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维建
【摘要】:根据我国目前对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体系建设发展现状来看,“体教结合”的体系构建进度并未出现显著性提高,不利于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高效培养。笔者现针对“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的原则性及概念进行总结阐述,为新体系构建提出一己之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体教结合;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新体系
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方面的体系建设开始得到重视。其中,“体教结合”作为目前培养体育竞技人才中所主张采取的培养措施,通过联合体育、教育两部门来彰显科学发展观并有效落实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提高我国体育人才竞技水平的高质量和促使我国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一、“体教结合”体系构建的思想概念
1.1“体教结合”新概念的界定
原先的“体教结合”理念不具有作为命题的基础性原则,因为我国在教育中是囊括了体育教育事项,故“体教结合”主张的体育与教学的结合通常来讲是一种逻辑性错误,不给予论证。但“体教结合”的概念和体系建设近年来确得到大力推广,追求原由笔者认为教育者应当区分开“体”和“教”的蕴含意义。其中,“体”作以体育部门,“教”作以教育部门,两个部门的行政级别具有等同性,故“体教结合”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两部门的现有资源和工作性质来进行分享、管理、运行,来促进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在中国教育改革和竞技体育发展背景下的产物,也是目前结合中国体育与教育行政机构布局所提出的国情理念,若“体教结合”概念受时代的发展及变迁的影响,体育教学仅作为教育中的一部分[1],其概念和体系将会出现消亡。
1.2“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的思路
以中国体育与教育行政机构分置国情的发展现状角度出发,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均存在自身的教学体系优势,并根据现今结合“体教结合”运行的成功案例作为参考依据,“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的思路应当在政府宏观调控大背景下利用两部分的体系优势、结构进行高效融合,灵活运用各自体系形式来彰显教、体两家的主体地位,来构建贯穿小学、中学、大学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新体系,促进其构建活动的和谐展开。
1.3“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
“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需充分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理念来有效落实确保训练者的根本利益培養工作中,起始点是以安排运动员分流问题为主流,结合社会公民成长发展的教育事业以及根据个人意愿培养为体育人的整体发展规律,来培养运动人才综合素质,在确保其体系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促使人才成长的教育环境和训练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并落实体系部门间的权责问题,对“体教结合”体系建设的顺利展开具有积极影响作用[2]。
二、“体教结合”体系构建原则性质
2.1综合性
通过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趋势作为综合性原则进行分析探讨,来确保教体部门利益的统一性以及两者囊括的训练系统和体育竞赛系统中子系统间关系的协调性。
2.2和谐性
“体教结合”体系机制建设的公正性是建立和谐性原则的基础,利用在体、教两部门间的利益问题中建设一个平衡点,有利于促使教体联合运行中的和谐共处,对促进多种培养模式间发展的协调性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2.3协同性
协同性原则有利于帮助教体结合中落实自身单位、结构、功能及效益方面的权责问题,通过利用两者机构的领导层的统一原则进行部署,并结和专业队教练员高素质以及学校运动队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利用相关科学运动竞赛来落实自身职能的权责工作,两部门间的协调发展有助于提高学校人才实力培养体系质量。
2.4多样性
多样性原则指的是结和运动项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训练条件及运动员能力的差异性来进行人才培养新体系构建,确保其体系建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避免学生体育培训成长路线与自身个性发展严重不符[3]。
三、“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对策
3.1更新观念
“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的领导者只有更新自身观念,在决策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竞技体育人才身心健康及终身发展问题,从长远规划部门利益和运动员的终身发展为主要观念来进行相关决策颁布,对新体系构建活动的顺利展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2政策导航
政府领导在进行相关政策制定时需结合教体各部门对教体联合体运行的商讨结果来科学部署“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工作,例如训练的主要任务、奋斗目标及措施等,同时有效落实其相关工作以结合定期评估结果来对政策策略进行对应调整,确保联合体能够有序运行。
3.3拓展投资渠道
“体教结合”新体系构建资金问题应当以各小联合体比例为依据来,通过投资渠道的扩张来进行协商筹集,比如当地的体育部门、企业以及自筹等资金等主要是解决大学中高水平运动队经费问题,对于属非营利性事业的普通高、中、小学后备人才,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大力支持。
3.4提升教练员水平
教练员水平的全面提升对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具有直接影响作用,故笔者认为需结合体育部门的大力支持来新体系建设中的教练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估以及资格认定工作,同时通过完善教练员培训的相关制度以及专业设置等,来全面培养高水平教练员,为新体系中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奠定良好基础。
3.5健全法规
针对后备人才所需的九年义务教育以及高中、中专、大专、大学阶段学生的相关政策法规均进行法规完善,避免竞技体育人才其他学科学习时间被影响,除此之外,还需完善竞赛、选拔、招生、考评、输送等方面的相关法规,通过严格遵守法规制度来促使“体教结合”工作流程运行的有序性和合法性[4]。
3.6完善体系制度
通过针对新体系中各组织成员的工作群体性质来采取合理的激励机制,例如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运动成绩、福利保障以及职业教育发展等制度用于激励运动员;教练等级、奖励及绩效评估等制度用于激励教练及辅助人员,完善的体系制度有利于提高新体系人才培训的质量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体教结合”在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新体系构建方面,本文笔者通过结合其体系构建理念及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包括有体系法规的健全完善、政策的引导、教练员综合教学水平的提高等,对构建蕴含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才的竞技水平,还有助于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望采纳。
参考文献:
[1]王安妮,叶心明.体教结合:高校体育人才培养模式[J].化工高等教育,2017(04):48-51+71.
[2]惠陈隆,冯连世,胡利军,等.我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管理现状分析:成效、问题与对策[J].中国体育科技,2017(01):9-16.
[3]朱俏琦,李榕.体教结合对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的创新驱动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6(01):69-71.
[4]顧齐洲,孙国友.我国“体教结合”研究进展与反思[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6(01):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