寻租转化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公益性寻租行为是指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出于维护某个部门或集体的利益,为该部门或集体争取更多的资源而发生的寻租行为,但是这种寻租行为要想真正起到为部门或集体谋利的效果就需具备以下前提条件:寻租主体高尚的品德、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合理的监督控制体系、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及权力的相对分散等。如果一个公益性寻租行为主体缺失这些要素前提,就可能发生寻租主体借助公共资源、打着为公共群体谋利的幌子来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亲朋好友谋求私利的情形。政府采购中公职人员吃“回扣”现象,便是公益性寻租向私利性寻租行为转化的典型代表。

公益性寻租向私利性寻租的转化往往带有自发性、利己性、可预见性的特征。受趋利性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在面对利益诱导时,总会呈现出两种行为思想不断博弈的过程。这时,寻租主体品德的高低、社会诚信氛围的好坏及监督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经济人”的行为导向。博弈的结果无外乎两种,其中一种便是实现了公益性寻租向私利性寻租的转化。而此种转化过程是自发性的,效益是利己性的,结果是可预见性的或者说是有预谋性的。所以,防止公益性寻租向私利性寻租转化的有效措施应该从寻租主体自身、社会诚信氛围及监督控制等角度入手。

(二)私利性寻租向公益性寻租转化

私利性寻租是寻租人个体为了维护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利益而进行的寻租行为。这种寻租行为本是个体运用个人资源或公共资源为自己谋求利益,倘若私利性寻租主体处于某个组织的核心位置或担当要职,那么其通过私利性寻租建立的个人关系不经意间也会使得该寻租行为个体所在的组织获益,即私利性寻租行为在为寻租行为个体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为该个体所在部门或集体带来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先的获利机会、优惠的税收政策等。例如,某单位领导与政府某部门领导私交非常好,这种关系在为单位领导个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给该领导所在单位带来更多的政府资源。私利性寻租向公益性寻租的转化便由此产生。

私利性尋租向公益性寻租的转化往往是偶然性、利他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私利性寻租行为主体常常拥有着财力、物力或人力资源,他们借助手中资源为自己牟利的同时也会不经意间为自己所在组织带来利益,而利益之间的相互性又会为他本人创造更多的财力、物力及人力资源。由私利性寻租向公益性寻租的转化过程是偶然性的,效益是利他性的,结果是不可预见性的。同时,由于此种转化会对组织内部多数人有益,所以转化过程中阻力较小,呼声较高,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在当前,寻租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很难而且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彻底铲除各类寻租行为,可以在严格制止私利性寻租行为的同时,对公益性寻租行为的利己动机进行排查和纠正,然后再逐渐消除寻租行为。

五、有效规避两种寻租行为的措施

(一)公益性寻租行为的有力纠正措施

公益性寻租行为更多出于集体组织利益的考虑,有力的纠正措施应更侧重于提高寻租主体素质、健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创造良好企业文化等。endprint

1.提高寻租主体素质

无论是部门领导、企业高管,还是政府公职人员,均可视为寻租行为的参与者。提高寻租主体素质相当于源头治水,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有效规避寻租行为的基础;当然,适当程度提高寻租行为参与者的福利待遇,建立更为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可起到“高薪养廉”的作用。二者双管齐下,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成本以削弱其寻租动机,效果更佳。

2.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运用各种宣传、教育的手段,尤其是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深化社会诚信教育,让民众普遍意识到寻租行为所带来的弊端。如果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者人人讲诚信,寻租行为自然就无处遁形。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可使寻租主体自觉抵制寻租活动,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办法。

3.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尽可能多地引入竞争机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合理分配稀缺的社会资源,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旦市场经济本身的“失灵”现象得到缓解或好转,寻租行为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4.创造良好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经全体员工共同认可并遵从的理想目标、价值追求、意志品质和行为准则。随着寻租活动的日益猖獗,当前在企业内部进行寻租行为的相关教育迫在眉睫。讓遵纪守法,抵制寻租腐败行为的思想深深融入企业文化中,不仅是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更是出于对企业内部成员尤其是高管阶层的保护,防患于未然好过于“亡羊而补牢”。

(二)私利性寻租行为的有效规避措施

私利性寻租行为更多出于个体利益的考虑,更侧重于从限制高管个人权力、加强个体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寻租行为成本、加强监督控制力度等方面考虑规避措施。

1.限制高管个人权力

有限权力,对于政府职能部门亦或是企事业单位组织内部都是不容忽视的。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带来欲望的膨胀和决策的独断性。合理分权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这一行为,减少利用公权牟取私利的机会,缩小权力异化的空间;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和政府越位、错位的现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公平的践踏。

2.提高寻租行为成本

加大对寻租主体的处罚力度是提高寻租行为成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使寻租行为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伴随着高风险、高代价。作为一名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一旦寻租成本大于寻租收益,“准寻租主体”必然要望而生畏,自律其身。此外,上文提到的“高薪养廉”措施,间接提高了寻租行为成本,使“准寻租主体”切实意识到进行寻租活动是非理性的从而自觉放弃这一行为。

3.加强监督控制力度

为了将可能存在的寻租行为降为最低,要求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相互配合。事前监督即要加强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新型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公民监督意识,真正实现人民监督。事后惩罚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监督控制不仅仅是一纸空文,一句口号。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做到从严从重惩治寻租行为,才能让法律发挥其应有的震慑力。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资源的稀缺性、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着手,分析了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通过对寻租及寻租理论的内涵进行探讨,指出了寻租行为的特征:寻租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负和博弈,具有负的外部效应。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谋取利益的活动,对于个人来说是有效的,其实质却是将寻租的负外部性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它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造成了资源和财富的极大浪费,带来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净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和谐建设。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将寻租行为划分为公益性寻租行为和私利性寻租行为,并着重阐述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分别提出有效规避两种寻租行为的措施。对于公益性寻租行为,侧重于从提高寻租主体素质、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企业文化等方面着手。而对于私利性寻租行为,则更多侧重于限制高管个人权力,提高寻租行为成本,加强监督控制力度。

通过上述寻租行为异质性的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1)政府要正确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在调节市场经济失灵现象和弥补市场经济自身弊端的前提下,处理好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关系。凡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的行为要积极鼓励,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凡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破坏资源合理配置的行为(如寻租行为)要有效避免,正确引导,及时遏制。

(2)企业要积极从事生产性活动,通过技术革新、产品设备的更新、引进高新技术人才来提高生产率,从而达到盈利性目的。切忌盲目跟风,企图通过寻租行为等非生产性活动来获得超额利润,最终造成资源和财富的极大浪费。同时,应该深刻地意识到寻租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并不增加社会总价值,它只是价值分配方式和分配比率的相对改变,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3)社会要利用舆论的力量正确引导,逐步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达成一致的口径,使人们普遍了解寻租行为的负效应,让寻租行为无处遁形。

(4)个人要在提高专业领域技术水平的同时切实完善自身道德建设。无数研究结果表明,有才无德比有德无才的危害性大很多。无论身处何种岗位何种职位,都不应该试图通过投机取巧、行贿受贿等寻租行为来谋取利益。藐视法律、违背公平终究会受到严惩,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敬业奉献才是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正能量,才是早日实现“中国梦”的积极元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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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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