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 鹏
湖北省荆门市在全面开展土地整治之初,不少乡镇干部以及农民抱有相当高的期待。他们认为,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许多相连的小田被改为了大田,从工程技术上讲,这为“地块”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提供了契机,完全可以借助土地整治的契机推行土地连片。
然而土地整治的实际效果,却受到了多种现实因素的制约。
在笔者调研的一个村,完成土地整治之后,村干部最初的想法是打乱农户之间原有的土地细碎化分布,尽可能实现土地的相对连片。但是,由于“熟田”与“生田”“好田”与“坏田”的差异,地块调整的思路并没有能够得到贯彻。通过平整而形成的大田大多又重新砌上了田埂,按照物归原主的方式分配了下去。
这样一来,土地细碎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虽然整治了土地,却并没有真正触及到农民的土地利用方式,改善土地利用效率。
实际上,如果按照最初的方案,经过村组集体的统筹,不仅可以解决土地相对连片和集中的问题,而且也可以彻底解决修路占地面积分摊的问题。在这种方式下,各家各户分担的面积都差不多,但是由于难以解决土地性质差异的问题,最终妥协形成的“各归各家”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压缩了村组调节土地利用的空间。
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修建了许多机耕道,原有的田间小道因此被拓宽,这样就必然占用一部分农户的耕地,而另外一些农户却在不必承担相应损失的情况下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如何平衡这些土地相对受损户的利益,就成为整治后土地能够顺利分下去的重要保证。
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大概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对的补平,另一种是绝对的补平。
相对的补平,主要是保持了土地承包证上面积不变,在具体操作中,考虑到农业税费时期许多土地因为生产条件不好,进行了打折,实际上1亩土地的面积只是按照0.7或0.8亩上报。
因此,相对补平方式主要是将以前打折瞒报的田块面积恢复,以补偿修建机耕道占用田块的面积。这种方式主要是面积数字上的补平,农户可耕土地数量实质上仍然减少了。
所谓绝对的补平,则不仅要保证数字上的圆满,而且也要落实到新的土地上。但是,由于目前村组都没有机动地,在按照原状分配土地的情况下,村组又缺少足够的调控空间,因此,群众不满,找村干部扯皮也就成了常态。
问题在于,这两种补平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村民小组内部的利益平衡。一旦将农民土地锁定在原有的格局中,利益平衡就很难展开。
得了好处的农民,例如那些没有占自家土地却改善了道路条件、平整后土地面积增加的农户,他们显然很难让渡利益。而相当一部分农户受损的利益并未能得以弥补,因未能在不同农户之间结成平衡账,为村庄冲突和矛盾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进一步来看,两种补平的方式实际上也反映了当前农民的分化。不同农民与土地关联的强度和方式,决定了土地整治过程中与村组干部谈判和博弈的积极性。
笔者调查的一户农户主要是相对补平。家中原来的一片河滩地面积在过去打了7折,这次就将过去少报的面积加上去了。这实际上是通过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黑田)的方式来应对当下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与土地关联较弱的农民。这家农户的儿女都在外工作或上学,父母一直都在乡镇工厂打工,这次土地整治之后就将土地流转给了另一户村民,不要租金,也不要口粮。
因此,像这样一批人,并不会过于计较土地占用导致的实际可耕面积的减少。只要承包证面积未变,农业补贴未变,即可实现利益的平衡。由于对土地耕种的利益没有那么敏感,因此他们也不会去找村干部扯皮。
但是,对于仍然在村种田的农民而言,往往就会采用绝对补平的方式。例如,村民张某是村里土地流转大户,目前在村种植的土地面积约为60亩左右,且自购了旋耕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他的土地因为修机耕道,被占去了3平方米,却是一点都不肯让。
现在的一个趋势是,土地整治到哪里,以工商资本牵头的土地流转就跟到哪里。笔者调研的那个村,土地整治完成后不久,就有了老板要来承包土地的风声,并且与村干部进行了沟通。但是,几轮协商下来,土地流转最终没有成功。
土地流转失败主要的原因是,村里目前一半的农户仍然要靠种地维持和补充家庭的经济收入,一部分中老年人和绝大部分老年人不能离开土地。这些人当然对于土地流转持反对态度。而且,从笔者大概了解的情况来看,反对的比例在50%左右。在土地“插花”的情况下,即使是有一小部分的反对者,也可能使土地流转泡汤。
事实上,当前农民的分化需要动态来看。虽然目前出于打工的需要,一些农民可能暂时难以兼顾农业生产,但是从他们宁愿不要口粮也要邻居帮忙种地的情形,可以看出他们对未来回到农业生产的期待。
这里有着农民的“小聪明”:土地整治之后前几年,土地不好种,希望别人来帮忙种田。这既适用于本村的流转户,当然也适用于外来的流转大户。但是,在政策层面上,一定要看到的是这种行为背后的策略性和暂时性。土地流转可能成为农民规避土地整治之消极效应的一种手段,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和农民打工收入的减少,农民也可能随时返回村庄,回到农业生产之中。
土地整治不仅仅是以土地为对象的整治,土地终究是村庄中的土地,因此,土地整治很难脱离农民与土地这层关系。后者不仅是土地整治的工程需要面对的基本约束条件,而且,也是土地整治需要积极回应和理顺的内容。
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整治应该是村庄改造的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是一个工程问题,而且是一个治理问题。最后,它还关系到农民的家计模式选择。
在土地整治的过程中,如何能够从村社本位和农民主位的角度,真正着眼于农民家庭经济模式的规律,着眼于村庄治理能力之增益,从而将土地整治纳入到村庄改造和村庄建设的系统工程之中,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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