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元钊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進步,行政决策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讲公众积极参与行政不仅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行为,更是政府治理一个重要途径。伴随着行政公开的发展,在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取得了良好的进步,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包括没有确定的参与主体以及没有明确的参与范围和实际参与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针对这些问题应该进行积极解决,构建出良好的行政决策机制,进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决策程序 公众参与 主要方式 构成
就整体而言,在民主政治中公众参与是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理论内容中,主要以公众积极参与决策为主,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其中关于具体性制度设计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对公众参与的效果有一定的影响。本文将针对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一、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评论
书面评论是一种基本性的方式,在总体上讲没有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也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进而公民能够积极主动运用书面评论这样的方式行使自身的权利。其中主要的要求是: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将其决策中的具体性程序以及相关的计划和决策中的草案等让公众有所了解,公众针对决策可以提出自身的想法或者是意见。
对于书面评论这样的方式来讲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成本小以及具有一定的经济性都是其中的优势,另外,大量的公民能够参与其中也是其具备的优势。在当前网络时代发展中,对于书面评论以及相关的通告可以通过网站将信息发布出去,这样的方式节约了较多的时间。并不用花费特有时间针对行政决策进行讨论。但对于书面评论来讲也具备着一定的缺陷,其中主要的缺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中:第一,公众的积极参与,可能会给行政机关思想意识造成模糊的情况,进而影响实际的行政效率;第二,书面评论大多数是在形成后的草案中进行评论,这样的方式缺乏一定的形成性;第三,书面评论只能起到参考性作用,公众自身的意见对行政机关具有较小的影响,如果其意见不具备一定的说服力,最终只能导致其只是流于表面的一种形式。这样的方式并不能真正维护公众的利益,从而对行政机关也不能起到约束性作用。
(二)听证会
对于听证会这种方式来讲主要以听证记录为核心,其中听证主要分为正式听证以及非正式听证这两种方式。其中非正式听证还可以称之为“公听会”,行政机关听取一些技术专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相关参考意见,但是这样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自身并没有起到约束性作用,只是起到参考的作用。而正式听证会与非正式听证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拥有较为独立正式的法官进行主持,另外参加听证的人能够聘请一些律师。可以对陈述意见提出相应的证据,还可以进行相互间的盘问等,而行政机关对听证记录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决策。
对于书面评论以及非正式听证来讲,正式听证这样的方式能够促使利害关系人针对事实展开充分性得分辩论,进而能够揭示出较多客观存在的错误,同时还能为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除此之外,作为行政机关还应以听证记录为主要标准进而作出决定。其中还应对这种决定采取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说明,这样的方式能够保护厉害关系人的真正权利。但同时行政机关还是具备着较为绝对性的决定权利,如果其行政机关拥有决定性的定论,还是会出现“未参先决”这样的情况发生,因此对形成共识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另外,对于听证会的相应对抗式程序容易出现耗资等情况,因此这种美国式的正式听证会运用次数较少,同时在别国也极少被采用。
(三)咨询委员会
对于咨询委员会主要是指其对政府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审议,进而能够为政府机关提供相关性的见解。而其主要职能是为了能更好的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最终将结果上报给行政机关,进而行政机关能够作出正确性的决定。对于委员会在成立中的动机,可以将其委员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利益进行有效权衡的咨询委员会,另一种是针对技术进行实际考量的咨询委员会。这样的分类更多的是理论上的一种分类。在具体实践中,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其行政决策来讲涉及到相关各方的真正利益,还与复杂性技术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咨询委员会中的实际委员构成以及相应的活动范围等包含其两方面内容:
第一,以利益为核心的咨询委员会。对于利益权衡咨询委员会主要是将各方利益进行全面性的协调,以此建立出的咨询委员会。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以美国规章制定的协商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中一定程度上受规章影响较为严重,主要是由利害关系人以及行政机关代表组合而成。具体性职能主要是对规章主题进行拟议,另外还应对具体范围进行针对性的协商。最终对这些问题以及相应问题达成一致性的意见。如果其具体性协商达成一致性的意见,行政机关可以将其规章草案进行整合,最终进入到通告评论程序中。
与书面评论以及对抗式的听证会相比,协商委员会能够将其具体性意见集中起来,还能将行政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中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交流,进而能够起到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有效维护的作用。另外,还能对行政问题进行积极解决,能够有效避免其对抗式带来的耗资这样的问题出现。
(四)以技术考量为主的咨询委员会
对于技术为主的咨询委员会来讲又称为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是由一些专家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官员组合而成的,主要职能是对行政机关中的具体性技术问题进行探讨,进而给行政机关提供对应的参考。与利益权衡中的协商委员会相比较而言,技术委员会中的成员应该以团体中的具体性制度为基础。换句话讲技术咨询委员会中具有一定性的科学定位,不能让非专家的公众参与其中。之所以具有这样的说法是因为其非专家性的公众对技术性问题不能给予针对性的帮助,或者说能够给予的帮助较少。在很大程度上讲对于委员会自身的科学定位来讲可能会因其利益团体的加入进而遭受到一定性的破坏。在整体上而言技术专家具备着一定的专业性地位,因此能够有效避免协商委员会中出现“派系斗争”这样的情况发生,主要是以科学依据为核心,进而能够有效抑制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行使。endprint
与书面评论以及听证方式相比,咨询委员会主要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中:第一,具有较为集中的意见,并不会造成众多参与进而导致其意见不合这种事件的发生;第二,在其实际参与中,实际参与阶段较早,主要是在决策前期阶段,因此具有较强的形成性;第三,在总体上行政机关会考虑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性意见,在其最终决策中将采纳的原由以及拒绝的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第四,能够将耗资以及拖沓等问题得到有效性地解决。另外,咨询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能够积极完善,还能得到全面性的解决。
二、公众参与的实际构成
(一)知情权
对于知情权来讲又称为信息权,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信息持有的一种获取权。在一定程度上讲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性权利,在国家上可以定义为宪法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基础。相对而言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较为开放性的,一种互动性的体系。在其具体性开放中主要是将决策性信息进行公开,能够让民众有深入性的了解。能够满足其公众的实际需求,进而在知情基础上最终作出理解的判断,在真正意义上保持公众与行政决策中一种互动性的关系。
(二)表达权
对于表达权来讲主要是指其具有较为独立性的表达意见,在行政决策中,公众具有决定性的权利参与到行政决策中,同时还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等。另外,公众还可以组建独立的社团组织,进而能够有效增强其表达的影响力。公众将自身的意愿表达出来,能够形成高质量的行政决策,还能加强政府以及民众之间的联系。
三、公众参与的积极保护
在行政决策中将其公众参与权利体系积极完善,进而将其制度化以及规范化,能够促进公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行政决策中,进而发挥出公众真正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内容进行:
第一,对知情权进行信息的公开。在当前我国决策机制中,社会公众对具体性内容具有较少的了解,其实际信息机制作用也受到较大的抑制。在当前公众实际参与中极其缺乏透明度这种现象成为一种重要性的障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而消除其信息不对称这样的情况。
第二,表达权以及相应的公开讨论制度。对于公民来讲主要通过起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等进而将自身的想法表达开来,这样的的方式也是公民积极参与的一种形式。因此公民在实际参与中应该保证前期言论自由性,进而鼓励其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另外,还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进而能有有效防止其个人利用媒体等侵犯他人权利。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是其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保障民主权利的重要屏障。对于公众参与来讲能够确保利害关系人的真正权利,还能保证行政决策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以及科學性。
参考文献:
[1]麻心恬.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模式研究[J].法制博览,2016.
[2]王万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构建[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6.
[3]陈军平,马英娟.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16.
[4]付宇程.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形式[J].法治研究,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