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问责思想探究

2017-09-10 07:06胡梦煜
神州·中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朱元璋

摘要: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就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无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背景下,还是在当今社会主义制度中,官员问责都是治国理政的必经之路。历史上朱元璋的问责思想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特务制度、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为明朝官员问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键词:官员问责;朱元璋;监察制度

一、朱元璋问责思想的理论基石

(一)官员问责体现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

朱元璋立国之初即颁布《大明律》,把《受赃》专设一篇,条目详尽严谨,惩罚苛刻残酷。在《大明律》之后,又相继颁布《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等等。这一切便构成了中国历史上仅见的对官吏贪污行为的超强律法罗网。

(二)官员问责体现朱元璋严苛治吏的理念

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兴衰。明王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创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朱元璋认为要防止王朝覆灭的历史重演,就要创设出一个赋予民告官权力的体制,只有这样的体制才能够拥有真正自疗的能力,才能够长久。因此,他宣告百姓可以联名上访,甚至百姓可以将贪污腐败官员直接抓捕。这种强化官吏的责任意识的治国思想也使明朝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治吏手段最严苛的王朝。

(三)官员问责体现朱元璋奖惩分明的维系君臣关系原则

明朝建国初年,功臣和官吏对天下百姓的敲诈勒索、侵占民田财物等对保持统治秩序的稳定十分不利。朱元璋认识到这一点,一方面大封功臣;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如果功臣享有过多的特权,将危害国家安定。于是命令工部制作一块铁榜,刻文申诫功臣。而对待廉吏,朱元璋则大胆破格提拔。综观朱元璋的整个帝王生涯,一手抓惩贪,一手抓倡廉是他提倡的反贪措施;奖惩相辅相成则是他处理君臣关系的一贯原则。

二、朱元璋问责思想的集中表现——监察制度

朱元璋的问责思想在制度上主要体现为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特务制度、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一)御史制度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

(二)言谏制度

明朝洪武六年设置的六科给事中虽名为谏官组织,形式上仍有封驳言谏之权,实际上是监督六部的重要监察官。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即“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三)地方监察制度

明代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司,形成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四)特务制度

重用特务为其政治经济军事服务,是朱元璋政治的一大特色。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一般由文官担任。到洪武十五年,为了适应大规模的清洗需要,特设锦衣卫,把侦伺处刑之权交给武官,执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

(五)考核制度

明朝官吏考核事宜由吏部、都察院共同负责,逐步形成了考满与考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满是指官吏期限届满之后,对其在任期内的德业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分别等次决定对官吏的去留及职务升降的制度。考察制度是指由中央人事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对官吏的德、勤、能、绩以及身体状况进行考查甄别,并按规定查处渎职和严重不称职官吏的制度。

明朝通过考察对官吏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而相对于考察奖励制度而言,明朝对考察惩戒或处分的立法则更为详备。处罚的主要方式有责令致仕,冠带闲住,罢为民,降调。为了完善官吏考察制度,朱元璋还建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考察救济性质的考察拾遗制度和辩白申诉制度。

三、朱元璋问责思想对当代的启示

权与责的关系,一直是治国理政中极为重要、极为基础的一对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言简意赅地点出了权责之间的关系。诚然,我国古代的官员问责思想从萌芽到形成,无论在内容或是形式上都有不可掩饰的不足,但它也为后人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和教训。

(一)用权受监督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二)對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

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都要加强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生产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三)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

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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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梦煜,学校: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职业:在读硕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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