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邵祥东(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关于辽宁农村养老业的调查
文 邵祥东(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辽宁省如何在复合背景下实现农村养老业转型发展、构建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建设小康社会亟需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调研发现,辽宁省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险覆盖率很高,但农村养老保障转型发展受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缺乏、农村医疗条件较差、养老服务设施不健全、老年人观念陈旧和收入低、政府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养老业态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以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为导向,加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模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平等对待公办养老机构和民营养老机构、加快提升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和就业政策是推动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障转型发展的有效措施。
小康社会 养老保障 医养融合
2015年4月20到5月3日,课题组组织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学院的54名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两批实施了辽宁省范围的抽样调查,共抽取了14个地市、32个区县、56个乡镇、91个自然村、125户农村家庭的241位老年人和少数50周岁以上的受访老年人的子女,受访老年人及其子女、参与座谈会的老年人超过了300人。少数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年人耳聋或听力弱,部分问题由其子女代为回答。本次调查的受访者中没有不能配合访谈的严重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此外,课题组还访谈了镇领导、村支书、村主任、党员、农民和受访者近亲属、邻居等40多人。
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参加“新农合”的比例为89.6%,参加 “新农保”的比例为39.2%。(见图1和图2)“新农保”参保率低另有“隐情”。
根据国务院部署,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首批试点。到2011年7月1日,全省1400多万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农保”,其中老年人参保人数约为320万,比重约为22.9%。截至2014年底,比重约为36.4%。课题组的调研结果39.2%与上述比例接近。本次调查结果显示,60%的农村老年人领取了政府补贴的70元基础养老金 (之前的55元也已领取),这些老年人在“新农保”实施时已经达到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由于这些老年人分不清基础养老金是怎么回事儿,混淆了直接享受养老金待遇和缴费参保后才能享受待遇的区别,所以在回答调研员提问时出现了误差。综合分析,辽宁省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老年人群体中的覆盖率达到了90%。
2015年3月31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85元。由于本次调查开展期间,新政策尚未实施,所以受访老年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仍为70元。
图1 农村老年人“新农合”参保率
图2 农村老年人“新农保”参保率
受访老年人主要和配偶一同居住 (44.8%),其中有的是失独老人。与配偶和儿子一家共同居住的老年人占22.4%,“靠儿养老”的传统养老方式较为普遍。还有一些老年人因子女在国外或在外地定居而独自生活,有些老年人一直没有结婚,与兄弟或年迈的父母共同居住,这种情况的老年人所占比重为26.4%。(见图3)
农村老年人对自己目前的养老现状满意度很高,这一比重占到了94.4%。近九成的老年人对养老现状总体表示满意。(见图4)
图3 农村老年人养老方式
图4 农村老年人养老满意度
尽管60%的农村老年人直接领取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但基础养老金只有每月70元,其他缴费参保的老年人领取的月养老金数额也不高。月养老金数额在100~200元之间的比重为7.2%,300~500元之间的比重为4%,1000~1600元之间的比重为4.8%,2000元及以上的比重为4.8%。在访谈中得知,月养老金在2000元及以上的老年人属于“半工半农”身份,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见图5)
总体看,月养老金在500元以下的比重超过了七成(71.2%)。但是,老年人对养老金的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7.2%的老年人认为养老金对自己养老保障的 “帮助很大”,72.8%的老年人认为 “有一定帮助”,两者合计占80%。17.6%的老年人认为“帮助不大”,只有2.4%老年人认为“完全没有帮助”。
图5 农村老年人养老金待遇水平
34.4%的老年人认为自己“非常健康”,53.6%的老年人认为自己“有老年病,但问题不大”,10.4%的老年人认为自己“有老年病,比较严重”。从老年人患有的疾病种类上分析,心脑血管疾病约占40%,长期的农业劳动造成的疾病约占35%。高居前三位的疾病是高血压(23.0%)、心脏病(10.9%)、风湿病(12.1%)。从访谈中得知,有些老年人从未做过健康检查。实际上,农村老年人患有的疾病种类和病情要比他们(她们)自己描述的更多、更严重。另外,有的老年人患有抑郁症、气管炎、胃病、耳聋、脑血栓(瘫痪在床)等疾病,由于课题组事先没有预设这些病种,所以无法统计出具体比例。(见图6)
图6 农村老年人疾病种类
据受访老年人粗略估算,去掉农业投资后的年度纯收入不太高。5000元以下的比重为20%,9000元以下的比重为31.2%,10000~15000元之间的比重为23.2%,10000~20000元之间的比重为39.2%。《2014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15年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辽宁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191元。如果根据这一标准衡量,超过70%的农村老年人家庭年度纯收入都低于全省平均值。(见图7)
图7 农村老年家庭年度纯收入
在家庭收入来源方面,主要有以下四条渠道:一是依靠自己和老伴挣钱养老 (64.8%)。其中,36.8%的老年人依靠种地收入,13.2%的老年人依靠种植水果收入 (辽南地区),31.7%的老年人依靠养殖业收入,18.4%的老年人家庭收入来源于第三产业。依靠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比重超过了八成(81.7%)。(见图8)
二是依靠直系亲属给钱养老(21.6%)。其中,依靠儿子给钱供养的比重是37.5%,依靠女儿给钱供养的比重是47.5%。依靠孙子和孙女给钱供养的比重各占5%,依靠兄弟姊妹给钱供养的比重5%。
三是依靠政府养老(7.2%)。其中,依靠养老金的比重是4.8%,依靠低保金的比重是10.4%,依靠政府其他社会救助金的比重是2.4%,依靠其他来源的比重是82.4%。四是依靠自己的储蓄存款养老(6.4%)。(见图9)此外,有的老年人依靠土地出租、房屋出租、酿酒、大棚等项目挣钱养老。
图8 农村老年人偶居家庭年收入来源
图9 农村老年家庭年支出额
从家庭收支结余方面分析,在3000元以下、3000~5000元、6000~9000元、10000~15000元、16000~20000元、20000元以上等六个等级区间内,年收入和年支出的比例分别为67%、105%、107.7%、76%、83.3%、88.89%。这表明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10000~15000元、16000~20000元、20000元的家庭入不敷出。年收入在3000~5000元、6000~9000元之间的家庭收支基本相等。
在家庭支出方面,支出项目位列前五位的是日常饮食(23.5%)、就医与用药(16.5%)、农业投资(15.2%)、人情随礼(15%)、生活用品消费(13.9%),合计占到了84.1%。(见图10)
在医疗消费方面(不包括重特大疾病救治诊疗费),农村老年人每年医药费消费额在500元以下的比重是22.4%,501~1000元之间的比重是23.2%,1001~2000元之间的比重是15.2%,2001~5000元之间的比重是23.2%,5001元以上的比重是11.2%。年消费额在1000元上下和2000元上下的老年人最多,年消费额在1000元以下老年人所占的比重接近50%,年消费额在2000~3000元之间的老年人比重约为25%,年消费额在3000元以上老年人所占的比重约为25%。总体看,农村老年人由于收入低,年医疗费支出负担较重。(见图11)
图10 农村老年家庭年支出项目
图11 农村老年人医疗费年消费额
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主要来自于邻里互动(73.8%)和子女探望(68.8%)。在邻里互动方面,老年人经常去邻居家聊天的比重为53.2%,邻居到自己家聊天的比重为20.6%。在非同住子女探望方面,每天都有子女来看望的比重占29.6%,每周都有子女来探望的比重占17.6%,每个月都有子女来看望的比重占21.6%。长期不来看望的比重仅占4.8%。其他情况占26.4%,主要原因是,有的老年人的子女居住在国外,有的老年人是失独老人,有的老年人一直未婚。这些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主要来自于邻里互动。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来自于子女。在日常饮食照料方面,子女对老年人的照料最好(29.4%)。其中,米(18.2%)、面(13.2%)、油(13.8%)、菜(12.6%)、肉(12.6%)等食物供养较多。(见图12)
在生活用品方面,子女对老年人的照料比重也很好(23.4%)。其中,衣服和裤子占比超过了67%。(见图13)
此外,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给老年人买药(25.6%),有的子女还给老年人钱(29%)。(见图14)
图12 农村老年人源于子女的食品照料项目
图13 农村老年人源于子女的生活用品照料项目
图14 农村老年人源于子女的现金额(年)
农村老年人主要在家里活动,近30%的老年人依靠看电视消磨时光,约15%的老年人做点家务,8%的老年人帮助子女照看孙子女。有些老年人仍从事农业生产或做些副业,两者合计占16.1%。在家庭以外,老年人主要依靠和邻居唠嗑获得精神慰藉(10.9%),参与村民自发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和村级社区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的比重不高,仅占4%。(见图15)
图15 农村老年人主要精神文化生活内容
调查结果显示,建有棋牌室、文艺队、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村级社区比例很低,三者各占 16%、15.2%、14.4%。读书室(4%)和舞蹈室(4%)等高雅休闲娱乐文化场所严重缺乏,建有网络电脑室的村只有1.6%。受知识水平、观念等因素制约,老年人对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使用率极低,很多老年人仅是知道村里有这些场所和服务,但从未去过。有的村级社区建有休闲广场,设置了健身器材。但资源利用率也不高,只有一些女性老年人不定期到此跳一跳广场舞。(见图16)
图16 村级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29.6%的老年人对本地区的医疗条件表示 “不太满意”,26.4%的老年人表示“不满意”,两者合计将近六成。41.6%的老年人对本地区的医疗条件表示“一般满意”,从访谈中得知,这些老年人中也有很多人持有“不满意”和“不太满意”的态度。(见图17)
图17 农村老年人对医疗条件满意度
针对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推动辽宁省养老服务工作,课题组提出以下建议。
2015年5月7日,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正式入驻位于大东区的沈阳市松浦博爱养护中心,这种“养老院+医院=护理院”的新型养老模式不仅可以给养老院里的老年人提供看病、开药、住院护理等医疗服务,而且还可以为附近的居民提供就医、住院服务。
目前,“医养结合”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医院入驻养老机构,医生直接给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看病;第二种是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通“绿色通道”,医生到养老机构上门看病;第三种是利用社区医院,白天给普通居民看病,晚上给老年人提供养护住宿;第四种是医院提供养老病床,在对外看病的同时,还留出一部分区域给老年人提供养护住宿。辽宁省农村养老情况较为复杂,可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差别化探索推进四种模式。
一是发挥养老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支持养老龙头企业和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积极争取本村走出去的企业家回村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基础设施,反哺乡亲故人。大力扶持养老龙头企业组建辽宁省养老产业集团。
二是开展农村养老产业化发展试点。选择养老业市场化成熟度较高、基础较好的机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三是分类分层推进农村养老社会化制度渐进式发展
将农村养老机构分为两大类、三个层级。第一大类是公办养老机构。收养的对象是五保对象、失独老年人、重度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上规定必须集中供养的特殊群体。这些老年人由政府财政供养。制定入院审查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严禁入院,避免有的子女将不愿意赡养的老年人送到公办养老机构,免费享受养老机构福利待遇。第二大类是民办类养老机构。包括独立经办的民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民营公助养老机构等非公办养老机构。这一类养老机构要以产业化为导向,收养社会老年人,坚持以市场机制调节供求关系。对于这些社会化养老机构要建立养老机构分级制度,将养老市场分为高档、中档和低档三个层级,规定各个档次的养老机构所占的比例,每个层级内设定配额。
在人数多、有条件的村里建立小型“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将已在外地定居的农民房屋改建成养老机构,一是可以满足老年人故土难离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二是老年人可以享受专业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三是利于老年人经常回家、帮助子女。四是利于子女监督养老机构的服务。在调研中,有些老年人表示不应由政府经办社会化养老机构,他们认为政府无法长期保障养老质量,但同时也表示公建民营模式值得推广。
社会化养老机构的房间以两室一厅 (30.4%)、一室一厅(26.4%)、两人间为主(28.8%)。还要设三人间、四人间和大房间(适用于养护瘫痪在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收费标准可分为10个档:300元以下、300~500元、500~800元、800~1000元、1000~1200元、1200~1500元、1500~2000元、2000~2500元、2500~3000元,3000元以上。具体收费标准在十个档中设定金额。调查结果显示,收费标准在1000~1500元之间为宜(70%)。在这方面,沈阳市养老服务中心创建的“公建民营”运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支持辽宁省养老服务知名企业跨地市合作发展。支持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综合性、连锁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沈阳松浦博爱养护中心”等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是努力引进省外知名养老机构到辽宁省建立分支连锁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合作项目,提升辽宁省养老服务产业层次。
三是主动参与建立养老城市联盟。充分利用千山、鲅鱼圈、长兴岛等众多旅游休闲基地及丰富的人力、养老教育培训等资源,与北京、天津、青岛等城市建立养老城市联盟,共同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四是支持辽宁省养老服务机构“走出去”。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以及股份合作等方式,引导扶持辽宁省养老服务机构在省外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推介提供长居式、度假式、旅游式、候鸟式、乡村田园式等多种养老服务,努力推进与省外养老服务机构的联动发展。
目前,辽宁省整体经济下行压力大,各级财政资金紧张。政府应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政府应针对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按照当地老年人口数规定标准,逐步筹措资金,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老龄工作经费,保证老龄工作正常开展。
准予组建的养老产业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5年4月7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规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但应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原则上优先支持经营时间长(如五年以上)、信誉好、有极强社会责任感的现有养老机构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融资,严防有些非养老企业以投机赢利为目的,假借投资养老业之名,在筹集到资金后改变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
以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导向,用3~5年时间建设好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到“十三五”末期,将“医养结合”的养老模式覆盖14个地市。用5~10年时间建设一批养老公寓、养护中心、护理院等新型养老机构。用10~15年时间初步健立农村养老体系。用15~20年时间健全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更多的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托老所和相关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休闲娱乐文化服务。建立更多的保健站,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力争“十三五”末期,全省村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养老服务网络,力争80%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积极响应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等法规政策,制订创新性养老服务政策。探索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试点地区的优惠政策,先行先试。
一是制订辽宁省农村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制订农村养老服务产业规划,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着力培育一批大型农村养老服务龙头企业。鼓励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兴办各类农村老年人服务机构,大力建设度假型老年公寓等,给予投资者税费、土地、配套建设、融资和服务补贴等政策优惠。
二是打造村级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品牌。向农村推广“养老+医疗=养护院”的“医养结合”模式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支撑项目建设,着力打造社区养老服务品牌。融合商业保险业态,构建养老机构、老年人、老年人家属三方纠纷处理机制,吸纳律师志愿者。吸引公益慈善人士参与养老服务,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和体系。
一是增加村级社区专项养老资金。加大政府财政对村级社区养老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经济增长幅度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提升支持力度。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款中一部分作为村级社区专项养老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养老事业。应逐步加大金融机构对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大力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委托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二是丰富村级社区养老服务内容。社区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开展适宜老年人的体育和文化活动,支持老年群体性社团活动的开展。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养老专业(如鞍山师范学院)、社会工作者专业(如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大学)、护理专业(如沈阳医学院)学生和研究生到农村养老机构实习、就业,加快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向农村地区的养老机构引导力度。依托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养老护理从业者、管理者。开发公益性岗位,健全从业者社会保险体系。重点引进具有执业资格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
政府、社区、社会、家庭四位一体养老模式需要老年人子女的支持。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居家养老思想根深蒂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居家安居养老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爱老、敬老、养老的优良文化传统仍应进一步弘扬,优化养老服务环境,给老年人以更多、更持久的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
一是引导养老观念转变。针对老年人及其子女中存在的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的现象,可以通过专题培训、心理辅导、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介绍、老年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老年人及其子女转变养老观念,充分认识社会化养老的现实性与必要性。
二是加大社会化养老服务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传媒上开辟养老服务专题栏目,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以房养老”和“以地养老”等新型养老业态,不断优化养老服务环境。
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为养老做好资金准备,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鼓励发展各种老年协会组织和养老专业合作社,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编辑:曹丽娟
F323.89 文献标志码:A
1008-6323(2017)04-0091-07
邵洋东,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