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4年1月12日,当时不满9岁的小成(化名)与刚满12岁的小曾(化名)在顺德区均安镇沙头玩耍时,小曾用自制的弓箭射出的小木制箭,不小心射中小成的左眼球,致小成左眼受伤。小成回到家后,其父母发现他左眼受伤。当晚小成的父母就携小成与小曾的父母曾某、李某一同前往医院治疗。曾某、李某当时向小成支付了医疗费4500元,但之后曾某、李某就拒绝向小成赔偿医疗费。因此,小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 此案中,小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
需要。小成与小曾均为未成年人,其双方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负法定照顾义务,被告小曾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故意。结合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调解方案及原告表示对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各自承担一半,故法院酌定,原告小成與被告小曾对事故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而被告小曾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曾某、李某承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5995.35元。