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玮萱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红是一项十分复杂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的正式确立,标志着国企改革超越企业层面,进入与国有资本、国有财产体系相衔接的新阶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与国企红利及其再分配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必须要完善国有资本分红制度,加强法律层面的控制。本文从国有企业的分红依据、途径和来源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现状,并从发达国家国企分红模式对我国分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出了可借鉴之出。
關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利润 社会分享制度
多年以来,在强调政企分开、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分红问题埋没在舆论的大潮之中,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建立国企分红制度、提高国企利润配置效率已经成为目前改革热点问题之一。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经济主导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我们必须重视国有企业的分红问题,同时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巨大挑战和诸多问题。国有企业在今后必将继续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引导力、带动力和控制力的重要作用。面对巨额的国有企业红利,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从西方社会会中汲取经验,不断推行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分红模式。
一、分红的依据
企业分红需要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企业制定分红标准要围绕两个根本目标来进行,一是要能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出资人的投资回报;二是要能保证企业维持运营并可持续发展。在这两个目标前提下考虑企业分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情况下,以提高企业效率(效率是保证盈利的重要条件)为前提,如果企业处于成熟期,则分红应当考虑高比例,如果企业处于成长期,则可以考虑低比例甚至不分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企业分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完成上缴税收、提取公积金等法定义务后,剩余利润用于分红。我国现行国有企业分红采取的是“合理、适度、从低”的原则。“合理、适度”本身就是极其模糊的概念,经不起实践的推敲。各大国企之间对此的态度也不同,有些表示能接受,有些表示不能接受,还有些表示可以接受但仍需国家予以资金补贴。而“从低”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并不是一味要求“从低”,而是要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分红资金来源与分享途径
在我国现行体制框架下,确立国企红利“社会共享”目标模式的关键,是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增进国民福利之间寻求一种耦合机制。首先,依据利润来源的性质确定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具体模式。垄断性国有企业,其利润来源一方面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利获得垄断优势,从而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另一方面是通过垄断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管理经营创新而获得的经营利润。此外,考虑到非垄断性国企面临的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较大,也应该在利润中保留一定的比例作为企业的风险准备基金,以弥补企业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因此,应根据政策需要由国家代表全民制定分红政策,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其次,逐步扩大红利分配的收缴范围,完善分红比例。一方面,我国存在面广量大的国有资产,倘若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纳入红利分配的范围,使国家及民众能够真正享有股东权益。另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分红制度,进而为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制定量身定制的分红比例,促进民生性事业建设。最后,以民生财政为导向,调整并优化国企红利预算支出结构。第一,国企红利预算支出优先用来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第二,国企的红利可以通过财政公共支出的形式向教科文卫等公共事业领域投入,尤其是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基层医疗补助等投入。第三,借鉴国外“全民分红”模式,直接向国民统一发放现金红利。
三、对发达国家国企模式的借鉴与启示
结合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分红的现状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分红制度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的分红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首先,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红制度与国际接轨,那么国有企业完善的分红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上。其次,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控制主体明确,一般集中在议会或是国会。而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控制体制不健全,不能保证分红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良好的国有企业监督控制体制的完善,是分红制度实施的制度保障。最后,在分红制度的具体制定上,要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合理的分红比例。同时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红基础是国有企业的利润,在我国国有企业一般分为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这两类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不同,分红政策理应有所区别。
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国有企业带有某些行政性的特点,但是国有企业本质上也是在市场中的企业。我国国有企业和其他的上市公司没有区别,国有企业利润分红的标准也和上市公司相同,既要保证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还要满足股东对国有资本的投资报酬率。而国有企业的股东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股东是政府,虽然政府股东的性质不同于普通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二者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企业提供资金,并期望从中获得回报。因此国有企业分红政策制定后,每一类企业适用的分红比例,都既要保证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还要满足政府股东的投资报酬率。根据经济法责权利效相一原则应当完善分红决策的责任机制,约束分红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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