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2017-09-12 06:14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吴伟高
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8期
关键词:武义县国土资源部危险性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 吴伟高

浅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 吴伟高

本文根据地质队伍对武义县地质灾害现状的专业调查,结合笔者十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验,论述事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

一、地质灾害发生与前期人类工程活动密切相关

武义县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0处(《浙江省武义县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经过疏理,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与前期人类工程活动密切相关(表1)。

在39处滑坡中, 仅3处与人类工程活动无明显相关;13处崩塌中,7处为自然形成的危岩体,6处为人工开凿不当所形成的陡壁危岩体,占比近一半;5处泥石流沟谷中,有4处首次发生时间较早,当时是否有过度开垦等人类活动难以确认,且作与人类工程活动无关;13处地面塌陷均有萤石矿开采历史,与人类工程活动直接相关。合计7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中与人类工程活动密切相关的为55处,占总数的78.57%。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非常明显,概括表述为:9成以上滑坡和半数崩塌是因坡体前缘被切割且无有效支挡防护,所有的地面塌陷都是因地下实体被掏空。

武义县41处不稳定斜坡中,人为成因24处,自然成因17处(据《浙江省武义县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人为占了58.54%,自然占41.46%。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仍然占据多数。

表1 武义县地质灾害隐患与人类工程活动的关系

二、建设工程用地的事前评估有效减少了地灾发生

自2004年3月1日施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起,至今已有13个年头。武义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从2007年统计已有362个项目(表2),至今未接到过一起发生地质灾害的报告。

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用地项目都是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项目,换一种表述即是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开工建造工程项目却没有引发地质灾害,这无疑得益于事前评估。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那些不适合动工建设的用地区块,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作为不适宜被有效剔除了,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区段也加强了防护。因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项目数与是否引发地质灾害的关系,是有统计意义的。

三、公众对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亟待各方达成共识

经过上述的统计分析表明:未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地质灾害多发频发,而通过事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则有效地扼制了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的现象。可以说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相应防治措施落实,有效地扭转了以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被动局面。即没有因工程建设项目的大量开工建设而引发地质灾害的大量同步增长,评估工作对于防范地质灾害具有重要作用。

表2 武义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统计 单位:个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公众对于事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而且对于地质灾害防范的重要性所知甚少。其中还不乏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人员。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条款明确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事前行为,是在规划之前,更是要早于建设用地的供给。

众所周知国家有18亿亩耕地控制红线的政策,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中,用地指标就成了众相争抢的香馍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了先定用地地块再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的乱象。甚至于有些土地报批工作人员认为,各部门、领导都签字同意了,那就是无论如何都要上报的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成了上级必需要的附件,而没有了该地块可用不可用(适宜性)之分。而且,由于报批时间非常紧迫,留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时间非常短,3-5天就要评估资料的情况常有。如武义县在2016年底一个月内报批155个项目,其中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农民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78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59个,农民建房评估19个)。差不多是连评估报告都来不及看,就仓促地出证明附资料了。无论是在调查评价环节的质量把关上还是在管理环节的审查核实上,这样的做法所导致的风险不言而喻。或许就只能寄希望于那些地点不会发生地质灾害,尤其是别死人。而这正是源于人们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义和重要性认知不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条款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必须落到实处,这是工程建设主体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实管理工作当中,许多人以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收费业务,只要交钱就行了。这些人中有建设业主,也有工作人员,他们对于为什么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于业主自己有什么益处,法律为什么要作出那样的规定等等,知之甚少。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清,导致了建设业主对落实评估中的防治措施和建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配套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难以有效跟上。而且,国土资源部门到了供地以后就不再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与者,工程建设主体也没有义务通知国土资源部门项目何时动工开建以及如何建设、何时完工等等,国土资源部门也就难以掌握“三同时”工作的进展。

综上所述,大家必须清醒认识到:一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先行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必须的;二是认真落实评估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切实保护了建设业主等各面的利益,是必需的;三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去认真展开调查,且需要各方配合,是保证质量所必要的。

在此,呼吁社会各界要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规划、指标审批及供地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尽量提前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评估早开展,防治措施早落实。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也要争取获得相关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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