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左崇年
『让他读完大学』的人性化执法实践
(安徽)左崇年
前不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秦雨工作室”负责人秦雨,收到了一封信件。来信人名叫阿典。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致力于失足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 “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
四名检察官五年 “拉回”百名失足大学生的新闻亮眼,也让人拍手叫好!尤其是3年前还在华中科技大学读研究生的阿典,因盗窃同学财物,被洪山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 就是这样一次不起诉、 “让他读完大学”的一次人性化执法实践,改变了一个人的人生命运。阿典不仅读完大学而且当上了律师。一名犯有盗窃罪的失足大学生人生轨迹从此改变。据报道,近年来,洪山检察院建立健全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决定是否作出不予批准逮捕、酌定不起诉处理。
对此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然而,笔者以为, “不起诉”让他读完大学,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得过去的,体现法律不是无情物。尤其是四名检察官组成的 “秦雨工作室”在挽救失足青年中可谓用心良苦,犹如春风化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拉一把是人,推一把成鬼”。
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面对在校大学生一时糊涂的轻微犯罪, “不捕、不诉”,予以宽宥,不被 “一棍子打死”而失去人生方向,这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应该有人性化的一面。法律的人性化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富有浓厚人情味的一种与法治精神不相违背的法治理念。简单地说,就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都要明白你的对象是人,是为了满足人的要求。再说得形象一点,就是我们制定的法律,不能是以一棍子打死来体现法律的尊严。执法必严,不是严酷、冷酷,更不是残酷。
君子之道,忠恕而已矣。马克吐温说,紫罗兰把它的香气留在那踩扁了它的脚踝上,这就是宽怒。对于轻微犯罪的青年, “不起诉”让他读完大学,这充分体现执法的“善良艺术”。荷兰法学家格劳斯说过: “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从自然法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体现。从这点来说,检察官在法律和职责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地对弱势一方给予某种同情,这也是在法理、情理之中的事。记得2009年2月2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在剑桥大学演讲时,一位德国大学生公然进行滋事挑衅,吹口哨、扔鞋干扰破坏,实施犯罪行为。他的行为令人不能容忍,并受到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一系列强烈谴责。温家宝对这位青年学生的处理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 “对青年学生还是以教育为主,希望校方给他继续学习的机会。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该学生正视错误。”字里行间透出一个大国总理的胸怀和对犯错学生 “治病救人”的正确态度。不仅为中国在世界上赢得更好的声誉,也告诉肇事者所在国家的人民,中国和中国人民对世界各国人民都是真诚相待的,同时也是对肇事者一个深刻的教育。
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说得好:“法的本质是人类正义,它的根源是人性,它的标志是建立在理性统治基础之上的社会。”很多法律从表面形式上看,似乎并不是善良的,但从本质上看,却字字都蕴含着正义与善良。灵活运用法律,更体现善良的一面。 “善者善之,不善者也善之。”善待曾有不善者应该是和谐社会的雅量,人道主义的海量。法律善待 “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的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列宁说过:“年轻人犯错误,上帝都会原谅的。” “善待曾有不善者”,体现了法治的良知和社会包容的宽大胸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姿态。如果我们的社会都能持有正确的宽容他人的态度和胸怀,善待那些曾有 “不善”者,并以善回报,给对方以尊重、帮助挽救、感化和提携,那么我们就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腐朽为神奇,共同建设好我们伟大的国家。
责任编辑 邹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