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琰
忽如一夜春风来,随着国家二孩政策落地,月嫂火了,HR急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对“三期”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文规定,但HR们也的确被各种不好拿捏的个别人、具体事“虐”得不轻。甚至有HR朋友笑称:“三期”女员工侍候不好直接“撂倒”HR!果真如此吗?面对一大拨儿的二孩妈妈加入“三期”女员工行列,这方面的案例还真是一抓一大把。
——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你怎么办?
如果你在某宝上搜过“孕妇婚纱”就会知道,未婚先孕早已不是明星的专利,但传统如卫道士的HR梅并不打算对此“恶俗”一把。当那枚小青瓜样的未婚女子挺着孕肚来办理产假手续时,梅举出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挡箭牌。此前的孕检假没怎么影响工作,休了也就休了,但在梅眼里,什么未婚先孕、超生啦,这种违反国策的人怎么可以有资格享受法定产假呢,应该明智地离职才对。没想到的是,人家小青瓜根本没和她理论,一言不合就昂首挺胸把公司送上了审判席,而且这场官司还是以公司败诉收场的。依照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这里面的女员工既没说是特指的哪些女员工,也没说与违反国策有何关系,只要怀孕、生育是事实,用人单位的批准就是无条件的。当然,在国策面前,对违反者也并不是一路绿灯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虽然能享受这些假期待遇,但是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这也算是人性关怀烛照下,违反国策的代价吧。梅的教训到这儿还不算完,我国各省的计劃生育条例,对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处理规定并不一致,这也导致相关法律纠纷在不同省市审理机关的裁定不尽相同,这就要靠HR们多读点书去解决了。
——她产检、保胎,请假事由一箩筐你怎么办?
十月怀胎,造人工程,当然要系统,于是乎产检、保胎,“三期”女员工请假事由一箩筐。这里真正让HR扎心的不仅是岗位人员替补捉襟见肘,还有工资支付也是个问题。有的公司明文规定,产检假、保胎假、生育假、哺乳假,甚至流产假,哪种假怎么请、工资怎么发都一清二楚,还有的是白纸黑字印在《员工手册》里,再“精明”一点的HR还会要求女员工在相关的告知书上签字,可谓天衣无缝,有的还劳资双方相安无事好多年。但这样做真的万无一失了吗?民间有“一孕傻三年”之说,但身为优秀销售的惠子就是个例外,虽然,前面的流程她都顺从地一路签了字,但总觉得哪里不对劲,于是上网一搜,问题来了,这是违法的呀。公司觉得我先礼后兵,有公司规章和员工自愿为凭证,你还能把公司怎么着?于是,双方交锋于当地仲裁委,结果公司规章的小胳膊不足以对抗法律的威严,惠子提出的“补齐原薪水标准”的要求得到了支持。从这个官司来看,HR们还真是要长点心了,“三期”女工弱者不弱,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
——给她降薪、解除劳动合同你做得到吗?
有人戏称“三期”女员工是神一样的存在——工作需要时不一定能找到她,发工资,包括通信费、交通费、防暑降温费这些补贴落下她你试试?戏言里面有实情,有的HR们就想试试见招拆招了。法制中国走到今天,试着单方解除“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的法盲公司已经很少见了。就算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女员工发现彼时已有孕在身找上门来的,大多数正规的公司也都是知趣的,即便不情愿但也只好收了再说。但有的公司却在降薪上做起了文章,认为直接降薪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是曲径通幽,采取由高岗位调至低岗位的办法变向降薪。殊不知,未经企业与“三期”女员工协商一致的调岗也需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要受制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是HR中的老司机,恐怕也很难证明企业单方调岗的合理性,最后很容易做实了恶意降低“三期”女员工薪酬的事实,为企业带来诉讼风险。真正有经验的HR,即便是在“三期”女员工以减轻工作强度为由,提出调往低岗位时,也会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的真实意见后再履行调岗降薪手续。
关于“三期”女员工,HR们遇到的问题可谓花样百出,正所谓“千古无同局”,要不被这些问题撂倒,HR们恐怕真的是唯有再学习了。不过,这博弈双方都要三思而后行。对HR而言,只要想想“三期”女员工们孕育的是“未来”,给予一些关照时也就不会有怨言了,实在不行,就想想没出生时的自己,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的妈妈,你就怎么对待别人的妈妈,这么想时,用人单位也好,HR也好,才会更心平气和地学好用好相关法律;对“三期”女员工而言,法律层面的保护不止上述提到的这些,但如果只从自己的需要出发,在能够兼顾公司工作时也不愿为公司着想的话,恐怕“三期”一过,后面的日子就不太好过了,太过矫情,往往会滥用了人家的保护,这一点在家庭、在社会也都适应吧。如果女员工都被指“你咋不上天呢”,本来就偏少的就业机会,就会像商场里的女卫生间一样稀缺、排队,那恐怕不是职业女性们希望看到的吧。希望双方彼此安好,两情相悦吧。
责编/齐向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