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红
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家庭婚姻的重要内容,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存续的重要基础,也深刻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11年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即便如此,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本文将探究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解释,阐释新婚姻法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
随着我國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婚姻法也不断地进行修订并力求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关系着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对于新婚姻法,我们既要看到其中的进步性又要注意其存在的缺陷,以期推动婚姻法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基础,以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制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如何清算问题,还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夫妻债务如何清偿等问题。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财产制都影响着家庭经济职能的实现,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有三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新婚姻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重要变化
新婚姻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关系规定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削弱财产用益性指向[1]的作用,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新婚姻法解释实施之前,财产的用益性指向一直是判断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个重要标准。新婚姻法解释实施之后这一状况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3]。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看作是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看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就相当于在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对象中加入了夫妻双方的父母。房产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具有重要[2]的地位。新婚姻法解释削弱财产用益性指向在判断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中的作用,以明确的不动产登记来保障财产的稳定性,可见其对公平性的考虑。这种对不动产归属的明确划分保护了房产出资方的财产安全,降低了因为离婚而产生的家庭财产流失的风险,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作用。
三、新婚姻法解释在其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上的进步与缺陷
(一)新婚姻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关系规定上的进步
1、约定财产
新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是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各自所有进行约定。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消弭夫妻双方因财产权利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猜忌心理,有助于司法部门审案效率的提升。既充分尊重了民事行为主体意愿[3],又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
2、完善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的规定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 新婚姻法解释则规定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弥补了旧婚姻法中时效取得物权的缺陷。
3、明确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个人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财产关系,保护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权。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夫妻任何一方通过结婚聚敛财富,进而避免另一方蒙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二)新婚姻法解释在夫妻财产关系规定上的缺陷
1、缺少公示环节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中夫妻双方的约定即便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但由于缺少公证机关或其他第三方的介入,这类约定的公信力很难得到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缺乏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对个人财产行使完整的物权通常要在婚姻破裂之后,,财产分割不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这一规定极易使感情未破裂但想进行财产分割的夫妻通过离婚这一途径达成目的。
四、对于我国婚姻法实施的建议
(一)增加约定财产公示环节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约定财产制由于只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缺乏第三方的介入而难以保障双方约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此,本人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在夫妻财产协议方面的有关经验,夫妻双方在签订书面财产约定之后,可以将书面约定送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和备案。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也便于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提取证据,从而增强司法可操作性、提高审案效率。
(二)引进非常法定财产制
面对婚内财产无法进行分割的情况,可以引进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也称非常法定财产制,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包括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等等。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发生,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难以由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进行维持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根据我国国情,引进、借鉴非常法定财产制,能够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婚内财产分割难题,维护家庭的稳定,更好地体现我国法律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
结束语: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其对我国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作用。婚姻法的完善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现新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虽然新婚姻法解释在不动产归属、约定财产制和婚内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一些争议,但新婚姻法解释的大部分条款仍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其在约定财产、完善物权、明确个人财产等方面的进步性是有目共睹的,体现了对公平、平等、自由的追求。
参考文献:
[1]罗德聪.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6,(7):285-286.
[2]廖军予.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探究[J].法制博览,2016,(3):2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